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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章 害静谧罪(1)

谓妨害人民安静,以下系常事犯罪。

第一节 凶徒聚众罪

凶徒聚众共谋暴举,官吏已说谕仍不解散者,首魁及教唆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和随行者处二圆以上、五圆以下罚金。第百三十六条,虽至暴举,如服从官吏说谕即行解散,则不论其罪。凶徒啸聚多众、喧闹官厅、强迫官吏、或骚扰村市及为暴行者,首魁及教唆者处重惩役,相从煽动以助势者处轻惩役,其情轻者减一等,附和随行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十七条。乘暴行之际杀人或烧毁家屋、船舶、仓库等,其下手者及放火者处死刑。

首魁及教唆者、知情而不禁制亦如之。第百三十八条,如殴打、创伤、逮捕、胁迫、毁坏家屋物品者等,皆止以暴行论,不别问其罪。

第二节 妨害官吏职务罪

当官吏奉职行法及施行官司令命,而暴行胁迫、出身抗拒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纵令官吏所行或越职,或误举,亦不许免罪。盖奉行官吏只从上官使命,故不能以越职或误举责之其人也。暴行胁迫,使官吏强为其不可为之事者,罪亦如之。第百三十九条,例如强迫计吏违期给禄,强迫狱吏释放罪囚之类。犯前条罪因而殴伤官吏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加一等从重处断。第百四十条,例如殴伤人,二十四日间致罹疾病者,照第百三十一条例更加一等,处一年三月以上、三年九月以下重禁锢。而比之前条反为从轻,故声明从重处断,谓比较两例从其重也。对官吏职事直以言貌侮辱者,例如判官听断时.诉讼者或旁听人对判官骂詈等类。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其以书画刊行其事,或登场演说其事,对众人以行侮辱者,罪亦如之。第百四十一条。

第三节 囚徒逃走及藏匿罪人罪

虽只关囚人及藏匿者一身之事,然使罪囚得以免罪,则多害良民,故亦以为关公众罪之一。

囚徒已决后逃走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若毁坏狱舍、狱具,如连锁、槛车等。或暴行胁迫以逃走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百四十二条,此条系专指有期刑囚徒,若无期流刑而逃走者原刑重于禁锢,不用此例,无期徒刑止从狱则加罚,且不许假出狱耳。已决囚徒虽犯逃走罪,不以再犯论。其刑期内再逃走者以再犯论。第百四十三条,刑期内逃走依总则豆力冉,卟以冉犯论者,以其身带有原刑,科逃走罪已足示惩,故不以犯他罪者同例。然至其科逃走罪,刑期内再逃走则亦不得不以再犯论也。未决囚徒入监中逃走者,同第百四十二条例。但至其判决原犯罪时,照数罪俱发例处断。第百四十四条,若原犯系无罪,止科逃走乳囚徒止称囚徒,兼已决未决。三人以上通谋逃走者,照第百四十二条例各加一等。第百四十五条。欲令囚徒逃走而指教其法,或给与凶器及他用器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因令逃走者加一等。第百四十六条。劫夺囚徒或以暴行胁迫助囚徒逃走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若其囚徒系重罪刑者,则处轻惩役。第百四十七条。看守罪囚或护送中故令逃走者,亦同前条例。第百四十八条。犯前数条所揭轻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百四十九条,是所谓总则外别揭专条者,详第百十三条,,看守或护送中因懈怠,故不觉罪囚逃走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若其囚徒系重罪刑者,处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五十条,虽处重罪刑者,如其未决仍依前项处断。知其为犯罪人罪迹发觉,未就捕者。或逃走囚徒,既就捕而未决或已决扎及被监视者本刑满期或免刑者。而藏匿隐避之者,处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若其囚徒系重罪刑者,加一等。第百五十一条。欲图免罪,隐蔽其可为证左物件者,处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五十二条。犯前二条罪者系犯人亲属,不论其罪。第百五十三条。

第四节 遁附刑罪

被剥夺公权或被停止者,私行其权,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N以上、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五十四条,处主刑而逃走者,其刑仅止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而遁附刑者反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殆如失轻重者。然附刑易犯而防之甚难,且其诈伪之情亦不与寻常逃走有可怜悯者比,故其刑亦不得不重于彼。付监视者背违其则,例如乘夜私出、擅移居处等类。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第百五十五条。前二条罪,非刑期内再犯不以再犯论。第百五十六条,此条律意与第四十三条同。

