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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专题十 科技革命与伦理建设(2)

三、现代科技发展对伦理建设的新要求

1.现代科技发展对理论建设的新要求

恩格斯指出:“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17)伦理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人类很早就开始了关于道德的哲学思考。但是最初的伦理学调节的只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只把人类看做是唯一值得道德尊重的物种,它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作为唯一的尺度,去对待其他事物。即使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们对道德现象的反思日益加深,道德调节的范围始终囿于人伦之理。这里把这种只关怀人伦之理的伦理学称为传统伦理学。

但是,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伦理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把人类的道德关心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其他物种的关系。所以,我们把现代科技文明下,以保持地球和人类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由传统伦理学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扩展到调整人和人以及人与人以外的其他物种和自然界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的伦理学,称为现代伦理学。现代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包括三个方面:科学技术中的道德问题;人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人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由传统伦理学走向现代伦理学,是科技发展和人类文明持续发展的双重需要。现代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相比,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近距离伦理向远距离伦理的延伸。在传统伦理学中,伦理规范体系主要涉及的大多是人与人之间的或人与社会之间的直接关系,我们称之为近距离伦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活动方式和活动范围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传统的主体间直接的近距离伦理关系随之在时间和空间两个向度上出现了延伸。在时间上,未来世代的权利和当代人的责任已经成为反思科技与未来的重大命题”(18);在空间上,爱国主义与人类之爱的矛盾、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及能源危机等都需要人类走出民族化(区域化)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而用适用于全人类的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处理和评价人类面临的各种问题。在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信仰差异、政治差异、文化差异的前提下,一方面,许多伦理学家和政治家经过协商、斡旋,正在寻求全球文化价值的整合,希图构建一种普遍性伦理;另一方面,人们日渐意识到:人不仅仅对人自身有义务,而且对生活于其中的生物圈和大自然也有保护的义务。如人类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21世纪议程》,提出了人类社会今后应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思想;“国际和平年”、“生态年”等的提出,使人类能同时按照统一的道德规范去约束自己的行为。

第二,从规范伦理学向应用伦理学研究的转向。传统伦理学侧重于规范伦理学、理论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研究。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提出了新的道德要求,使伦理学不能停留在哲学层面的“高山之巅”,而应该通过新的道德规范向应用层面发展,以解决各个领域的具体问题。

20世纪上半叶,英、美等国占统治地位的元伦理学家们,为“纯化”伦理学理论,曾极力把实际的社会道德问题排除出伦理学研究的领域。但是面对许多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问题、全球问题,如生态问题、核问题、生物技术问题、与日俱增的犯罪行为、野蛮的残暴行为等等,需要人们拓展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因此,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包括一些著名的元伦理学家在内的西方各派伦理学家,又都一致认为:伦理学再不能无视这些实际的社会道德问题和应用伦理学问题了。伦理学向应用层次的拓展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转向。于是,与科学技术紧密相关的应用伦理学方兴未艾,为人类的道德思考提出了许多新的宗旨和目标。如:生态伦理学提出了尊重生命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规范和要求;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反映了对新技术的使用进行社会控制的要求;核伦理学的发展体现了人类追求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计算机伦理学要求人类重新思考计算机技术的本质和人类的价值观。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和21世纪新兴科技事业的发展,一些新的与高科技相关的应用伦理学还会不断产生。从规范伦理学向应用伦理学的研究的转向,既关系着人类社会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着伦理学的前途和发展。

第三,从静态的规范研究向动态的描述性研究的发展。建立在规范伦理学基础上的应用研究是一种静态研究的模式,一方面,这种静态的研究模式所提出的伦理规范相对于新问题、新道德容易出现滞后的负效应;另一方面,科技活动的价值负载和利益纠结,已使得传统伦理学面对一些特定冲突难以用相对抽象和简单化的规范来解决。“所谓特定冲突,往往涉及诸多二难处境,根据已有的规范或同一原则体系的不同排序常会推出相互矛盾的判断,并且,难以通过一次性判断来合理解决冲突。”(19)为此,现代伦理学又从动态的路径进行研究,这就是描述伦理学的研究。

