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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个性形成:不做法官的法官之子(4)

虽然一直接受英美法教育,戴立宁却拒绝承认西方的东西一切都好。越到后期,他越自称自己“很义和团”。当大学毕业,面临着出国还是留在国内的选择时,他的这种倾向就表现得很明显了。

当时戴立宁已经取得了芝加哥西北大学法学院的入学许可。这时,与他大学和中学都同班的同学施正义突然告诉他,台湾大学也在招法学硕士,于是他们俩相约一起去报考。施正义的提议改变了戴立宁的方向,他转而开始准备台大的入学考试。然而,他们想进台湾大学并不容易。当时台湾学界也有门阀之风,看不起外校的教育。这种风气以从台北帝国大学改制而来的台大为盛。在戴立宁之前,台大的法律研究所从来没有招过校外来投考的学生。校外的学生不管成绩多优秀,都会被考试制度给刷掉。法律研究所考试分三次,第一次考汉语和英语,第二次考专业科目,第三次则是口试。其中第三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校外的学生在过了前两关之后,往往会在第三关时被以口试不合格的名义刷掉。

戴立宁顺利通过前两关后,来到了“鬼门关”的口试现场。然而,与以往的口试不同的是,他碰到了一位新的法学院院长韩忠谟。

韩忠谟是台湾着名的法学家,那时刚从德国回到台湾,对于德国的刑法思想印象颇深,对教育刑也很感兴趣。在他面试戴立宁时,眼前的青年因为一年前做过少年犯罪调查,对于教育刑问题既有理论上的主张也有调查实践上的经验,令他眼前一亮。这次,灌输戴立宁教育刑思想的林纪东在无形中帮了自己的学生一个大忙,林纪东的理论与韩忠谟的想法很合拍,于是口试变成了探讨,时间不知不觉延长了几倍。曾经令无数人折腰的门阀偏见被戴立宁打破。

最后发挥作用的一个因素是韩忠谟竟然与戴立宁的父亲戴民贵相识,作为法律世家的戴立宁又加了一个可靠的砝码。最终韩忠谟打破了门阀之见,决定录取戴立宁。戴立宁成了台大法律研究所录取的第一个非本校学生。此后的两年,台大法律研究所每年从东吴大学招一名研究生,这大概也与戴立宁有关。到了第四年,口试取消,台大开始广开门路,四处的考生都可以公平竞争了。

然而被台大法律研究所录取之后,戴立宁却没有马上入学,而是选择了去服兵役。谁想,服兵役期间的经历却让他彻底放弃了当法官的念头。

服役改变志向

在戴立宁选择法律专业时,对儿子影响颇大的戴民贵虽然赞同,却并非欢欣鼓舞,他甚至提出了一个特别的意见:“读法律我不反对,但是不要做法官——做法官,夜半写判决时,心里的负担太重。”

多年以后,戴立宁出版自己的文集时,仍然记得父亲的这句话。戴立宁回忆起父亲常年吸烟以致吸坏了肺,然而如果没有香烟的陪伴,父亲又如何能够打起精神来面对一个个判决,把活生生的人送进监狱,甚至判处死刑?在这里,依法判决是“理”,但心理上的“情”却总是在折磨着他,让他战战兢兢。

但父亲讲这话时,年轻的戴立宁并不能深刻理解。在服兵役时,他碰巧有了理解这话的机遇。

台湾的男青年们都必须服兵役,如果上大学,可以暂缓入伍,但毕业后必须补上。有的人为了逃避兵役,从大学念到研究生,再念到博士,但博士毕业后却仍逃脱不了。

虽然规定服役期是一年,但对于学生而言,把入伍训练甚至学校里军训课的时间也都计算在内,最终剩下的兵役时间就只有8个月。

戴立宁当时也可以选择读完研究生再服兵役。但因为抽签时,他抽中的职位是军法官,被分派到第一军团司令部当军事检察官,驻扎地点在龙岗。当时像他这样的预备役少尉军官,绝大部分都是去当排长,很少能抽到军法官一职。对于学法律的戴立宁而言,军事检察官是个很适合的职位,可以积累实际法律操作经验。如果等上完研究所再服兵役,得重新抽签,他就很难有这么好的运气了。所以他决定先服兵役。

在地方上,检察官的工作就是在公诉案件中寻找证据,提起公诉。但在军团部,所谓的军事检察官并非只充当提起诉讼的角色,由于人手不够,军事检察官还会根据需要充当军法官(相当于地方上的法官)、军眷辅导(帮助军人家属处理法律问题)以及官方指定辩护人(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必须有辩护人,如果被告不主动聘请,则部队需要为他指定一个辩护人)的角色。

