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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章 礼五十三沿革五十三凶礼十五(2)

又卫尉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否?」睿云:「丧服,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议:「天子诸侯,诚不应服。又大夫降缌,尊与己敌,则不降。」旁亲降一等,缌麻绝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吊服加缌之绖带而往哭之。姜辑议云:「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朝,上厌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司空荀顗议以为:「诸侯绝周,大夫绝缌,然则尊同,周以及缌,皆如本亲。丧服经:『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又曰:『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传曰:『何以大功?尊不同也。』然则尊不同则降,不待所臣乃绝之。诸侯尊重,大夫尊轻,以大夫尊降其亲,则知诸侯虽所不臣,绝不服也。」有司奏如顗议。

又姜辑议安平王嗣孙薨诸王应降服云:「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安平嗣孙,虽已誓于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君薨未踰年而代子卒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义也。苟不成君,则群臣亲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况安平王见在,而使诸王服嗣孙以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然诸侯以尊绝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诸王公宜从尊降之礼,不应为制服也。昔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称列侯者,若云列国之侯也,故策命称国,终没称薨。汉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故诏书亭侯以上与王公同。又以为列侯以上策命建国者,皆宜依古诸侯,使绝周服。」

琅琊中尉王奥问国王为太宰武陵服事云:「太宰降为庶人,诸侯贵,与庶人不敌,为不降邪?昆弟俱仕,一人为大夫,一人为士,便降,况诸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按礼以贵降贱,王侯绝周。以尊降卑,余尊所厌,则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过大功。以嫡别庶,则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三者,旧典也。丧服传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先儒以为不臣则服之。汉魏以来,王侯皆不臣其父兄,则事异于周,故厌降之节,与周不同。缌犹不降,况其亲乎!既不以贵降,则余尊之厌,故五服内外,通如周之士礼,而三降之典不行同矣。昔魏武在汉朝,为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礼,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亲绝周。而挚仲理驳以为今诸侯与古异,遂不施行。此则是近代成轨也。记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皮得全齐缞。然则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谓质文异宜,不相袭礼。大晋世所行,远同斯义。孔彭祖昔咨简文帝诸王所服,圣旨以为近代以来,无复相降。」

虞喜释滞曰:「汉魏以来,先儒论礼及丧服变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亲为士者一等。时人或班驳行之,自谓合礼。按丧服经传,始封之君不臣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封君之孙尽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诸父昆弟,而始为大夫便降旁亲,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轻,轻重颠倒,岂礼意哉!然当有意,此为据诸侯成例,包于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则一代为大夫不降诸父,二代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为大夫皆降之。古者贵大夫有采邑,继位不止一身。鲁之三桓,郑之七穆,皆其比也。或问曰:『今大夫虽不继位,亦有三代皆为大夫者,名例相准,必当随古乎?』答曰:『古重今轻,位无常居,使吾处之,志不存降。』」

诸侯大夫子降服议魏

魏田琼曰:「公子以厌降,公子厌于君,为其母、妻、昆弟练冠麻缞,谓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犹有先君余尊所厌,不得过大功也。」琼又曰:「丧服经不见大夫嫡子为庶昆弟服者,与大夫为庶子为士者同,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蜀谯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亲,亦如大夫,从父厌也。大夫庶子为妻父母无服,为其母、妻大功,父殁皆如国人。」吴徐整议:「问者云:『若父已卒,己未为大夫,故犹士耳,未审庶子及昆弟当复降否?』答云:『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至于父卒,则如国人也。』」

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议魏晋

魏田琼曰:「大夫女嫁于诸侯,降其家旁亲一等,与出嫁降,并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诸侯夫人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夫人何缘独得服之。又大夫妻为大夫之亲,亦随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于大夫,还为其族亲,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于大夫者,亦降其族亲不同尊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为庶子女子在室大功,女适于士小功。此为大夫之妻尊与大夫同。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为士者,以尊降一等,为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吴射慈曰:「诸侯之女为诸侯夫人,服诸侯之亲,随诸侯降一等,还为族亲,则皆降之。」蜀谯周曰:「诸侯夫人亦随其君降旁亲无服,为其族亦降旁亲,非诸侯,自周以下无服,为其父母及祖如国人。又大夫命妇为其旁亲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服为父后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

晋贺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为士者,服亦降一等。」

贵不降服议魏晋

魏田琼云:「大夫之妻为长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吴射慈云:「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言尊同者,谓俱为卿大夫,各随本亲,则不降也。诸侯女为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不降也。」蜀谯周云:「诸侯降旁亲。旁亲若为诸侯及女子嫁于诸侯者,服如国人。诸侯嗣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嗣子虽无正爵,与君为体,其誓于天子,则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国君,其妻,君为之主,故嗣子之所为服,服如国人。旧说外祖父母,母族正统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统也。母妻与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诸侯夫人为其父母祖如国人。大夫命妇为其昆弟为父后者、大宗,则服如国人也。」

晋虞喜释滞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此殷以前也。降杀之礼,始之于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为之服也。此当出逸礼,采之以为义。滕伯文为叔父齐缞,此周代诸侯而从殷礼也。若殷时诸侯通尔,非独一人,指论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远追于殷,引古征今耳。」

贺循云:「诸侯于其旁亲,一无所服,唯父母、妻、长子、长子之妻及为父之后者、姑姊妹嫁于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亦不降。大夫女为国夫人,唯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不降。士女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为父后者及大宗子而已。」

诸侯为所生母服议后汉东晋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云:「诸侯有妾母丧,得出朝会否?春秋公羊说:『妾子为诸侯,不敢以妾母之丧,废事天子大国,出朝会,礼也。鲁宣公如齐,有妾母之丧,经书善之。』左氏说云:『妾子为君,当尊其母,有三年之丧而出朝会,非礼也。故讥鲁宣公。』按礼,妾母无服,贵妾子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废事尊者,礼也。即妾子为君,义如左氏。」郑玄驳云:「丧服缌麻,庶子为后,为其母。此义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鲁襄公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归齐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为之三年,于礼为通乎!其服之间,出朝会无王事,与郑伯伐许何异!」

郑志赵商问云:「按许氏异义驳以为妾子为其母,依丧服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按禘祫注称春秋鲁昭公十一年夏,夫人归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是得为妾母三年,经无讥文,得合下禘祫之数。若不三年,则禘祫事错。」郑玄答云:「春秋经所讥所善,皆于礼难明者也。其事着明,但如事书之,当按礼以正之。今以不讥为是,亦宁有善之文欤?」

薛公谋议曰:「按春秋,庶子为君,则母称夫人。故昭公之母齐归卒,经书曰『夫人归氏薨』,言母以子贵也。及至国犹大丧,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明孔子以义书,叔向以礼讥也。」

东晋穆帝永和中,尚书令顾和表:「按江夏公卫崇,本由疏属,继开国之绪,近丧所生,复行重制,违冒礼度,肆其私情,宜以礼夺服。」奏可。

公子为其母服议为妻附周

周制,练冠麻,麻衣,縓缘,公子为其母。郑玄曰:「公子者,君之庶子也。为其母谓妾子也。麻,缌麻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缞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衣之黄里縓缘』。诸侯之子厌于父,不得为其母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雷次宗曰:「令不以十一升布为冠,恐入正服也。而得用练,虽重,以在周外,非复正服,故可着,亦名为本重也。」为妻亦同。马融曰:「天子诸侯之庶子为其妻。轻,故縓冠葛带。」皆既葬而除之。马融曰:「不见日月者,既葬而除之,无日月数也。」郑玄曰:「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葬也。」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为服,子亦不敢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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