描述伦理学的研究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它作为伦理学的一个特殊研究领域,运用一些和伦理学密切相关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来研究道德现象。这些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也都涉及到道德现象的研究,如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等。“从性质上说,描述伦理学属于经验和实证性学科。无论是何种描述性伦理学均是站在纯客观的立场上,采取经验的、文献的、科学定量的描述和分析,通过取得大量的事实资料、科学资料和客观的信息再现道德现象的本质和规律。”(20)与规范性研究的归纳—演绎思路不同,描述性伦理学致力于对现象的描述和分析,“它不以准则为导向,而是以现象和问题作为研究内容。如道德社会学:医疗中不正之风的社会学根源、医患冲突等;道德心理学:医生收红包的心态、医务人员的道德情感和良心、医务人员的同情心等;道德人类学:医德起源、杀婴、死亡态度等等;道德民俗学:酬谢习俗与红包现象等。”(21)

第四,现代伦理学的研究是立足于西方伦理、东方伦理和马克思主义伦理基础上的大交汇、大融合。20世纪是一个既对传统伦理观念进行全面的批判反省、又空前地呼唤价值重构和伦理现代化建设的世纪。20世纪中西文化的交融、冲撞和科学技术向人类提出的许多使人目不暇接的道德问题,催生、孕育了众多异彩纷呈的伦理思潮。现代伦理学正是吸收了西方伦理思想、东方伦理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精华而发展起来的。其中东方伦理特别是中国的儒家文化是现代伦理学的基础,而西方伦理的众多流派如功利主义、道义论和混合义务论为现代伦理学提供了规范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则继承和发展了西方伦理思想的精华,“它依据唯物史观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起源、本质、功能及其演变的规律,它精确地把握了人类伦理文化发展的方向,提出了以无产阶级道德为基础的共产主义道德思想体系,它坚持个人同社会和谐发展的集体主义原则,主张超越传统功利论与道义论的对立,建立一种功利与道义并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新型道德观。”(22)而现代伦理学正是立足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础上,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作指导,针对现实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而提出的新的伦理观点。

2.现代科技发展对制度建设的新要求

科学技术虽然是社会系统整体进步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换言之,没有科技的进步,就不会有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尤其如此,但光有科技进步,没有其他条件,也还是难以使我们的社会健康发展,离开了社会制度、政策、管理、道德等方面的进步,单凭科学技术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全面的进步,甚至还会适得其反,导致灾难。因此,制度建设作为科技发展中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变革社会制度。恩格斯早就指出:“经过长期的、往往是痛苦的经验,经过对历史材料的比较和研究,我们也渐渐学会了认清我们的生产活动的间接的、较远的社会影响,因而我们也就有可能去控制和调节这些影响。”“但是要实行这种调节,仅仅有认识还是不够的。为此需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在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23)美国学者巴里·康芒纳也说:“如果我们要生存下去,并且使我们的自然遗产和我们人类自身保存下去,我们至少一定要寻求通过一种社会的手段,来消除社会邪恶对这两者的威胁。”(24)只有通过社会的变革,通过正确的政策和科学的管理,使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使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弱和避免在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中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

