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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美德(6)

道德与制度变迁

今天,碰到不管什么问题,哪怕是私人生活问题,时评家都会说,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推动制度变革。这也正是很多人嘲讽“道德血液论”的原因。在他们看来,只有实现了制度变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人们也是这样看待制度变革与道德觉醒的次序的:只有实现了制度变革,人们才有可能道德起来。他们甚至乐观地相信,只要解决了制度问题,人们就会自然地道德起来。

此种看法,表面上看起来很有道理,其实不得要领。谁都知道,当下的制度存在严重扭曲;谁都知道,制度应当予以变革,需要非常深刻的变革。但是,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变革制度?由此我们立刻需要面对一个问题:谁来变革制度?而观察这些制度应当变革的论说就可发现,这句话通常没有主语。制度不可能自己变革。制度总是需要由人来变革的。然则,谁来变革制度?这个“谁”为什么要变革制度?

如果制度变革的主语必不可少,那就必须超出制度讨论制度变革的问题。超出到哪儿?只能到人那儿,到人的道德那儿。制度看不见也摸不着,制度不是外在于人的石头、星星、桌子、椅子,制度也不是——至少不完全是——写在纸面上的规章、条文。制度就是人的行为模式本身:人怎样行为,怎样相互交往,制度就是怎样的。因此,制度的主体就是人,制度变革的主体也是人。只有人能够变革制度,而人也正是凭借着道德变革制度透过伦理变革推动制度变革的。

很多制度决定论者谈论制度变革的口气,仿佛制度是一个外在于人的东西,可以自主地发生变化,而后所有人将生活于好制度的阳光雨露之下。制度自行变革论者预设了创造奇迹的第一推动力。人由制度塑造,制度则由某个神秘的第一推动力在某个时间点上于一夜之间一举改变。这个第一推动力可能是某项技术,也可能是某种经济趋势,更有可能是全知而全能的掌权者的灵机一动。这些第一推动力所带来的变化都属于奇迹。一个社会若发生奇迹,那当然好得不能再好,但社会科学不应把奇迹当成解决问题的方案进行讨论。

面对不合理的制度,社会科学应当讨论的问题是:生活于此不合理制度下的人们,如何消除制度中的不合理,推动制度向着合理的方向变迁?

这里存在着制度与行为的不对称问题。给定一个制度,它可以普遍地作用于所有个体。因此,坏制度确实可以让其所覆盖的成员普遍地败坏。而且,败坏的行为模式会以几何级数传染。因为,坏制度之坏处就在于,它让每个人回到自身,只关心自己看得见的利益,对此利益,个人的敏感性越来越高,相互伤害的策略也就加速度地被人设想和运用。

反过来,改变制度的行为却是个别的。你不可能设想,一个共同体,比如说,一个国家的所有人,一致地采取改变制度的行动。这里存在着经济学家所讨论的“搭便车”问题,存在着奥尔森所提出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

也就是说,解释人们在不合理制度下行为普遍败坏的逻辑,不可不加反思地用来思考良好制度生成之道。不错,在相当程度上,确实可以用制度这个变量解释一个共同体成员普遍的行为败坏。但也有例外,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即便在不合理制度下,也并非所有精英都败坏。更有趣的事实是,诸多新闻表明,底层民众并没有败坏得那么严重。这是一个对制度决定论构成严重挑战、因而需要解释的现象。按说,制度应当普遍作用于所有个体,可为什么不是所有人都同等地败坏?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不同人的道德自觉程度不同。有些精英具有较强的道德感,而拒绝同流合污。普通民众没有接受形形色色反道德主义的现代意识形态洗脑,而保有自然的道德感,反而不那么败坏。这清楚地表明了制度决定论的失灵。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秩序毁灭的逻辑与构建的逻辑其实是不同的,人的行为作用于制度与制度作用于人之结构其实是不对称的。既然不可能所有人同时集体行动,那就一定是个别人首先推动变革,带动少数人集体行动,然后逐渐扩展。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会有这少数先知先觉先行者即君子?必须回到人心,才能给出可信解释。其出现机制与不合理制度下有些人并不败坏,其实是相同的。可以用孔子所说的知、仁、勇“三达德”予以说明:较为敏锐的仁让君子对他人的损害产生强烈的同情。因为智,君子能够洞悉制度之不合理处,并构想更为合理的制度,提出制度转型之方案。因为勇,君子会投入改变制度的实践中,这样的实践是充满风险的,按照理性经济人看是得不偿失的。个别人、少数人具有知、仁、勇之德,将启动制度变革之过程。

