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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广播电视新闻评论评析(6)

并非是故意

经村民指点,我们推开了陈述义家的大门。这是一处标准的老北京农家小院,陈老汉和老伴闻声打屋里走了出来。说明来意后,老两口把方桌摆在院子里,沏上了一壶茶招待我们。提起骂人那档事,他们倒觉得自己有点冤得慌。说事情是因为儿子和村里的电工打架引起的。1999年开春,村里为落实富民政策,划出一块地搞蔬菜大棚,以抓阄的方式分给承包户,陈述义的儿子陈亚东也包了一个大棚,但后来因不满意自己包的那块地,打算不包了,按村里的规定退回承包时发放的贷款。“那大棚钱,我们不包(大棚)了,不包以后我们给你钱,我们也没说不给钱,就(把电)给掐了,掐了以后正好那孩子(陈亚东)在家,出去就打起来了。”陈老汉说。因为迟迟没交回贷款,村委会决定以限电的方式,让陈亚东尽快交钱。可事与愿违,就在村电工纪祥奉命把陈家的电掐掉,还没从电线杆子上下来的时候,陈亚东就用铁锹照纪祥的腰拍了下去。“掐完电我刚下杆子,他(陈亚东)拿铁锹就拍我,拍我腰,把我拍得动不了了,住院了。”纪祥回忆起被打的经过,现在还觉得后怕。陈亚东不仅为此付出了一笔医药费,还把自己的父母牵扯了进来。吵架的事立即引来了围观的群众。我们问村民当时究竟有多少人围观,他们如是说:“当时乱哄哄的,人不少,有过路的,有本村的。”

有人立即通知了村委会,周春红和其他的村干部急忙赶过去调解。

“过去以后,纪祥不是被打了,被拉走了嘛,陈亚东他爸爸(陈述义)说:‘你们大队(村委会)来这么些人,谁管事?’我说我管,他说:‘你负得了责吗?’”

“我作为一名干部,我接的电话,我值班,我能不过来吗?我知道马上就得过来,那么这里打坏(伤)了人了,我能说不管吗?主要领导都去开会了,在家的领导还就数我大,要不为什么我说我负责任呢,我的官职,比他们其他的几个村干部都高些,所以我就得承担这个责任。”

这是周春红与陈述义对当时事态发展描述的一段对话。听得出事情发展到这儿,局面开始有些失控。争吵中陈老汉老两口说出了不该说的话。事后陈述义和老伴儿也觉得当时自己太冲动了。

“那句话就不知道怎么就溜达出来了,大文盲不是?”陈述义老伴儿的话,说得倒也蛮实在的。可村党支部书记赵金鹏说,周春红和张宗海作为村干部,绝对没有说不清楚的个人关系,这一点他可以用人格担保。也就是说陈老汉两口子顺嘴“溜达”出的话是无中生有的。这事让周春红大病了一场。

法断是非

说者无心,听者是否有意了呢?这句话的影响究竟有多大?此事对周春红和张宗海的“名誉权”造成了伤害吗?我们在村子里进行了调查。

(记者)“回来大家议论这事吗?”

(村民)“反正有时也议论。”

(记者)“您怎么看这事?”

(村民)“这事?现在一人一个说法,我说她不应该骂,有事情说事情,不应该骂人。”

骂人当然不对,可现在已不是简单的骂一句人的事了。为了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周春红和张宗海都认为还是“法”能断是非,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要用法律来讨回公道,讨回我的人格权。”周春红说。

“通过法院,如果说是事实,那我没理。如果说不是事实,那你应该赔礼道歉,从各个方面挽回我的损失。”张宗海更是信誓旦旦。

1999年5月,周春红和张宗海分别将民事诉讼状递交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状告陈述义和白淑兰,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 000元和8 000元人民币。房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我们在采访主审法官———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判员李金茹时,她说:“我们认为这是个侵权的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法院的判决,陈述义、白淑兰给周春红、张宗海分别赔偿精神损失费800元和500元。陈老汉老两口虽然至今也闹不明白,自己怎么会因为一句没影儿的话当了被告,并付出了经济上的代价,但至少他们知道了一件事,那就是“骂人也犯法”。

专家点评

嘉宾:王佚(北京大学民法博士后)。

主持人:撒贝宁。

(主持人)您说名誉权究竟是一个什么东西?