所以,为了保证科技研究和应用更有效地增进人类的幸福,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机制。爱因斯坦在充分肯定科技的历史功绩的同时,深刻地指出:“技术——或者应用科学——确已使人类面临着十分严重的问题。人类的继续生存有赖于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这是创立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传统的问题,要是没有这种制度和传统,新的工具就无可避免地要带来最不幸的灾难。”(25)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对社会条件的依赖更迫切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不仅是科技自身发展、合理应用的保障,而且也是科技最终造福于人类的根本保障。否则,我们就难以从社会机制方面根绝科学技术产生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的土壤,人类迈向文明的代价也将越发昂贵。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当然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但当人们深思科技的社会价值时,难道就只能想到它的物质层面的价值吗?由科技所引发的大多数社会伦理和法律难题,都使我们想到,不是我们的伦理学家和法学家愚笨,以至于无能解决这些问题,而是它们向人类敲响了警钟:科技,由于它“疯狂”加速的发展,已经把人类推到了一个二难境地:要么停止科技发展,要么变革社会制度,二者必居其一。因为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在现有的主导人类命运的社会制度框架内,如此疯狂地发展科技,最终的结果肯定不只是一些棘手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而很可能是人类整体乃至其有机环境的生死存亡问题。没有合乎人性的社会制度及其相应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本应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任何科技都会不可避免地成为第一破坏力。既然“要使科学停止发展,……是完全不可能的”(26),那就应该着手变革社会制度,使之更加符合人性系统的规律。可以说,整个社会制度的“人性化”转型,必将从根本上改变科技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使之在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统一的原则下服务于“人性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第二,加强科技立法。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高新科技利剑双刃之光尤为耀眼,既可照耀四方造福人类,也可能因带来污染而破坏环境、毁损生态,或造成其他的祸害。因此,加强科技立法,就是科学技术发展过程自始至终必须狠抓的根本大事。

科学技术发展需要进行两立法:一是,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二是,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法律,是“硬性”规范,以强制手段约束人的行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道德,是“软性”规范,也是一种立法,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道德和法律,一是“自律”,一是“他律”,二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从内因与外因的关系看,内因是第一性的,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而自律较他律显得更为重要,法律是否能执行,取决于道德心的驱动。就是说,即使在高度法制化、规范化的现代社会,法律具有根本性意义的今天,如果人们的道德水平不高,法律再多再严,也起不到威慑作用而形同虚设。譬如,国家有“森林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可乱砍乱伐森林,捕捉烹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何故?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固然是一个方面,但不能说同人们的道德观念无关。因此,可以说,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公民自由道德的自律而产生的自觉。也就是说,法制的健全与有效实施,不仅取决于法制本身完备周全,同时也在于人的道德理性。如果没有对自然、对人类的爱心、责任心、公正观和平等观,就难以执行各种环境法。科技方面的立法和实施亦是如此,它也需要道德的“自律”和法律的“他律”相结合。正如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所言:“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法规”的健全固然重要,但“德约”的基础和配合作用,对于“法规”的实施却是“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因此,加强科技立法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要用法制和伦理的手段来保证科学技术推动社会进步而不是危害人类。

第三,引进科技伦理的“软着陆”机制(27)。所谓“软着陆”机制就是科学技术与社会伦理的价值体系之间的缓冲机制。这个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科学技术的潜在风险,并且自觉地用伦理价值规范及其伦理精神制约其研究活动。其二,社会公众就科学技术所涉及的伦理价值问题展开深入、广泛、具体的讨论,使支持方、反对方和持审慎态度者的立场及其前提充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然后,通过层层深入的讨论和磋商,对科学技术在伦理上可接受的条件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这样一种讨论一方面能够启导政治活动家们参照着技术上可能的和可行的情况,纠正他们对其利益所持的那种由传统决定的想当然的态度;另一方面,政治活动家们将能够根据讨论中所表达的和得到重新解释的需求的认识,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将来,我们想在哪个方向上和在多大规模上发展技术知识。”(28)“科学家们向作出决断的行政当局‘提供建议’,反过来,政治家们按照实际需要给科学家们‘交付’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从明显的视野中产生的新技术和新战略的发展,将受到需求和这些需求的历史的既定解释,即价值系统的控制;另一方面,这些反映在价值系统中的社会利益将通过检查满足这些社会利益的技术可能性和战略手段加以控制。”(29)在实际的科技活动中,科技的“软着陆”机制已得到较为普遍的运用。各国相继成立了生命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一些新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还提出了暂停研究的原则。如1974年美国科学家曾建议暂停DNA研究,直到国际会议订出适当的安全措施为止。尽管重组DNA研究随即得到恢复,但这次暂停引起了科学共同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30)。