假设没有这样的人,所有人都按照制度的逻辑活动,也即以败坏的方式苟活、投机,其结果将是社会秩序之全面溃散,而绝不可能有制度的变革。中国社会目前就处在这样的危险之中,而少数人的道德觉醒与君子人格、技艺养成,乃是这个社会唯一希望之所在。

假如你在商业交易中做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诚信地对待你的交易伙伴。你交易伙伴感受到这一点,也有可能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诚信地对待你。这样,你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你的交易伙伴。而你们两个将会发现,这样交易其实成本更低。你们扩大这样的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一种更为优良的商业交易模式逐渐形成、扩散,最终变成一种一般性商业交易模式。由此,商业世界的一种或者多种制度发生了变革,所有卷入这一过程的人的福利都因此而获得改善。

追根溯源,这个变革过程也许就起源于你的一个善念,你的道德自觉,你的精神的向上提撕。不需要官方宣传,也不需要事先的法律变化,就在潜移默化之中,某些制度就发生了一次也许大、也许小的良性变化。无数这样的变革,就可以改变一个领域。这不是精神万能论,而是一种再平实不过的制度变迁模式。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不同企业家不同的道德意识,带来了完全不同的企业生态、商业生态。

上面说的是率先行动者就是少数君子。而君子之先知先觉行为,也需要获得其他人的良好响应,才足以推动大范围的风俗更化、制度变革。制度在人群中间界定和维护一种特定的权利和利益配置格局,制度变革意味着此一格局的变动,不同人的得失是不同的。由此,制度变革就离不开相关群体的道德自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

第一,如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透过历史变迁研究所证明的,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在一种制度中遭到不公平对待的人,惟有通过道德觉醒,才能解决“搭便车”问题,而形成推动变革的力量。无论如何,变革是需要力量推动的,而弱者的力量就在人数,而道德感是动员的利器。

第二,一项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也惟有透过道德觉醒,才有可能超越个人利害得失的短期计算,关注自身的长远利益,从而愿意进行变革,哪怕这样的变革对自己看得见的短期利益不利。如果没有这样的良性响应,民众的制度变革要求可能演化成为暴烈的社会冲突。

上面讨论了三个主体,少数君子,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多数,及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当三者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道德自觉,才有可能出现良性的制度变革。

观察历史就可以发现,所有重大的制度变革之先,都有过社会的道德觉醒。其实,即便不涉及利益的再分配,道德觉醒本身也可以带来制度变革。

中国需要道德伦理重建

如果中国社会要变得好一点点,这是唯一一条具有可行性的通路。个体的道德自觉以及行为模式的变化,可以让局部的制度变得好一点点,即便整体的制度依旧。既然人们普遍相信,当下种种制度严重扭曲,那就不应当指望制度可以自行变化,而应当回到自己的内心,寻找自己可以把握的变革力量和可行路径。而只要人愿意,人其实完全可以超越制度。制度是死的,可能纠缠着众多复杂的利益,人却可以是自由的。这首先意味着人的道德的自由。

很多人在谈论,中国需要制度变革,这我完全同意。但我想补充说:中国首先需要一场道德觉醒运动,需要一场伦理重建运动。只有经过了道德觉醒,制度变革才有可能真正启动,因为到那时,人们才会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并对好产生一种强烈的向往。也只有经过了道德觉醒,制度变革的过程才有可能真正展开,因为那时,人们将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打破既得利益集团构造的铁笼。

即便做不到这一点,道德伦理重建至少也可以让这个社会变得好一点点。还是以食品安全为例,即便目前的监管体制不变,只要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的掌门人、员工,多一点商业伦理意识,多一点对利益的自我节制和对消费者负责的意识,他们就会更为严格地要求上游。由此,上游产业也会自我节制。假如这个行业内的重要企业的伦理意识略有提高,即便监管制度不变,这个行业也可以变得好一点点,而所有人皆可从中获益。

这就是温家宝向企业家们呼吁道德的原因。这个呼吁表现了一位经历了人间沧桑的老人的睿智。这个时代,所有领域都需要制度变革,但是,没有道德觉醒,任何制度变革都是不可想象的。从长远来说,没有基本的道德伦理支撑的优良治理秩序,也是不可想象的。

