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死者社会背景简单,但人际关系复杂,故暂不能排除仇杀、情杀等任何动机,需一一排查。
而本案较为重要的疑点,又有如下几个。
一:死者遇害时所穿的衣服。
二:死者遇害时间与凶手抛尸时间相隔的三天时间差。
三:凶手肢解的目的。
四:凶手对于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的选择。
五:碎尸案和弃狗者的关联。
沉思了片刻后,林宵对于自己所提出的疑问尝试开始自我解答。
首先,衣服。
基于求证人对死者的了解以及他们的深入调查,不难看出死者是个极其朴素节约的人,突然购买新衣服势必会显得奇怪。而这衣服的价位又不符合富商身份,也不像是人家送的,来源便值得推敲。
如果是邵三新买的,为何买?为何穿?何时何地因何事?
衣服的来源,应该不难查,需要着手。
其次,时间。
9月22日遇害,9月25日抛尸,中间三天,隔的是凶手的惶恐和胆战心惊,还是凶手的淡定和运筹帷幄?或许就如夏当归所说,擅长外科手术的医生绝对不会用肢解来暴露自己,但如果这是一招欲擒故纵呢?或者……凶手只是正好有一个擅长拿刀的医生朋友?中间的三天不过就是为了精细分割尸体?
这样的话,调查范围无疑扩大,还不是扩大一点点。
接着,目的。
肢解在一般凶杀案中有两种目的——方便处理尸体以及满足凶手仇恨心理。但此案凶手如果想将尸体不动声色处理以防警察和群众发现,就不该出现后续的抛尸行为,且是抛尸于闹市区。如此看来,凶手肢解被害人邵三,更有可能是出于仇恨,或者其变态心理。
然后,现场选择。
很明显发现碎尸的地方并不是邵三遇害的地方,既然凶手没有留下任何可供查证的线索,他这次的谋杀应该是有预谋的作案。
毕竟如果是错手杀了人,根本不会再分尸。
这样看来,第一现场应为封闭型,而非酒店、饭店等公众场合。私人公寓和私人住宅首当其冲,因为如果要从宾馆或包厢带走一个已经死亡的高大成年男性,可能性太小。
至于第二现场,抛尸于大庭广众可能也只是满足凶手的变态心理,这点林宵暂时想不通。
最后,与弃狗者的关联。
宜山路附近先是出现了六只不明来源的小狗,再才有凶手抛尸。如果弃狗者就是凶手,会不会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弃狗,抛尸,让饿肚子的小狗将尸块吃掉,完成真正程度上的毁尸灭迹?
若此条成立,那么肢解与抛尸原因归结于凶手挑衅警察以及满足变态心理的推测就要站不住脚了,毕竟这是一场有计划的碎尸与抛尸!
那么,弃狗者也需要调查。
这应该比衣服的来源要简单些,因为同时拥有六只不同品种的小狗,目标性非常明确。
林宵思考完毕,忽然呆了片刻。
照自己推测下来,能制服邵三这个一米八以上的男人,凶手不可能是女性啊!
小夏……推断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