3.现代科技发展对主体建设的新要求

人作为现实主体,在与科技的关系中始终居于能动的主导地位,因此,主体建设是科技发展中伦理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第一,明确科技主体的伦理责任。科技主体之所以负有伦理责任,是因为他们具有专业科学知识,能比一般群众更全面、更长远、更准确地预见到科技发展和运用对人类社会生活所造成的后果。他们有责任去预测和评估有关科技选题及其成果所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的社会影响。当然,在这方面,科技主体所负的伦理责任的分量是不同的。对于从事基本理论研究的科学家来说,他们很难预测自己所研究的基本理论的应用前景,虽然不能苛求他们对该基本理论应用的全部后果负伦理责任,但是他们毕竟为后来依据该理论设计研制作恶或有明显负作用的人工制品或工艺程序提供了基础概念,因而也多少负有一定的伦理责任;对于把基础理论应用于实际(例如工业和军事等)的工程师来说,他们的科技成果或科技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明确的、清晰的、善恶分明的,虽然他们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政治家或经营者控制的,而不是完全由他们自己自由支配的,但是他们仍然必须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

科技主体之所以负有伦理责任,还因为他们经常参与政府或企业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从政治家或社会管理者的角度看问题,现代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工业、农业或第三产业、第四产业,或者政治、军事、文化,则是一个子系统工程。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为了实施科学决策,常常聘请一些科学家作为“智囊团”,参加社会的重大工程的重大决策。由于他们是专家学者,是科技权威,他们的意见无论是赞成的或是反对的,往往受到格外的重视,许多意见被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所采纳,最后变成了政府的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他们应当对自己的科技活动(包括对社会重大工程的献计献策)的后果作慎重的考虑。

具体说来,科技主体必须承担哪些伦理责任呢?

首先,对科技活动的后果负有趋利避害的责任。众所周知,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的社会功能是利弊并存的:既有利大于弊的,也有弊大于利的,既有先利后弊的,也有先弊后利的,情况相当复杂。科学家或工程师应该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和幸福放在首位,提高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对科技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全面负责,做到趋利避害,不能只见其利不见其害,只计其得不计其失,要尽一切努力防止可能产生的危害或把这种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对于那些明显对人类有害的科技活动则有责任公开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甚至退出或拒绝参与某些科技活动。这是科学家和工程师应有的良心。

其次,对全人类的未来负责。现代科技的发展,不仅能使原来的一些自然过程按照人类的意志发展,而且能使地球上本来不存在的“自然过程”在人工控制下发生;不仅能使人类向地球深处进军,开发地下和海洋的各种资源,而且能使人类向宇宙空间进军,开发地外各种资源。可以说,地球上整个人类的未来已经不再是人力无法控制的纯粹自然过程,而是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有目的地加以选择和控制的人工自然过程。正如西方一位学者所指出的:“人类从全球规模面向未来,这还是第一次;人类能够如此完整地掌握未来,能够为今后几个世纪制订地球这艘太空船的航道,这也是第一次。”实际上,在过去60多年里,由于人类在某种程度上滥用科技成果,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生态危机,已经给地球和人类的未来发展造成了麻烦。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科学家和工程师是人类未来发展的设计师,任重道远。