(王佚)这个名誉就是说社会公众对于特定人,他的人格价值所作出的一个评价。这种名誉如果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它就成为一种权利。像我们《民法通则》第101条就明确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这就说明我们现行的民事立法上已经把名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来进行保护。

(主持人)名誉权是一种无形的东西,是大家对你的评价,那么法院如果来判定的话,它通过什么来认定你的名誉权确实受到侵害?

(王佚)在纠纷里边,当时骂人的人,他所说的这句话已经在群众中间产生了不好的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想侵权的实施已经发生了,而且又是属于在很多人面前实施了这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侵害了名誉权。

(主持人)我想可能很多观众会有这样的疑问,前两天我还跟邻居吵了架,那么他骂了我,但是当时可能没有那么多人听见,但是就是因为他骂了我这一句,我能不能够到法院去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他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王佚)这里我想要区分一个问题,就是名誉感和名誉权,那么名誉权的侵害我们刚才说了,必须是造成对他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誉感呢,是你自己的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我们《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尽管人格尊严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在这个时候不能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来要求法院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

(王佚)像我们这个案例里面没有出人命,在有一些侮辱和诽谤案中间,甚至还会导致被侮辱、诽谤的人精神上承受不了,最后自杀了,后果就更严重了。所以为了遏制这种行为,就不仅仅是让他承担民事责任了,还要让他承担刑事责任,才能防止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1999年10月20日播出,记者:尚婧。)

案例《骂人也犯法吗》是《今日说法》比较典型的节目结构,采用倒叙的方式提出问题,回溯事件,再进入演播室现场,由专家进行点评。具体来看,节目结构是:①“只为一句话”,简单介绍了事件概况:一名村干部在调解村民纠纷的过程中,被当事村民骂了一句话,由此引出了一场官司,这是怎么回事呢?②“并非是故意”,记者带着摄像机采访当事人及在场的村民,回溯整个事件发生的始末。③“法断是非”,法院受理并最终裁定骂人的村民侵犯了被骂村干部的名誉权,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④“专家点评”,回到《今日说法》的演播室现场,主持人提问+嘉宾的法律解答。清晰明了的节目结构,较好地运用了广播电视语言、声音和画面符号的传播优势。尤其是在回溯事件经过的部分,通过对事件当事人的采访,村民的采访,用画面和同期声呈现了事实的真相,让电视机前的观众产生了“我进入现场”的收视体验。了解了事情的梗概之后,法院的裁决部分相对抽象,因此,节目转回演播室现场。主持人和嘉宾的对话,实际上是一种“观众和嘉宾对话”的效果。主持人的第一个问题:“您说名誉权是一个什么东西?”完全是站在一个普通的老百姓的立场来提问的。尤其是第三个问题:“我想可能很多观众会有这样的疑问,前两天我还跟邻居吵了架,那么他骂了我,但是当时可能没有那么多人听见,但是就是因为他骂了我这一句,我能不能够到法院去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他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直接表明了老百姓的立场,把日常生活中吵架的情景作为提问的背景,看似很简单的一个生活场景,实际上隐藏了两个重要的问题:名誉权和名誉感的区别。名誉感被侵害潜在的社会危害后果。由此看来,主持人提问是充分考虑到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并注意将这些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与法理法条进行结合,从而为专家的法律点评的现实应用性做好了铺垫。所以,以《今日说法》为代表的广播电视法律新闻评论节目的重要社会功能是普法的宣传,这些节目的播出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

