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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企业纳税,有些税意想不到(1)

市场推广,送礼还要赔上税?

我没有看过电影《2012》,因为我本能地拒绝一些负面的心理暗示,不希望在辛苦的生活中找一些额外的罪让自己来承受。现实中,2012年同样不让人省心,经济情况并不乐观。原材料上涨导致的成本压力与人力成本、资金成本共同构成了中小企业的“三座大山”,绝大多数企业想要生存下去,需要锲而不舍地做市场推广。6月份,我受邀去参加学生J所在的一家快消品企业L公司举办的“买多礼更多”大型市场系列推广活动。

活动中有几个很有诱惑力的送礼环节:

1.进场即可免费领取一份价值20元的试用装。

2.现场购买公司产品,在原价基础上打八折,再买二送一。

3.凭发票积分,积满一定分数可免费换取公司指定产品。

4.所有消费满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填写抽奖卡,投入抽奖箱,最终抽出三等奖五名,各获得价值3800元的某品牌手机一部;二等奖两名,分别获得价值6800元的某品牌电脑一台;一等奖一名,获得价值17800元的某品牌对表一对;特等奖一名,获得价值20万元的某品牌轿车一部。

在活动说明上,主办方用很小的字标明了“个税自理”的字样,不知有几个人看到了这几枚小字。

我在场内转了转,学生J拿了一袋公司的洗发水等产品给我带回了家。过了没两天,J来电很急切地问:上次的市场活动做得很成功,现场销售量很大,送出礼品的金额也很可观,但是税务师提醒他,要关注市场推广活动中的几个环节是否会出现涉税问题。这种活动涉及哪些税?到底由谁负担呢?

我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月新出台的财税〔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发邮件给J,并逐一给J解释了他们举办的四项营销活动中的涉税问题:

1.进场即可免费领取一份试用装。这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须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J所在L公司本次活动中赠送了价值300万元的试用装,就需要代扣代缴60万元的个税。

2.现场购买快消品,在原价基础上打八折,再买二送一。这一点符合通知中第一条“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第一款“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和第二款“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规定,属于列举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这一做法不涉及个税。

3.凭发票可以积分,积满一定积分可免费换取指定产品。这一点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规定,也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4.所有消费满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填写抽奖卡,投入抽奖箱,然后随机抽取各类奖项。这点就与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规定完全吻合,按照通知的规定,对“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按照L公司抽奖名额计算了一下,个税扣缴税基为25.72万元,涉及个人所得税5.144万元。

这样粗略算了一下,L公司这次送礼活动须代扣代缴个税65.144万元。J说其中第一条进场即送的活动,送的时候是随机送的,根本没法向个人代扣个税,那么这60万元的个税怎么办。

我很理解,但是税法规定L公司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因此如果无法代扣代缴,只能由L公司自己承担了。J倒吸了一口凉气,送礼一不小心还要赔上个税。

我还提醒J,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无论是使用什么名头来搞活动,如果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第一条,都要注意是否负有纳税义务。J突然问:“如果企业在活动中向本单位员工赠送礼品或奖品,要缴税吗?”“当然要缴税,”我告知,“只是不能按照20%的‘其他所得’交税,而是合并在本月工资、薪金中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也不是没有办法做到不缴税,只是市场活动的送礼方式要略作调整。税法明文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回馈礼品。

J在电话那头,沉默了一会儿,突然说:“汪老师,谢谢你耐心而全面的解答,下周一我请你吃饭。另,送你的礼品大概350元,到时请把税金给我。”

税务小贴士

企业的税务成本存在于企业战略、商业模式、投资注册、业务流程、交易方式、投资者身份、融资、并购重组、注销清算等经营环节中,如果事前没有考虑周全,则事后很难有效降低税务成本,如果不承担这些成本,企业就会面临税务风险。

因此,懂税才能少缴税,绝不是空话。

实物分红,吃到嘴里都是税

一些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一般每年会根据公司赢利状况,给予股东一定的现金分红。对于股东来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除了股价持续上涨,每年的分红也是一笔可以期待的收益。这也是很多股民愿意长期持有国外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并将其作为传给孩子的财产的主要原因。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向吝于给股东发放现金红利,于是股民只能根据各种消息,通过操作来赚取买卖股票的价差,我国股市中的股价很难在这种模式下保持稳定。

一向不爱分红利的我国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份时突然兴起了拿公司产品给股东“品尝”的热潮。这主要集中于部分做食品的上市公司。有人就问了,这种实物分红,股东吃到嘴里,得承担多少税金呢?

