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仪的这段话,说的是溥仪的父亲载沣主张给已经去世的奕劻一个追封的谥号,也就是所谓的“光荣称号”,溥仪反对,反对的理由是因为溥仪认为:正是这个奕劻,收受袁世凯的贿赂,劝说隆裕太后退位,因此这个奕劻,不配拥有一个正面评价的谥号。
不仅如此,溥仪在同一章节里面,还引用了晚清遗臣梁鼎芬在侍讲日记里的这样一段文字:
“……宣统九年正月初七,庆亲王奕劻死。初八日遗折上,内务府大臣拟旨谥曰‘哲’,上不可……初十日,召见世续、绍英、耆龄,谕曰:奕劻贪赃误国,得罪列祖列宗,我大清国二百余年之天下,一手坏之,不能予谥!已而谥之曰‘密’。谥法考追补前过曰密。奕劻本有大罪,天下恨之。传闻上谕如此,凡为忠臣义士,靡不感泣曰:真英主也……”
我们从转引的上述文字,可以读到作为晚清遗臣的梁鼎芬,有如下的看法:
1.奕劻贪财,断送了大清江山;
2.溥仪拒绝封给奕劻谥号,是英明的。我们继续来读更多的证人证言。接下来的这个证人,名叫恽宝惠,是晚清时期的陆军部主事。恽宝惠认为:
是袁世凯买通了奕劻、那桐、小德张,通过这三个人对隆裕太后做了思想工作,使隆裕太后作出了退位的决定。恽宝惠的原话,是这样的:
“……奕劻的灵魂,早为袁世凯所收买……奕、那之贪污受贿,早已有名,外闻流传,叫他们是‘庆那公司’……一直到袁世凯逼迫隆裕太后禅让,亦是以巨数金钱买通内监张兰德(小德张)以威胁利诱的手段而告成功……”
恽宝惠的这篇证言,名叫《清末贵族之明争暗斗》,参见文史资料出版社《晚清宫廷生活见闻》第65-67页。
再看一个证人:晚清贵族载润。载润对于这段鲜为人知的历史,也是这样认为的:是袁世凯买通了奕劻、那桐、小德张,通过这三个人对隆裕太后做了思想工作,最终使隆裕太后作出了退位的决定。我们来读一下载润的原文:
“……隆裕闻革命军起,唯恐失去太后之地位与享受,初意亦在主战;后因张兰德受了袁世凯之贿,乃劝隆裕共和,谓共和仅是去掉摄政王之职权,太后之尊严与享受依然如故。隆裕信之,遂有逊位之举……隆裕与载沣皆无治国之才,而奕劻、那桐等人,又只知贪污受贿;袁世凯有见于此,乃极力拉拢奕劻、那桐与张兰德三人,对彼等大行贿赂,以满足其贪财之欲。他一方面利用张兰德哄骗隆裕;另一方面又利用奕、那,挟制载沣……”
载润的这篇证言,名叫《隆裕与载沣之矛盾》,出自于文史资料出版社《晚清宫廷生活见闻》第77-78页。
还有一个证人:载涛。载涛是谁?载涛是末代皇帝溥仪的叔叔。亲叔叔。载涛对于此事的说法,和上述的证人证言也是相互印证的。
载涛证言的原文如下:
“……他(载沣)摄政以后,眼前摆着一个袁世凯,处于军机大臣的要地;而奕劻又是叫袁(世凯)拿钱喂饱了的人,完全听袁支配……袁又看准奕劻、那桐平日贪得无厌,遂以大量金钱投其所好,奕劻之无钱不要,为人所共知,据闻袁前在直隶总督任内,对于庆王府中大小生日所需以及嫁娶妆奁等项,无一不悉予供给。当革命事起,十月十七日北京报纸曾登载,奕劻私有的金银珠宝衣饰详单估计所值在现金万万两以上……奕劻和那桐及那、袁两家彼此皆系姻亲,关系密切,他们三角勾结,袁之阴谋始得实现……袁世凯摸清这条路线,专派人密向张(小德张)联络,许以巨额金钱,叫他向隆裕施用威胁利诱的手段,说袁世凯如何忠心,但是各省纷纷独立,前敌军队撤不下来,外债无望,饷项难筹,若不答应民党的要求,则革命军队杀到北京,您的生命难保;倘能依从让位,则优待条件如何如何,仍可安居宫闱,长享尊荣富贵,袁世凯一切可以担保云云。奕劻、那桐本来只认得钱,至于清朝封建统治的垮台,并不在他们的心上。他们二人与张兰德里应外合,不由得隆裕不入他们的圈套……这种‘禅让’之局得以成功,可说是全由奕、那、张三人之手……”
载涛的这篇证言,出自文史资料出版社《晚清宫廷生活见闻》第79-83页,载涛的文章《载沣与袁世凯的矛盾》。
我们来听听最后一个证人:溥铨。溥铨是谁?溥铨就是大贪官奕劻的孙子。溥铨作为奕劻的孙子,对其祖父贪污卖国(指出卖“大清国”祖业)的行为,毫不讳言。溥铨的说法是这样的:
“……盖自庚子以来,奕劻即与袁世凯沆瀣一气。他与袁接近,虽意在相互利用,然因其昏庸无能,唯利禄是视,实时时为袁所乘……”
溥铨的说法,可参考文史资料出版社《晚清宫廷生活见闻》第275-276页,溥铨的文章《我的家庭“庆亲王府”片断》。
行文至此,笔者已经搜集了关于此事的八个证人如下:溥佳、载搏、溥仪、梁鼎芬、恽宝惠、载润、载涛、溥铨。综合这八个人的说法,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如下的事实:
1.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袁世凯给奕劻、那桐、小德张送了贿赂;2.奕劻、那桐、小德张收受贿赂之后,劝说隆裕太后退位,得逞。
也就是说:在清朝倒台的这个过程当中,“金钱”起了润滑剂的作用,是推动这段历史的一股隐动力。
晚清立宪
从鸦片战争开始,接连的战败使风雨飘摇中的晚清政府不得不开始了一场立宪运动,这场立宪运动到底是欺骗人民的一场虚伪大戏,还是清朝统治者的真正觉醒呢?
笔者的观点倾向后者,具体原因分析如下。首先,清政府立宪运动是自觉行为。也许有不少人认为,清政府立宪是被孙文的革命党逼迫的。事实上,1905-1906年前后的时间,孙文在海外流亡,反清革命正处于低潮,并未对清政府构成有效的威胁,朝廷当时也没把孙文一伙真正放在眼内。
清政府之所以立宪,是因为在1905年,日本打败了俄国,这件事给予清政府前所未有的震撼。清政府认为:日本的胜利,实际上是日本政治体制的胜利。于是,清政府决定学习日本立宪,动机是稳固皇位、消除外患、弭平内乱。
换言之,清政府的立宪行动,是清政府自觉、自愿、主动的行为,既然是自愿、主动的行为,那么就没有必要自己欺骗自己。第二,清政府的立宪运动,有实际行动,并非敷衍。1905年,清政府拨出巨额经费,自行决定选派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众所周知,在第一次出使过程中,发生了五大臣被吴越(樾)谋刺的事件,出国考察被迫中止。
五大臣并没有因此被吓到,他们仍坚持出国考察,并在回国后,给清政府提出了明确的建议:应该立宪。于是,清政府在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我们不妨来看看这份《大纲》都说了些什么。《大纲》第十条:“皇帝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这一条是相当重要的,它将司法权,从皇帝的手上夺走,还给了人民。再看《大纲》中的《附臣民权利义务》一章:
“第二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这一条规定了人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对官员的舆论监督,使之不敢肆意妄为。
“第六条: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这一条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私产入宪”。它推翻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旧例,而保护了人民的私有财产。这一条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十分关键。
“第八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这一条是说:无论是皇帝还是官员,都不能再肆意加税。税收由法律规定。这一条也相当重要,它使人民对自己生产活动的盈利预期更加精准、更有把握。这将大大促进工商业的发展。
清政府公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换言之,最迟于1917年制订宪法。
但是,到了1910年,全国各地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速开国会”,并提出了“不开国会,不承认新捐”(类似于美国“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换言之:人民要求参政议政。
在国会请愿运动的压力之下,清政府将立宪的期限缩短为5年。也就是说最迟于1913年,制订宪法,还政于民。
与此同时,清政府成立了地方咨议局以及中央咨议院。咨议院和各地咨议局,初步完成了选举,并初步发挥了参政议政的职能。其中,在1910年冬咨议院第一次常会中,议员提出“剪辫子”的议案,并且获得通过。这是破天荒的大事,也说明了人民参政议政的能量。
应该说作为一个开始,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第三,“皇族内阁”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假立宪”。1911年,清政府第一届内阁成立,这次内阁的阁员当中,“清廷皇族占了大多数”,所以这是一个“皇族内阁”,是清政府“立宪没有诚意的表现”。问题是:真的是这样吗?恐怕不是。这一届内阁,先后任职的阁员,一共有17位,其身份构成如下:
