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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有说界声至名十八界者。第二师约差别释 族谓族类。如世种类刹帝利等种类不同。如是一身有十八法种类各别。名十八界 或可。此师别为一解种类释界。不同颂文 正理难云。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 此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有说安立时分异故。广如彼释

若言聚义至如聚如我者。毗婆沙宗。蕴等三门皆是实法 经部所立。蕴.处是假。唯界是实 今论主意。以经中说略一聚言。许蕴是假。余二是实。今立比量破毗婆沙说蕴是实。立比量云。色等五蕴必定是假。多实成故。犹如聚.我

此难不然至亦名蕴故者。毗婆沙师救云。一一极微亦得蕴相可积集故。既一一极微亦名为蕴。非多实成。显所立因于一一蕴有不成过

若尔不应言至有聚义故者。论主难 经说聚义名之为蕴。而言一一实亦名蕴者。圣教相违

有说能荷至物所聚故者。述异释

有为之法为因取果。果所积集名为能荷。由诸世间以其两肩能荷重担。说肩名蕴。物所聚故 此释亦以聚故名蕴。符经顺假。故论主不破

或有说者至我当与汝者。又述异释

可分段义。是蕴义。故言一一分亦名蕴。故引彼世间举贷财物。皆令彼人三时还足。便作是言。汝三蕴还。我当与汝物。显一一分皆名为蕴

此释越经至广说如前者。论主难 虽有此释。不顺圣言。随俗浮言何容准定。由与经说过去等义有相违故 此文但破后家分段 或可。此文亦破前师能荷名蕴。虽复义释符经顺假亦无有违。然经中说聚义是蕴。故今亦破

若谓此经至蕴定假有者。上来毗婆沙师被他难杀今复释经。论主牒破。若谓过去等一一名蕴。此执非理。经言略聚。何得一.一皆名为蕴。故知。如聚。蕴假义成

若尔应许至成生门故者。经部难论主

若以聚义名蕴许是假者。诸处极微亦由积集方是生门。何因不许处亦是假。应立量云。诸有色处定应是假。处因积聚方得成故。犹如诸蕴

此难非理至十二处别者。论主破经部 虽因多微积集方作生门。然多集时。一一诸微皆有因用。是则一一皆成生门。显所立因有不成过。若不尔者。而说根.境相助共生识等。无别因用。应非别处同一处摄。若同一处但应立六。是则应无十二处别。合共发识既非同处。根境各别因用不同。说十二处。故知根.境共发识等。一一极微亦有因用。各得处名 按上所说。论主此宗许蕴是假。违破婆沙。许处是实故破经部。以理为量。不执一宗。随何胜者释为已立

然毗婆沙至亦说烧衣者。论主牒婆沙文通释 婆沙师说。若观假蕴彼说一微为一蕴少分。若不观假蕴。观实蕴彼说一极微即是一蕴。既许一微即是一蕴故知婆沙许蕴是实 今论主释。婆沙既引经中聚义释蕴。故应亦许蕴唯是假。而言一微是一蕴者。此应于蕴一分。假说有分。全蕴总有别分故。名有分。如衣一分烧亦说为烧衣。诸后学徒。不达婆沙本意。说蕴是实。故应如是蕴定是假 然正理第三云。于聚所依立义言故。非聚即义。义是实物名之差别。聚非实故(解云聚之义故名为聚义。依主释。聚假。义实。聚义是蕴) 又云。又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析略为一聚。蕴虽即聚而实义成。余法亦然。故蕴非假(解云此一极微有三世.远.近等义故名为聚。即聚名义。持业释) 又云。又于一一别起法中亦说蕴故蕴定非假。如说俱生受名受蕴想名想蕴。余说如经。于一切时和合生故。蕴虽各别而聚义成(解云。即受蕴等一一。皆是可积集相名蕴。持业释。或受蕴等。定与积聚法俱起。且如一微。犹与大小八法俱起) 正理亦应同彼婆沙。蕴通假实。为俱舍论主说蕴唯假。故且说实

何故世尊至作三种说者。此下第二明教起因。问起

颂曰至蕴处界三者。答 愚谓迷境以无明为体。迷境不同有其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为说蕴。以蕴广明心所法故 或唯愚色执为我。为说处。以处广明诸色法故 或愚色.心总执为我。为说界。以界广明色.心法故 根谓根机。以信等五根为体 乐以胜解为体。故正理论云乐谓胜解 又解。乐谓乐欲。利根乐略为说蕴。中根乐中为说处。钝根乐广为说界

何缘世尊至受想别为蕴者。此下第三体废立。就中一建立受.想。二无为非蕴。此即建立受.想。问及颂答

论曰至邻次当辨者。诤根有二。谓在家者贪着诸欲。若出家者贪着诸见。此欲.见二。受.想如次能为胜因。由味受力故贪着诸欲。由倒想力故贪着诸见 烦恼名诤。即诤名根 或与诤为根 生死法。谓三界生死法。由耽着乐受起倒想故。所以生死轮回。故此受.想为最胜因 由此诤根因。生死因。及后颂当说五蕴次第因。故别立受.想

何故无为至例应成失者。此即明无为非蕴。问及答也 总有三解。一明无为非蕴中摄。不可积聚故非第六 又解。亦不可说下。通伏难。伏难云。若非五蕴。何故不说为第六蕴。为通此伏难故。言亦不可说为第六蕴。无为之法非如色等可积聚故 二明蕴是染.净二依。依是因义。无为不尔故不立蕴 三明无为是蕴息处。非蕴。息谓灭处。如瓶破灭处。非瓶 论主。许前二解不许第三。故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若便蕴息名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故名无为。无为非是处.界摄 正理救云。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言蕴息。非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 若俱舍师破云。若言无为无聚义者。与我此论初解何殊