这个刚大学毕业的年轻人突然发现自己有了生杀予夺的大权。在东吴大学他接触的多是相对自由的思想,然而当时台湾的军队仍然有着严重的思想管制。当一个青年本身已经在为自由和管制的矛盾而遭受思想煎熬的时候,他还需要根据军法判决别人的生死和刑期,这让他理解到了父亲当年的痛苦。

对他影响最大的案子是一桩军油盗窃案,在该案件中,戴立宁担任军法官。也就是在审理这个案件时,他最终明白了父亲的苦衷,并打消了做法官的念头。

案情本身很简单,由于军队车辆用油是免费的,自然会有人按捺不住揩油的念头,把车中的油偷偷放出来拿去卖掉换点零花钱。

一位士兵因为盗卖军油被发现了,按照军法,该士兵一般要被判刑三年,戴立宁是该案的法官,按照他一贯悯刑的思想,他与领导协商,力争改判成两年,领导居然也被说动了。在他提笔重写判决书的时候,却突然发现,判决书几乎可以不必改写,只要在判决主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少划一横就可以了。他不禁自问:自己是何许人,凭什么只要原子笔(圆珠笔)轻轻地多划一横,另外一个人就要在监牢里多数365天?

再反思当年父亲的话,他才明白为什么父亲说写判决书时心里的负担太重。再回想起父亲的吸烟与失眠,感受到当别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时的诚惶诚恐,他感到自己也承受不了这种压力。

从此,他开始尽量规避过重的审判责任,但作为最底层的军事检察官,实际上他的选择很有限。一次,部队里出了一次重大刑案。

案子的情况颇具当时的蒋氏独裁特色。一位士官长因为想家而不停发牢骚,还偷听“敌台”(台湾把大陆广播叫敌台,大陆正好相反),副营长知道后把他的收音机没收了。这件事情让这位士官长很不忿,越想越觉得自己窝囊,在一次擦枪的时候,心底的怒火终于冲破了理智的防线,他冲上去把副营长打死,带枪逃走了。

当这位士官长被抓回来的时候,时任军事检察官的戴立宁知道这位士官长已经难逃一死,而自己很可能会被上级指定作为本案的军事检察官。军事检察官的任务是起诉罪犯,并监督执行,也就是说,一旦罪犯被宣判死刑,军事检察官就必须跟到刑场并看着罪犯被打死。

戴立宁打心底里很抵制,决定逃避。他把当月的香烟配给作为贿赂“送给”了一位老检察官,请他自告奋勇去出任该案的军事检察官。他以为自己获得了解脱,却在庆幸的时候,被上级组长找了过去,原因竟然还是这个案子。

当时台湾的军事法庭实行的并非陪审制,而是所谓的参审制——当检察官提起诉讼后,由审判长、法官和一个普通的军官组成参审团,三个人商量着做出判决。组长已经自认了审判长,普通军官也已经到位,这时组长发现临时缺人,找不到法官的人选,就把戴立宁叫了过去,告诉他:“你来当法官吧。”

戴立宁即便再想抵制,也没有合适的借口,他的选择余地很小,不得不接受了任命。

该罪犯不出所料地被判处了死刑,由戴立宁给出了判决书。判决书送到了“国防部”复审,迅速得到了“国防部”的核准,交给罪犯时,他也认可判决书的内容,唯一表示异议的是,判决书中说他“心有不甘,怀恨在心”,而真正的原因却是他那挥之不去的思乡情怀。

这次事涉意识形态的案件让戴立宁更坚定了不当法官的决心,然而,既然在其位,往往就无法逃避其职。除了担任法官和检察官之外,戴立宁在担任被告辩护律师的时候再次遭遇了思想犯。

在一个同属于意识形态的犯罪中,一位士官长因为拒绝接受政治教育而被判刑十年,所谓罪证,只是他发牢骚地说了“反攻大陆个鬼,反攻是骗人的”,而罪名是“宣扬反攻无望论”。按照规定,犯有十年以上的重刑罪的人必须有辩护律师,如果被告自己没有请律师,则由官方指派。戴立宁担任了他的辩护律师,他认真地准备着辩护词,试图把这个无辜的人救出来,但他的努力全都失败了。那人因为几句话而被判了十年的重刑。因言获罪在1963年的海峡两岸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所谓恐怖的颜色不同罢了。