第二,建设科技主体的伦理规范。近百年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科学家和工程师在反复的科技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经过一些思想家的提炼和概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成为科学家和工程师普遍遵循的评价和判断善恶的标准,调节着科学家或工程师之间、科学家或工程师与社会集体之间的伦理关系,促进着人类科技事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当然,在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级的科学家或工程师有着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伦理规范。但是,由于科技活动毕竟具有超越阶级利益的共同性,科学家和工程师毕竟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毕竟有着共同的要求和行为准则。因此,从全世界的高度看问题,科学家和工程师有着共同的伦理规范。1946年包括我国代表在内的14个国际科学协会的代表和观察家在伦敦举行首次会议,成立了世界科学工作者协会,初步制定了科技工作者的道德规范;1948年世界科学工作者联合会通过的《科学家宪章》对科学家或工程师个人和集团应该担负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1949年国际学会联合会第五次大会通过的《科学家宪章》中,对科学家的义务和责任作了规定;1980年,日本学术会议通过了《科学家宪章》;从1981年起,瑞典许多科学家就定期聚会在乌普斯拉大学,探讨科学研究的伦理学问题,并于1984年联名制定了闻名于世的《乌普斯拉规范》,成为全世界科学家和工程师公认并自觉遵循的伦理规范。1982年,我国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在批判继承西方科技界伦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首都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上海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这些科技伦理道德规范大同小异,其核心规范有:(1)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应用和后果并不引起严重的生态破坏;(2)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后果不会对我们这一代及我们的后代的安全带来更多的危险,因此,科学成就不应该应用于或有利于战争和暴力,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后果不应与国际协议提到的人类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相冲突;(3)科学家应该认真地估计其研究将产生的后果并将对其公开负有特殊的责任;(4)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所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作出这一判断的理由,作出判断时应考虑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在这一核心规范的统帅之下,还有一些主要规范:例如锐意创新,勇于进取;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真诚协作,友好竞争;民主讨论,自由探索;谦虚谨慎,勤奋好学;尊重前辈,奖掖后学;热爱自然,珍惜资源;等等。

美国学者J.T·哈代在他的《科学、技术和环境》一书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由于我们生活在一种技术化的环境之中,因此不免要遇到这样一些问题:人类是这种新技术的主人还是奴隶?技术使人的选择和自由得到了发展,还是受到了限制?到目前为止,从表面上来看,人类有能力驾驭和引导技术向需要的方向发展。然而人类现在掌握的知识,已经赋予了人类几乎能摆布自然的本领,因此必须谨慎小心地衡量各种技术抉择是否合乎需要,这种强大的力量必须用于高尚的目的。”(31)这种“高尚的目的”就是造福于人类,而不是危害于人类。

第三,开展多极主体的对话。社会是由各种不同利益需要的主体构成的,他们的利益需要有一致的一面,也会有冲突的一面。如何使他们的利益需要一致,尽量避免冲突,就需要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科技发展来说,尤其要处理好科技主体与政府主体、公众主体的关系,使他们能够相互对话、沟通、理解,对科技“发展什么,怎样发展”达成共识,从而确立多极主体间的和谐关系。“科学家与政治家之间的对话必然启导政治活动家们参照社会在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方面的潜力,纠正他们对自身利益和目标所持的那种由传统所决定的、想当然的态度,同时使他们能够根据对话中所表达的和得到重新解释的需求,实事求是地判断,将来他们想在哪个方向上发展他们的技术知识和能力。”(32)

就科技主体而言,主要是提高其道德素质。科学家的道德素质,主要是指科学家的职业道德,即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规范。它规定着科学家在履行职责时“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也就是从道义上规定科学家应以怎样的思想、感情、态度、作风和行为去对待工作,完成本职工作,尽到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好科学家个人与科学共同体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科技与环境的关系等等。科学家不仅应将科学知识贡献于社会,造福于人类,还应重视科技的社会后果,并承担社会责任。因为,“不管愿不愿意,他们所作所为对人类至关重要。它从精神上改变了我们时代的气氛。对整个社会说,它将决定我们的生死存亡,并决定我们怎样生或者怎样死。它拥有行善和作恶的决定性力量。这就是科学家发现自己置身其中的处境。他们可能并没有这样要求过,或者只是部分这样要求过,但是他们却无法逃避。”(33)当今时代,任何一个科学家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数学家、“纯粹的”生物物理学家或“纯粹的”社会学家。如果他对他工作的成果究竟使人们境况变好或变坏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那么,他不是在犯罪,就是一种玩世不恭。(34)因此,“科学家必须对自己时代的意识形态问题有精深的了解。不肩负起这样的使命,那么对什么是真什么是假、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都会失去判别,也都会失去意义。”(35)