如是已说至界别次第立者。此下第四明次第。就中。一明蕴次第二处.界次第。此即明蕴次第。结问颂答

论曰至立蕴次第者。此约随粗明次第 色有对故五蕴中粗。是故先说 四无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说言我手等痛。痛是苦受。不言想等。四中先说 于后三中。待行.识二想蕴最粗。男.女等想易可知故。三中先说 于后二中。行粗过识。贪等易了。二中先说 于五蕴中识最为细。总相难分故最后说

或从无始至立蕴次第者。约随染明次第

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由显形等故初说色。此色爱生由耽受味。故次说受 耽受复因倒想故次说想

此倒想生由烦恼。故次说行 如是烦恼依识而生。此行及前色.受.想三。皆染污识。故后说识 问行蕴有惑可能染识。色.受.想三体非烦恼。如何染识。解云。色.受.想三。虽性非惑。而能为缘生染污识。说名染识 或色为缘生染污识。受.想与惑相应。能染污识。说名染识

或色如器至立蕴次第者。约随器等明次第 如欲迎客先求好器。谓色如器受所依故。故色初说。既得器已拟有所盛。次求饮食谓米.面等。受类饮食 增益损减有情身故。故次说受 求得食已不可独进。次求助味谓葅.盐等。想同助味。由取怨.亲.中平等相助生受故。故次说想 虽得饮食.助味复须人调合。次求厨人。行似厨人。出贪.思等。业.烦恼力。爱.非爱等异熟生故。故次说行 既调合已延客受用。名为食者。识喻食者。有情身中识为主胜。故最后说

或随界别至无增减过者。约界立次第。思感八万故思最胜。四是所住喻之如田。识是能住类之如种 余文可知

即由如是至故别立蕴者。前指下文。故今略显。四义非一者名诸次第。所以于诸行中别立受.想者。一为相粗粗.细门也。二为生染起过门也。三类食同助。器等门也。四二界中强。界别门也

处界门中至次第可知者。此下第二明处.界次第。辨根次第。境.识类知。此即问起

颂曰至或随处次第者。颂答 余谓身.意根余。即眼等四根

论曰至舌后尝味者。于六根中。前五境定。是故前说。意境不定。所以后说 言不定者。三世.无为。于此四种。一.一别缘为四。二.二合缘为六。三.三合缘为四。四.四合缘为一。总有十五故言不定 就前五中 前四境定。是故前说。身境不定所以后说 故正理云。境决定者。用无杂乱其相分明。所以先说。境不定者。用有杂乱相不分明。所以后说(已上论文)就前四中。眼.耳先说。取远境故。鼻.舌后说。取近境故。眼先.耳后。由远由速。鼻先.舌后。由速由明。所言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细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细味 余文可知

或于身中至故最后说者。此约所依上.下。明前五根次第。所依谓扶根四境。眼.耳.鼻三。若据所依得有上.下。若据根体即无上.下。故下论云。此初三根横作行度。处无高.下。如冠华鬘。意无方处。有即依止诸五色根生者。故最后说 故正理第三云。意无方所。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后说(已上论文)。谓意根揽六识成。意识依虽唯意。五识亦依五根。有斯不定。故言有即依止诸根生者。虽无色界唯依意根。通三界论故作是说 又婆沙七十三云。复次。随顺粗.细次第法故。谓六内处。眼处最粗。是故前说。乃至意处最细。是故后说。广如彼说

何缘十处至立法处名者。此下第五明名废立 问若碍故名为色。应十并名色。若持故名为法。应一切皆名法。何故唯一立以通名

颂曰至一名为法处者。就颂答中。以四义简。一为差别。通释色处.法处 二最胜。别释色处 三摄多法。四摄增上法。别释法处

论曰至非于眼等者。别解色处。为令了知境.有境性差别相故。色蕴分十不总为一。法处无表以少不论

若无眼等九差。别想.名。而体是色总立色处名。此色处为眼等九名所简别。虽标总称而即别名。如多主马同群各有别印。一主无印即以无印别有印者。此亦如是。故言总即别名 应有问言。何故余九不立通名。唯标色处 故今通言。又诸十色中。色处最胜故亦立通名。一有对故。二有见故。三同说色故。具兹三义胜立通名。或有对言简无表色。有见.同说简眼等九

又为差别至独名为法者。别解法处 又为差别余十一处立一法处名。非于一切十一处。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应知

应有问言。何故余十一处不立通名。唯标法处。故复释言。以法处中。摄多法处故。摄增上法故。故立通名。余处不尔

有余师说至独立法名者。叙异师释 色得通名。一体多粗显。二三眼境故。故立通名。余处不尔。虽十色处。皆慧眼境。眼等九处非肉.天境。又非粗显不立 法眼及佛眼者。慧眼名法。即此四眼。至佛身中总名佛眼 法处中有能诠诸法名故。有能缘诸法智故。故得法名。余处不尔 言名显文句。或名与智体增上故

诸契经中至为离此耶者。此下第六摄异名。就中。一略摄法蕴。二类摄蕴等。三别明六界。就第一略摄法蕴中。一明摄法蕴。二明法蕴量。此下第一明摄法蕴。颂前问起。一总。二别。此即总问

彼皆此摄如应当知者。总答

且辨摄余诸蕴名想者。别起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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