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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章 礼五十一沿革五十一凶礼十三(1)

五服年月降杀之四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不为殇议附

周制,丧服:「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大功小功皆谓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缞之殇中亦从上,此主谓大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又曰:「齐缞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齐缞大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五服之中,亲者上附,疏者下附。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也。以日易月者,生子一月,哭之一日。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卢植云:「女年十五笄。」郑玄曰:「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公羊传云:「许嫁则笄而字之,死以成人之丧服之。」

齐鲁战于郎,鲁哀公十一年,齐师伐我也。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边界小城曰保。叹曰:「君子不能为谋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则既言矣。」欲敌齐师践其言。与其邻童汪踦往,皆死焉。鲁人欲勿殇童汪踦,问于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不亦可乎。」

凡臣不殇君,子不殇父,妻不殇夫。

汉戴德云:「七岁以下至生三月,殇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于园。既葬,止哭,不饮酒食肉。毕丧各如其日月。此独谓父母为子与昆弟相为耳。」吴徐整问射慈曰:「八岁以上为殇,有服,未满八岁为无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岁十二月死,此为七岁,则无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跨八年,计其日月,适六岁耳。然号为八岁,日月甚少;全七岁者,日月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岁者独无服,则父母之恩有偏颇。」答曰:「凡制数自以生月计之,不以岁也。」问曰:「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于何处?有位无?」答曰:「哭之无位。礼,葬下殇于园中,则无服之殇亦于园也。其哭之就园也。」

晋袁准丧服传曰:「按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按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岁男八岁而堕齿,此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十九以下,四岁之差,传所记言,非经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则舜适为得礼矣,奚为称鳏哉!」

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传之发正于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绝,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周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范宁与戴逵书,问马、郑二义。逵答曰:「夫易者,当使用日则废月,可得言易耳。郑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谓之易。且无服之殇,非唯周亲七岁以下也,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故传曰『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也』。如马义,则以此文悉关诸服降之殇者。若如郑义,诸降之殇当作何哭邪?若复哭其生月,则缌麻之长殇,决不可二百余日哭。郑必推之于不哭,则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宁又难逵曰:「传云不满八岁为无服,则八岁已上不当引此也。寻制名之本意,父之于子,下殇小功,犹有缌麻一阶,非为五服已尽。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长史姜辑议安平嗣孙服曰:「诸侯体国,嗣孙至重,欲其胤嗣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于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以早冠。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婚姻,不复得以殇服服之。谓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之例。」

宋庾蔚之谓:「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郑以周亲为断。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礼,故有哭日之差耳。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踬,范宁难之,可谓当矣。按束皙通论无服之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缞乃备四殇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至于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郑玄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为士犹殇之。』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周制,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马融曰:「子者男子之已为子及女子子之殇服也。成人服周,长中殇降一等,服大功也。不书男子女子者,男女异长也。男子二十而不为殇,女子十五许嫁笄而不为殇也。其未嫁,如男子二十,乃不为殇。」叔父、姑姊妹、昆弟、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嫡孙,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公为嫡子,大夫为嫡子,以上并长殇、中殇,马融曰:「公谓诸侯也,重嫡也,大夫亦重嫡,故皆不降服大功也。」郑玄曰:「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嫡殇,重嫡也。天子亦如之。」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马融曰:「长殇以成人,其绖有缨。中殇贱,礼略,其绖无缨也。」郑玄曰:「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已下绖无缨。」王肃曰:「大功已上,以绳为绖之缨也。」陈铨曰:「长中殇唯以绖有缨无缨为异耳。」

大功成人九月

周制,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大功,以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为从父昆弟。其姑姊妹在室亦如之。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何以大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马融曰:「昆弟在周而降之,以所后为亲也。」为庶孙。郑玄曰:「男女皆是也。」陈铨曰:「自非嫡孙一人,皆为庶孙也。」为嫡妇嫡子之妻大功,不降其嫡也。马融曰:「重嫡,故不降之为服也。」郑玄曰:「妇言嫡者,从夫名也。」陈铨曰:「妇为舅姑服周,舅姑为妇宜服大功。而庶妇小功者,以尊降之也。此为妇大功,故传释不降。」

大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征奏:「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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