科学家应该是理性和感性相统一的社会的人,他的身上充满了人性和爱心,他的思想闪耀着理论的光芒,他的行为遵循着法律的规范,他的良心不再遭受道德的谴责。科学家在实验室里,他必须清楚哪些事情能够做到却不能那样做。换言之,科学家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科学工作者,又是社会上的公民,他的双重身份在现实中是不能分离的。“科学家是像其他人一样的人,但他也是与别人不一样的人”(36)。科学家作为公民是受一定的利益、价值观、伦理道德影响的,这些影响对科学家选择研究项目是举足轻重的。要知道,由于科学家的一时疏忽或别有所图,或被人胁持或利用,或由于商业活动的干扰扭曲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等等,都可能“放出妖魔”,造成无可挽回的、对于整个人类构成严重威胁的后果。因为在科技上可行的、经济上有利可图的事情,不一定对社会是可取的,更不用说在道德和伦理上是可容许的了。因此,要实现科学技术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目的,必须加强对科学家的科技道德教育,以提高其道德素质。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早就指出:科学家对人类文明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应该是道德榜样、“应该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如果这些“最优秀的分子丧失了自己的力量,那又用什么去感召呢?如果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37)爱因斯坦在1935年《悼念马丽·居里》的讲演中说:“当一位像居里夫人这样杰出的人物走到了生命的尽头,我们不应仅仅满足于回顾她的工作成就为人类作出的贡献。杰出人物的道德品质可能比纯粹理智的成果对一个时代以及整个历史进程所具有的意义还要大。不仅如此,甚至后者的取得也要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道德境界。而且这种依赖程度比通常认为的大得多。”他列举出居里夫人许多高贵的品质,如坚强、纯洁的意志、严于律己、客观、公正不阿、热忱和顽强以及高度的社会责任心等,并且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指出“居里夫人的品格与献身精神所具有的力量仅有一小部分还活在欧洲知识分子的心中,欧洲将会拥有一个更加光明的未来。”(38)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讲过:“没有道德的人,学问和本领越大,就能为非作恶越大”。北京大学老校长蔡元培先生也有句名言“人之所以为人者,在德与才,而且以德为先,德之将失,才由何而来?”

先哲们的论述及无数事例都说明,在当代,科学技术对人类生活的作用越来越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数越来越多,他们的道德面貌如何,对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关系极大。因此,提高科技主体的道德素质,发挥科技道德榜样的作用,对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意义。正如江泽民在北京大学建校100周年庆典大会上所强调的那样:“求知与修养相结合,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优秀文化传统。没有好的思想品德,也不可能把学到的知识真正奉献给祖国和人民,也就难以大有作为。”(39)总之,为了人类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我们强调科学的最高宗旨只能是为人类造福,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和技术运用中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担负应该担负的道德责任。同时,科技工作者还应重视科技伦理问题,了解、宣传科技伦理知识,让科技活动与伦理建设在合理的尺度内进行。“在二十一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二十一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40)

就政府主体而言,主要是指政府或国家的决策者应从政策、经费、人力等方面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形成高效、有力、合理的科技发展机制,让国家的科技活动在一定的规范下进行。这一点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因为政府理性在科技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政府或集团(如一个种族或组织)丧失了理性和道德,不顾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利用科学技术进行种族灭绝及其他一些非人道的活动,后果将不堪设想。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中,民族区域和国家政体的存在决定了科研人员对其成果的运用的道德选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在阶级社会里,科技成果甚至科研人员本人都难免成为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服务的工具。例如19世纪达尔文的表弟高尔顿爵士以及20世纪30—40年代一些北美、西欧的生物学家、医生、遗传学家热衷于种族的改良,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优生运动。优生研究本来是希望每一对夫妇都能生育健康、聪明、美丽的下一代,并希望他们能茁壮成长。然而不幸的是,优生学成了纳粹德国大规模屠杀和迫害犹太人及其他民族的“科学依据”,制造了一起惨绝人寰的惨案。