第五节 私造军用铳炮弹药及私藏罪

不由官命、官许而制造可供陆海军用之铳炮、弹药及爆烈性物品者,如地雷、水雷等。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其输人者亦如之。输入谓由他国购买输入于本国。私贩卖前项所揭物品者,处一月p2 、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百五十七条,此二项皆不问其所以制造,止就迹断之耳,若明知其志在谋乱,则照第百二十五条,第百三十条等处断。虽犯前条罪,其人系职工雇人,止供正犯使令者,各照本刑减二等。第百五十八瓤欲犯前二条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百五十九条,前二条皆轻罪刑,故从例别揭此条,,私藏统称已有与受托于人、借贷于人而言。第百五十七条所揭物品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百六十条。制造第百五十七条所揭物品之器械,独可供其用者,谓制造他物所不堪用与不须用者,制造铳炮等物已有明禁,故亦视为法律所禁之物。不论何人所有,悉行没收。第百六十一条,是特例,即总则中所谓别揭者也。

第六节 妨害通行音信罪

通行即车船桥梁人所通行之类。音信即邮书申信柏,毁坏道路、桥梁、河沟、港埠,以妨害通行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六百十二条。伪计威力以妨碍邮信或阻止者,罪亦同前条。第百六十三条。毁坏电信、器械、柱木或切断条线,以致电气不通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虽毁坏器械、柱木、条线,妨害电信而未至不通者,减一等。第百六十四条,此条及第百七十条外,凡关电信把者总依电信条例.,欲妨碍汽车通行、毁坏铁道及标识,或障碍致危险者,处重惩役。第百六十五条,此条及第百七十条外,凡关铁道犯者总依铁道条例。欲妨碍船舶通行,毁坏灯台、浮标及保安航海标识,或点揭伪造标识者,亦同前条。第百六十六条。凡于前数条所揭罪,自第六十二条至第百六十六条。官吏及雇人职工自犯者,各照本刑加一等。第百六十七条。犯第百六十二条罪因而杀伤人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百六十八条,虽非故意杀伤,然实因毁坏道路桥梁而至有此事,是不得为过失杀伤,亦不得为故杀伤,故以殴打创伤论之。犯第百六十五条及百六十六条罪因而颠覆汽车、覆没船舶者,处无期徒刑。致人死者处死刑。第百六十九条,虽官吏及雇人职工犯之,亦不别加重处。此节所揭罪若在关国乱等犯者,依各本例处断,不用此例。欲犯此节所揭轻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百七十条。

第七节 侵他人居处罪

白昼无故而人他人居宅,或人有人看守之屋舍者,如官署、学校等。处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若如左所记者加一等:犯一项或俱犯二项三项,亦止加一等耳,不与第三百七十九条特称“每犯一项加一等”之文相同。一,逾越、坏损门户、墙壁或启锁钥而入者。二,携带凶器及可供犯罪器具而入者。

三,暴行而人者。四,二人以上共人者。第百七十一条。莜间无故而人他人之宅,或人有人看守之屋舍者,处一月刿上、一年以下重禁锢。若如前条所揭而加重非为者加一等。第七十二条。无故而人皇居、禁苑、离宫、行在所及陵内者,照前二条例各加一等。第百七十三条。

第八节 弃毁官署钤印罪

弃毁官令所缄封屋宅、仓库及他物品钤印者,例如官割倒产者之家屋、仓库及可为犯罪l佐之书册物件,及犯罪人之器具记印等。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若看守人自犯者加一等。第百七十四条。弃毁官钤印,盗取物品或毁坏者,照盗罪毁坏各本条从重处断。第百七十五条。看守人因懈怠,故不觉犯者弃毁官钤印或被盗毁坏物品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七十六条。

第九节 扦拒公务罪

官吏职务及21商等奉命所为之业,暨人民义所当为之事,总谓之公务。陆海军将校遇官司有可请出兵之权者,有事请其出兵,府县厅及检事局等遇其管内起乱或聚众者,则得乞陆海军出援以征讨镇定。无故而不肯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轻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七十七条。当陆海军征兵应编入兵队之人,毁伤身体、假装疾病、以图免役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此二条似关军律,然要求出兵者系行政司法职,不系军职。至应征之兵所犯系属出役以前之事,故揭之常律也。若嘱托他人令诈称名氏代应征募者,照第二百三十一条例处断。第百七十八条。医师、化学士等受官命以其职业解剖、分析、鉴定,例如毒杀人小知共原剀,判百。命医士解剖死体,命化学者分析毒品,或不知品物冥伪,传唤业此之人鉴定等类。无故而不肯者,处四圆以上、十圆以下罚金。第七十九条。裁判厅命为证人知其所诉事实者,或判官、原、被告认为知其事实者等。陈述证左,无故而不肯者,亦同前条。第百八十条。当传染病流行之际,若船舶中疑有此病人港之际,医师受命检验病客或行消灭法,无故而不肯者,处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兽畜传染病流行之际,兽医犯此条者减一等。第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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