关于台湾的“白色恐怖”,还可以从戴立宁的父亲戴民贵的一次遭遇中看到。戴民贵在高雄担任庭长(副院长,相当于法院的第二把手)时,一天迎来了一位不速之客,那人是戴民贵的本家,也是一位国民党败将的弟弟。在1949年的渡江战役中,国民党视江阴为防卫重镇,设重兵把守,其守将便是戴民贵的本家戴戎光。由于共产党在国民党军队内部策动了起义,江阴失守,戴戎光投降。

一天,戴戎光的弟弟来到高雄戴民贵的办公室,由于是远地来的本家,戴民贵邀请他在馆子里吃了顿饭,才将他客气地送走。

过了几天,几个带枪的陌生人在晚间找到了戴民贵,向他询问他曾经接待过谁。在他们的要求下,戴民贵回忆起了这位本家,并表示他只去了办公室,在饭店吃的饭,没有进家。

对方显得很冷漠,似乎也在琢磨着是否应该相信戴民贵的话。这时,一个人突然低声地问另一个:“是否要把他带走?”

对方小声回答:“车上人满了,装不下了。况且他是个法官……”

戴民贵因此逃过了一劫。而他的另一位担任中学校长的戴姓亲戚,则因类似的事情被请上了车,再次回家时已经是十年之后……

受人尊重的法官、校长尚且无法避免这类事情的威胁,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白色恐怖”所带来的恐慌则更难以想象了。

到戴立宁离开军队的时候,这个青年已经做出了自己的决定,以后不会从事法官工作。他的思想更显成熟,已经开始思考法律方面更深层次的问题了: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一个人看似平常的行为会被判以重刑?而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这些行为本来没有那么大危害。如果不认为自己有罪,那些因此被判刑的人真的会改过吗,还是变得更加愤世嫉俗?刑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难道就是为了证明人生的不确定性?

这些思考在后来戴立宁提出废除票据法刑罚规定时达到了升华,并使得成千上万的人免遭牢狱之灾。

与东吴大学相反,台大号称精于大陆法研究。由于德国是采用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因此台大强调德文学习,第一年的新生专攻德文,第二年开始接受用德文教学的课程。戴立宁修的民法、刑法、商法课多使用德文。

英美法强调先有事实后有法律,尊重已经形成的社会传统,如同方法论中的归纳法,强调法律规范是从无数案例中归纳出来的。

大陆法则更偏重演绎,强调法律是由一群先知先觉的专家制定的,更加在意法的理想、目标和概念,首先要把概念澄清,然后再设立法条,最后人们根据法条来规范自己的生活。

戴立宁在台大大陆法的教学中学会了演绎的技巧——从法律的目的出发,来推导结果,检验法律的条文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其追根究底的作风大多来自于这段时间的影响。

戴立宁形容自己的台大生涯就是打打篮球、打打斯诺克,显得很轻松,但他的论文《民刑诉讼关于证人法则之比较研究》却得到了好评。论文是在韩忠谟的指导下完成的,审阅这篇论文的则是一个豪华的团队,汇集了后来台湾司法界职位最高的4人:除了后来当上了“司法院”副院长的指导教授韩忠谟之外,口试教授则有后来的“司法院”院长戴炎辉、当时的“司法行政部”部长查良鉴和“最高法院”院长陈朴生。

戴立宁论文的灵感来自于他父亲审理的几件案子。在案件中,由于主要证据是目击证人的口供,因此围绕着口供的真实与否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如果采信口供,嫌疑人会被判处死刑,如果不采信,则无罪释放。巨大的差别让戴立宁感到震惊,于是他决定以“证人”为主题进行研究,讨论证人的证言是否可靠、审讯程序上应该如何利用证人、如何避免证人主观因素导致的差误等。

戴民贵审理过的最着名的案件之一是“穆万森案”,该血案是军统“执行家法”的一次过程。1956年12月12日,位于桃园县八德乡(今台湾八德市)的前军统会计主任叶震一家五口被灭门,只有叶震本人因公外出逃过一劫。

警察随后逮捕了嫌疑人穆万森、秦同余等人。事后,穆万森被媒体丑化为青帮头子、流氓,在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而秦同余则在逼供过程中被打死。之后,初审穆万森等被判处死刑。

穆万森的遭遇引来了一部分人的同情,1959年,“国大代表”富伯平、“立法委员”梁肃戎和李公权三位律师为被告义务辩护,上诉高院。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戴民贵最后认定穆万森的供词不可信,从而签发了穆万森的无罪判决。

然而,释放后的穆万森后来却在基隆杀死了歌女吕翠华,再次被捕。此次判穆万森死刑的法官依然是戴民贵,命运的无常令戴民贵感慨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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