“知识与危险相伴。它能被利用,亦可被妄用,可能因为有意或无意而导致灾难。由于科学知识和技术技能加快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它的危害。在20世纪下半叶,人类已进入了自身发展的关键时刻,人类首次具备了发动一场足以毁灭人类自身的全球灾难的手段。我们知道,50年代和60年代由一些政治和军事领导人掀起的错误运动极可能导致一场无法控制的核灾难。今天,我们尚无法抵御的新疾病正在威胁着我们;不负责任的工业化也许已经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这将使地球上的生活越来越不舒适,最终将变成不宜居住之地。对自然界的食物和原材料的压力日益增大。不难想象,这是一个没有未来的未来。技术的进步和无政府的政治趋势使得威力强大的设施和过程不断地落入越来越多的不讲规则人的手中。”(41)科学技术一旦变为当权者或少数有野心的人用以达到自己私利的工具时,他们将忽视科学技术内在的价值和多数人的利益而单纯追求狭隘的目的,这样,科学技术带来的社会后果将是破坏性或灾难性甚至是毁灭性的。例如,1945年8月美国政府对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之前,美国几十名物理学家曾联名向美国政府写了请愿书,呼吁不要使用原子弹。但是,美国政府置之不理。所以,“人民答应不答应”、是否“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衡量政府一切决策、活动的根本标准和行为准则。“以人为本”永远是衡量科技发展与社会之间、科技发展与人类生存之间的关系的根本规范。

就公众主体而言,应该积极关注当今社会科技发展的现状,参与到对科学技术的后果与影响的评价中去,自觉加强科技伦理的修养,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广岛和其他试验性的原子弹爆炸的附带结果,就是使处于休眠状态的不关心科学的公众也觉醒了。许多人除了偶尔对科学奇迹感到不可思议之外,他们总是把科学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但这种人对毁灭人类的表演也变得警觉和沮丧了。科学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就像战争、家庭的不断衰落或者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事件一样。”(42)因此,当代著名科学家霍金指出:“如果我们都同意说,无法阻止科学技术去改变我们的世界,至少要尽量保证它们引起在正确方向上的变化。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这意味着公众需要对科学有基本的理解,这样做的决定才能是消息灵通,而不会只受少数专家的操纵。”(43)更有许多专家呼吁:“致力于民众教育,让他们广泛地了解科学空前发展所带来的危险的潜在可能性,是所有国家的科学家的责任。”(44)

与此同时,政府也应该为公众参与科学技术的活动创造条件和机会,特别是一些重大的科研项目,倾听一下“群众的呼声”还是很有好处的。要知道公众是一个强大的社会因素,他们的支持意味着何等大的动力,而他们的反对又体现着何等大的阻碍。《自然》杂志1997年2月27日正式刊登有关克隆羊的文章,2月23日新闻媒体提前报道,美国总统克林顿2月24日便要求他的国家生物伦理学咨询小组研究克隆技术在法律和伦理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在90天内提交一份咨询报告。仅几天后,美、法等国首脑便相继发布总统令,正式向公众表明政府的态度。诸多国家政府紧急开会,更多的大臣、部长发表评论。这表明这些国家政府、科学界、公众之间有一条快速的对话渠道,科学界的重大发现和进展能迅速地反馈给政府和社会。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启发。我国应当尽早建立政府、科学界、公众之间的快速对话渠道,对现代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中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为国家制定并颁布有关法令、法规提供科学和政策依据。这条快速对话渠道就是一条“绿色通道”。

另外,科技工作者应该主动承担起向公众披露科技事实真相的责任。正如前苏联学者拉宾诺维奇所言:“只有公众了解核子学的发展隐含着可能的灾难,必要的道德发展才能防止滥用核能,因此公众就会给予要求防止危险的决定以支持”(45)。历史上,正是由于科学家和科学技术与广大公众的隔绝而没有形成广大民众支持的社会的道德力量,才使得原子科学家反对美国对日本使用原子弹斗争的失败几乎是必然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科学家和广大公众的隔绝,使科学家的正当呼声得不到民众的响应,有时甚至形成敌对(当部分科学家对技术的滥用或负面效应不愿承担责任的时候)。实际上,这也是影响科学家对科技的伦理责任发挥的重要因素。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公众参与科学技术的运动有了新的起色。“在美国,公众参与科学技术运动已经对职业科学家搞研究工作的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医疗卫生和遗传领域的影响更大”(46)。“多莉风暴”使人们迅速地联想到“克隆人”的问题,议论沸沸扬扬,很重要的原因是对克隆的含义不理解。要利用这个好机会加强科普宣传,使公众知道克隆、基因是怎么回事,真正理解克隆对自然、生物学的正面效益,而不要过多地渲染“克隆人”等问题。现实表明,我们正在进入公众的科学时代,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行为上,都应为适应这一变化作一些准备。