1.清廷皇族:7位。
2.汉族:6位。
3.满族:4位。换言之,清廷皇族人员所占的比例,仅为41%,不到一半。我们不能把其他4位满族(非皇族)出身的阁员,也算进“清廷皇族”之中。
那么,为什么第一届内阁,不是以汉族官员为主呢?我想各位只要换位思考一下,就可以领会当中的合理性:
1.民主宪政是逐步放开的一件大事,有序渐进,是成熟稳重的;2.各地革命党和群体事件仍然频发不止,满族统治者没有信心完全放开统治权。这些分析很难入耳,但是,只要读者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仔细想想,换了是你,恐怕你也会这样做。凡事都有两面。内阁中虽然满族人占了多数,但是毕竟开始有六位汉族大员进入了权力核心。无论你承认与否,这就是清朝的一个让步,也是汉族的一个胜利(尽管是一个小胜利)。第四,人们没有给清政府足够的时间完成,就判定立宪是假立宪,有待商榷。退一步而言,就算当时的“皇族内阁”先后任职的十七位阁员全部都是清廷皇族,也不能导出“清廷政府立宪是假立宪”的说法。为什么?因为内阁是内阁,立宪是立宪。清政府已经公开宣布了立宪的时间(先是1917年,后来改成1913年)。换言之,清政府公布的立宪年份是1913年,便产生了以下的逻辑推理:
1如果到1913年,果真立宪并执行,那么,就是有诚意,是真立宪;2如果到1913年,拒绝立宪或拒绝执行,那么才是没有诚意,是假立宪;3如果在1913年之前清政府明文宣布反悔,那么也可证明是假立宪;41913年,清政府倒台了,所以这个问题变成没有答案了。
这个问题可以打个浅显的比方:我欠你一笔钱,说好后年还你,但是你还没等到后年,你就起诉我,说我没有还债的诚意,法官会怎么判?法官会判你输。道理很简单:后年还没到,你怎么知道我没有诚意还你钱呢?
同理,1913年还没到呢,你怎么知道清朝没有立宪的诚意呢?万一到1913年,清朝果真立宪了呢?第五,日本帝国的立宪才是“假立宪”。下面我们看看日本当年是怎么做的。日本天皇在1876年发布决定起草宪法的《敕文》,到1889年公布《日本帝国宪法》,用了13年时间。换言之,日本在明治维新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夜之间把宪法搬出来的,而是也经过了一个“预备立宪”的过程。大清国当年是效仿日本的经验,设立9年的预备立宪期限(后改为5年),也应属于合理范围。
我们再来看看1889年日本制订的《日本帝国宪法》,看看日本的立宪是不是“假立宪”: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这一条的意思是:日本的权力是属于天皇的,不是人民的。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
这一条的意思是:天皇有权解散众议院。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海陆军。”
这一条的意思是:日本这个国家的军队,不是人民的,而是天皇的。
“第三十一条:本章(臣民权利义务)所列条规,在战时或国家事变之际,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
这一条更毒:一旦国家不稳定,日本人民所有的民主权利,天皇随时可以全部收回。
“第三十四条:贵族院,依贵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贵族及简任议员组织之。”
这一条说明:日本的皇族也参政议政。
读者跟我通观日本当年的这部宪法,你会发现《日本帝国宪法》不但保留了日本天皇的统治权、军权,而且还保留了随时收回人民民主权利的权力,而且也保留了日本皇族干涉政治的权力。
总之一句话,如果清政府的立宪是假立宪,《日本帝国宪法》也应是一本虚伪的宪法,日本的立宪也是假立宪。
那对于这样的假立宪,日本人民为什么接受呢?我认为,那是因为日本人懂得妥协:没有一蹴而就的事情。天皇既然已经大步让出了政权,人民就应该懂得妥协,先接受下来。宪法如有不足的,以后自然有机会逐步修正之。
日本人懂得:当时对于日本来说,国内团结起来大力发展工商,集中国力建设军队,才是最紧迫的事情。而内斗、内战的结果,则只会两败俱伤。推倒重来,不但没有必要,而且效果不一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