在2013年五一节前,证监会例行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向股东赠送公司产品的行为算不算实物分红”的问题解释道:那几家上市公司发放实物产品的对象不包括全体股东,没有严格按照持股比例来决定发放数量,相关费用也不是来自于公司税后利润,不符合分红的一般特征。因此,证监会认为,南方食品等赠送给股东的实物产品不属于分红。

其实,按照现行公司法就已经可以同股不同权,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就可以不按持股比例分红。那么只要本次分红行为得到股东会批准,只对部分股东分红,也是属于分红。至于分红的钱是否来自税后利润,并不是税法界定该经济行为是否属于分红的标准。而且,即便不属于分红,税法也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也是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

所以,这项行为是否属于分红,并不影响其要缴纳增值税的事实。

而且,这部分赠送品应该按照该货物的市场价格来计算销售收入。以上市公司南方食品每袋黑芝麻糊25元计算,其应计增值税销项税为3.63元,扣除进项税后的正余额,为应缴纳的增值税,别忘记了还有附加税。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这种实物分红的行为,除了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还要就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前文说到,证监会认为这种向部分股东发放实物的行为不属于分红,虽然该行为是否属于分红并不影响上市公司须就该行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但该行为是否属于分红,却对拿到这些实物分红的自然人股东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该行为属于分红,则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为20%。税法还规定,根据个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长短,须区别对待。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收入,即实际税率变成10%。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所得,即实际税率变成5%。

而企业向个人分红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这些实物分红的上市公司须根据个人股东持股时间的长短,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按照证监会说的,这种行为不是分红,那么就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赠品方式向个人赠送礼品的行为(何况这些公司在赠送行为的会计账务处理上,也的确是将其做在销售费用中),须统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通过这种所谓的实物分红活动做了营销,也的确在市场上吸引了众多消费者。但从股价不升反降来看,广大股民用脚投票,表达了对这种行为的不认同。笔者有个学生恰好是一家实物分红上市公司的股民,他说:“这些黑芝麻糊,吃到嘴里都是税啊。”

税务小贴士

你来,或者不来,税法就在这里,不离不弃。

企业经营需要创新,但是所有新事物都需要经过全面的考虑再推向市场,否则很可能会因为忽略了某个重要因素而功亏一篑。不过,虽然税务成本是经济活动中无法忽略的重要因素,但很多管理人员由于缺乏财税知识,往往会把税务成本撇在脑后。

千万不要让税务成本成为压垮商业模式、企业经营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样的话,企业很冤,税法也很冤。

股东借款不还之涉税风险

笔者的一个学生K曾电话咨询:她所在的公司最近被税务局检查,在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时,对于其中几笔个人向公司的借款,税务局提出了异议。特别是股东甲和乙向公司的两笔借款。在公司拿到营业执照不到一个月(大概是在2003年8月),股东甲就将其投资款的75%以借款的方式从公司里拿走了,一直未归还。而股东乙的借款是因为他在外面有个新项目要投资,在2012年年初借走的。还有几笔借款是几个员工因各种家庭困难,临时向公司借款,期限是一年,只是还没到期。税务局人员对于员工借款没说什么,但是对于两个股东的借款,一致认为股东借钱不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怎么回事呢?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出资股东未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减资等),以借款等名义将投入资本从公司撤走的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因此,在目前,抽逃注册资本不再是一个只责备而无后果的违法行为。甲股东投资不久就将其出资的75%借走,且近10年未归还,明显有抽逃注册资本的嫌疑,但这一行为不归税务局来约束。

按照现行税法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而长期不还的处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甲股东和乙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只要到当年年底不归还,并且未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在税务上是认定为公司对股东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内借款,而到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这个时间节点该如何认定?K问我:那么如果股东是12月初借的款,因为12月31日是纳税年度的终了,是不是股东借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还未归还,就必须认定为公司对其分配了利润呢?还有,如果不是股东本人借款,而是股东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是不是也要视同分配利润呢?还有,如果股东并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资购买房产或汽车等资产,然后登记在股东或其家属个人名下,这种情况有税务风险吗?看,学生提问都学会举一反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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