(二)舆论监督和预警功能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对某种事物或现象进行披露、评价和议论,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议论,并由此形成公众的舆论,从而达到对某种事物或现象进行监察和督促的目的。法制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与一般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相比,有其特殊的方面。一是拥有法律的权威性。在当代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而且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力和约束力,法制新闻评论的监督本质上就是依法监督,所以,法制新闻评论的舆论

监督具有更加不容置疑的法律权威性。二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我国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策略,法律成为社会各个行业的行为准则,因此,法制化新闻评论的监督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对社会影响的广泛性特征。[33]譬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和《看见》栏目联合推出的《十年冤狱谁之罪》就是法制新闻评论舆论监督的体现。节目关注的是2013 年3 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程序对十年前( 2003年)杭州发生的一起“5 · 19强奸致死案”进行审理,对该案被告张高平、张辉叔侄作出宣告无罪的再审刑事判决。

这期节目是《今日说法》和《看见》联合制作的,关于《今日说法》的节目样式,我们在上文已经有所论述。下面,我们主要来认识《看见》的节目特点。《看见》是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2010年12月6日推出的一档记录现实题材的专题节目,节目官网上对其的介绍如下:“观察变化中的时代生活,用影像记录事件中的人,努力刻画这个飞速转型的时代中,人的冷暖、感知、思想与渴望,期待和观众一起,了解陌生,认识彼此;端详相似,审视自我。”由此看来,《看见》是用影像记录社会生活变迁过程中的人和事,重点记录的是人的内心感知、思维脉络和情感变化。两个栏目的结合,是一种影像记录与法理评述的结合,节目的看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延续讲故事的叙述风格。节目一开始,是一个纪实片段:叔侄十年平反回家,在老房子,想起去世的母亲,突然嚎啕大哭。字幕:安徽黄山市歙县,张高平的老家。张高平:“这是我母亲住的房子,这个房子(外面)是个水塘,我母亲盼不到我们都想跳塘……(突然开始痛哭)……”张哽咽着说,“可怜我给她送终的机会都没有……我就想不通,我一趟车开了十年,十年才开回家。”纪实短片从一个具体的细节入手,张高平对母亲的缅怀,情感真挚,画面生动,电视机前的观众很快就被这样的画面和故事深深地打动,并被快速地卷入案件的讲述过程中。而且,这样的故事实际上传递着记者的观点:十年冤狱对于张氏叔侄而言,失去了亲情、失去了自由、失去了普通人基本生活的很多权利,这些失去是不能用量化的数据或物质价码来衡量的。故事的评论力量远远高于话语的直白评论,这是广播电视法制新闻评论的优势和特色。

二是主持人提出问题。主持人撒贝宁:“这个男人叫张高平,十年前,他和侄子张辉因为一起‘强奸致死案’ ,分别被判死缓和15 年徒刑,两人在新疆服刑已近十载。然而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对该案启动再审,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那么,这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呢?”这是《今日说法》的固定模式,讲述案件的结果,采用倒叙的方式引出问题,回溯案件。

三是用一种“陪伴式”的影像记录方式,将案件当事人个体对于案件的认知、理解和情感融入案件的回溯中,陪同当事人一起回溯案件的始末,让电视观众对于案件的了解带入人性的思考,也就是说从基本的情感体验和理性思考来参与节目对案件的回溯。这个部分的叙述风格是典型的《看见》模式,电视机前的观众跟随着柴静的视角,用一种“陪伴式的聆听”来观察、聆听和感受着张高平叔侄俩对案件的讲述。在讲述的过程中,画面多次出现叔侄俩的特写镜头,这样的镜头重在表达的是他们的内心活动;同时,节目采用中近景的镜头,交代案件的具体环节和情节,以及案件中人与人的关系;再通过解说将整个案件的始末串联和呈现出来。观众在特写镜头、中近景和空镜头的切换中,体验着张氏叔侄二人的心理活动,感受十年冤狱给他们生活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影响和改变,内心的澎湃和法律思考交织在一起,形成了较好的传播效果。

四是节目的结尾部分,主持人与专家的对话,把观众带回演播室,进入对该案件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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