科技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直接,现代科技的发展不仅仅取决于政府、科技工作者的意识和理解程度,而且取决于社会中每个人的意识和理解程度,建立科技界与政府、公众等方面的“绿色通道”已迫在眉睫。

阅读文献

1.江泽民:《论科学技术》,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2.[英]约翰·巴罗:《不论——科学的极限与极限的科学》,李新洲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

3.[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

4.刘大椿等:《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5.李桂花:《科技哲思——科技异化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年。

思考题

1.试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2.现代科技发展对伦理道德提出了哪些挑战?

3.现代科技发展对伦理建设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1)[法]卢梭:《论科学与艺术》,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9页。

(2)[法]卢梭:《论科学与艺术》,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5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5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5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5页。

(9)[德]马克思:《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6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3~53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4、775页。

(12)[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展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苟春生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35页。

(13)转引自储雪蕾:《未来的幸福观——高消费并不意味着幸福》,《未来与发展》1993第4期。

(14)转引自储雪蕾:《未来的幸福观——高消费并不意味着幸福》,《未来与发展》1993第4期。

(15)转引自储雪蕾:《未来的幸福观——高消费并不意味着幸福》,《未来与发展》1993第4期。

(16)[意]利奥·佩切伊:《一个未来学家的思想自转——人的素质》,李宝恒译,转引自《未来与发展》1990年第2期。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

(18)刘大椿等:《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19)[美]约瑟夫·P·德马科、理查德· M·福克斯:《现代世界伦理学新趋向》,石毓彬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20)施卫星等:《生物医学伦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21)施卫星等:《生物医学伦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22)唐凯麟、王泽应:《二十世纪中国三大伦理思潮》,《江海学刊》1998年第6期。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5页。

(24)[美]巴里·康芒纳:《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25)《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5~136页。

(26)美国物理学家和生育专家理查德·锡德(RichardSeed)语。锡德的原话是:“要使科学停止发展,使人类停止前进,使人性和文明停止进步,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克隆人“这种事即使不是我,别人也会干;即使不是现在,以后也会有人干。政治团体只能延缓它,而不能阻止它。”——诚哉斯言!(参见余谋昌:《高科技挑战道德》,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44~45页)

(27)参见刘大椿等:《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28)[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29)[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

(30)参见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6~137页。

(31)[美]J.T·哈代:《科学、技术和环境》,唐建文译,科学普及出版社1984年版,第7页。

(32)[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33)[英]C.P·斯诺:《两种文化》,纪树立译,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06页。

(34)参见 [英]戈德史密斯、马凯:《科学的科学——技术时代的社会》,赵红洲等译,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7页。

(35)[美]保罗·库尔兹:《21世纪的人道主义》,肖峰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36)[美]M.W·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范岱年等译,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

(37)[德]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梁志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5页。

(38)《爱因斯坦晚年文集》,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220页。

(39)《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40)江泽民:《论科学技术》,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41)[英]约翰·巴罗:《不论——科学的极限与极限的科学》,李新洲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页。

(42)[美]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顾昕等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前言第11页。

(43)[英]史蒂芬·霍金:《霍金讲演录》,杜欣欣、吴忠超译,湖南科技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44)[美]卡尔·米切姆:《技术哲学概论》,殷登祥等译,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45)转引自王德禄等:《科学与和平》,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8页。

(46)张仲梁:《中国公众对科学技术的态度》,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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