四、法律当守护道德

法律与道德伦理是人们治理社会的两种基本规则体系。但现代社会有一种过分强调法律而忽视道德的强烈倾向,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最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理念。在中国,没有多少法学家受过法律实证主义的系统训练,在公共舆论空间中拥有重大支配权的知识分子甚至没有基本的法学训练,但是,他们谈论现代治理时,却表现出最为强烈的法律崇拜与道德蔑视。知识分子说,法治秩序不需要道德。他们更进一步断定,道德有害于法治秩序。正是在这种心态支配下,过去一百年,中国逐渐形成的法律以及司法活动,在相当程度上是蔑视道德的,甚至是反道德的。

判决的终极权威来自道德认可(24)

2005年8月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出租车司机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

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案件确实具有疑难案件的性质。假定黄中权是骑自行车者,在被抢劫之后,继续追寻抢劫犯,此时,抢劫犯挥刀,完全可能威胁黄的生命,黄中权在搏斗中以自行车将其撞死——假如撞得巧的话,是可能产生这种效果的,则黄中权的正当防卫辩护是站得住脚的。但现在,黄中权开了个铁家伙,抢劫者的刀确实不可能威胁到黄的生命,相反,铁家伙相对于持刀的抢劫犯,倒似乎更有可能成为侵害者。因而,法官的判决似乎颇有道理。

然而,从目前民众的反映来看,人们普遍难以接受这样的判决。那么,究竟是哪儿出问题了?

审理本案的长沙中院法官的辩解都基于纯粹的法律规定及法律的技术分析。对于普通的案件,这似乎已经足够。有一种理论鼓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应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根据既有的条文,对摆在面前的纠纷作出裁决,而不管其可能产生什么的社会影响。在黄中权一案中,法官力图将道德伦理问题排斥在他的考量之外。

然而,这种态度是不负责任的。归根到底,法律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是正当与不正当,也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正确”的。古罗马法律谚语云:法律是正义的准则。英格兰伟大的法律家爱德华·库克爵士也引用过一句拉丁文:法律是神圣的命令,它要求做正当的事而禁止做相反的事。

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但总体说来,法律应当以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为基础,道德是法律的朋友。因而,法官不可能以法律的技术分析为借口,不去考虑其判决可能对社会道德伦理的影响冲击。而进行这种考虑的原则似乎是,当法官预计到,摆在他面前的案件涉及了社会的一些核心道德价值,就应当极端审慎。

在英美普通法传统中,法官通常具有这样的自觉意识。原因在于,普通法实行遵循先例原则,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作出的裁决,就是以后类似案件的法律。因而,法官在作出判断时,就必须考虑到自己的判决可能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包括其对社会主流道德伦理的影响。在这种制度下,法律与道德伦理保持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关系。法官可能阐明社会主流道德伦理,也可能通过判决支持正在上升阶段的道德伦理。

而在大陆法系下,法官普遍缺乏广阔的视野,缺乏对于司法活动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影响的自觉,而基本上沉迷于法律的技术考虑。于是,就会出现完全合乎法律、但却与我们当下这个社会具有正常的理智、情感和判断力的普通人的道德判断完全相悖的裁决。

尽管法官没有对于道德问题的自觉,但是,很显然,凡是涉及道德伦理的案件,比如黄中权这类案件,注定了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结果就是,法官很认真地按照法律作出了裁决,人们却普遍地不接受判决。因为,它违反我们的父母教给我们的道德观念,也违反社会上普遍相信的常识,或者说关于生活的智慧。

看到这样的判决,民众普遍地陷入困惑。尤其是看到抢劫犯的家属毫无任何愧疚之意,反而理直气壮地向保护自己财产和人身权利者索取赔偿,恐怕所有人都会有一种道德价值被彻底颠覆的荒谬感。

民众的这种反应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而离开了道德观念的支持,法律其实是没有多少力量的。法官的判决之所以被当事人尊重,不只是因为法官的背后有国家权力,更主要地是因为法官的背后有道德。因为,人们普遍地相信,判决合乎社会主流的道德伦理,因而,人们认为那种判决是正当的,当事人应当遵守。

这也可以说是人们对于法官的善意期待。在一个优良的社会中,法官不会只满足于充当法律工程师,相反,他们会成为治理社会的艺术家。他会体贴人们的正义感,洞察人情世故,把握社会的变动趋势,从而作出既合乎法律但又超乎法律的判决。这样的法官才会获得人们尊重,这样的司法才会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而不是损害秩序。

扶老困境:法律如何成为生活之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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