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628600000010

第10章 生命健康权(8)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抱有一种“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在处理矛盾和问题时总有“是你先无理,我就可以还击”的想法,加之矛盾激化或者面临危险时,人们往往容易情绪激动、失去理智而做出一辈子追悔莫及的事情,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本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事例。

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如何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利,就需要我们对于正当防卫权的内容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一个准确的理解,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就可以采用任何手段,不分时间、不计后果,否则,就有可能像本案中的王炬一样不仅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触犯了刑法。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王炬的行为为什么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特征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大部分特征、行为人的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本案中,王炬挥刀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大部分特征,但由于其强度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只构成防卫过当。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即:防卫的起因条件、防卫的时间条件、实施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的对象条件及防卫的强度条件。

结合《刑法》中界定的正当防卫的几个条件,分析王炬的行为如下:

1.王炬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是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从性质上而言,不法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本案中小军等人具有敲诈勒索与抢劫两种不法侵害行为,王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王炬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刑法》规定,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本案中,小军等数人为了谋取王炬的财物而具有敲诈勒索与抢劫的概括故意,其不法行为先直接表现为敲诈勒索行为,后向抢劫行为过渡演变。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而且并没有结束,尚处在继续中,故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王炬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实施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合法利益。王炬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物不受非法侵害才出手防卫的,故也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4.王炬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小军等共5人,当敲诈勒索未果后,只有小军等4人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他们都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实行者,他们也都是王炬进行防卫的对象。王炬挥刀进行防卫时,只是想制止他们的不法侵害,并没有直接伤害谁的故意。王炬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对象条件。

5.王炬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强度条件防卫的强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王炬保护的更多的是其财产,却用刀刺人,其保卫的法益明显小于其侵害的他人人身法益,而且王炬原可采用较缓和的方法来制止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者并没有对其人身造成损害。因此,从情节、手段及方法上来看,王炬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综上,王炬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由此可见,防卫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所谓“有理也要依法,才能走遍天下”。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本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后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后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之后,至2009年2月28日,本法又经过7次修正。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推杯换盏来劝 酒酒精中毒谁担责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的一天,裴阳在外地出差,与多年未见的老同学何牧偶然重逢。他乡遇故知的喜悦让两个人激动不已。于是,裴阳盛情设宴款待何牧。酒过三巡,何牧说自己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但裴阳依然热情劝酒,说:“这么多年没见,要一醉方休。”何牧无奈,只能继续喝。于是又是一番觥筹交错,推杯换盏,正在二人酣然尽欢之时,何牧突然晕倒在地。裴阳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何牧为重度酒精中毒,花去医疗费3100元。何牧出院后,要求裴阳承担医疗费;而裴阳觉得对方酒精中毒是酒量太差、身体不行造成的,与己无关,拒绝承担。双方发生纠纷,何牧起诉到法院。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由裴阳承担40%的医疗费,由何牧自负60%的医疗费。

【法理评说】

本案中,何牧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因为感到盛情难却,而饮酒过度,造成自己中毒受伤,其本人应该负主要责任。因为何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对自身身体状况最为了解,其次他也有能力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即便是朋友劝酒,自己也有喝酒与不喝酒的选择权,并非完全不能由自己控制,所以,他应该预见到在自己目前的身体条件下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而轻信可以避免,因此他对自己的酒精中毒的损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裴阳盛情待客,劝何牧超量喝酒,虽然对造成何牧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但是在何牧明确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不适宜多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劝其饮酒而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裴阳应该为此负次要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相互劝酒是中国待客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生活习惯和道德意识的肯定。适量饮酒,可以减轻人的疲劳,令人心情舒畅,也增加了社交活动和节日中欢聚喜庆的气氛。而对宴席中的长辈、宾客劝酒或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甚至成为了一种社交礼节,这个习俗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宴席中适度地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但是,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对于成年人来说,应当知道这一危害。每个人的酒量不同,也只有饮酒者本人最清楚自己的酒量,知道自己喝多少酒合适,从而将饮酒量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所以,当饮酒者觉得喝得差不多的时候,别人再劝酒、敬酒,他完全可以拒绝。如果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只能由他个人负责。

此外,作为劝酒者或者敬酒者,在遵循待客劝酒风俗习惯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尺度,不能过度劝酒;在好客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饮酒者对喝酒与否以及喝酒多少的决定,否则,轻者像本案中的何牧一样酒精中毒,重者,还可能酿成更大的惨剧。在我国,诸如酒后驾车的悲剧也是频频发生的。每一个人在珍惜自己生命的同时,也要珍惜他人的生命。爱饮酒者不仅要学会控制自己,不使自己饮酒过量,而且要摒弃强行劝酒等陋习,更不要赌酒、斗酒,否则可能害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麻醉导致植物人 医院被判担主责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12日,家住重庆市某区的汪惠因身患胆结石,前往重庆市某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治疗,经诊断确定于2008年9月18日对汪惠进行胆结石切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A医院工作人员对汪惠进行了麻醉,在麻醉过程中,汪惠出现休克状况。经抢救,虽然保住了汪惠的性命,但却导致她完全丧失了意识。

嗣后,A医院建议汪惠家属将其转往重庆市B医院治疗。转往B医院之后,汪惠仍然处于完全失去意识的状态,为治疗花去各种医疗费用25万元,且每日继续产生医疗费用。A医院自损害事件发生后没有垫付任何医药费。汪惠的丈夫朱翔宇,以无力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为由,一纸诉状将A医院告上法庭。其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60万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理结果】

法院判定被告承担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的70%,共计277133.35元,被告还应承担后续治疗费1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为307133.35元。

【法理评说】

经人民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定:

(1)原告汪惠2008年9月12日以胆结石发作入住A医院,于同年9月18日进行胆囊切除手术,术中原告血压骤降、心脏骤停,经抢救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恢复不明显,呈现持续性植物人状态;

(2)经法医学鉴定,鉴定书认定原告汪惠构成一级伤残;

(3)被告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用等证据无异议。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一是双方责任的分担比例问题;二是原告住院期间外出购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

关于责任分担比例问题。根据法医学鉴定结论,原告在麻醉过程中发生心跳、呼吸骤停的原因与原告本身有一定的麻醉风险有关,但不能排除A医院在麻醉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观察不严等医疗过失行为,此过失行为与原告的植物生存状态有关。故A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自身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外出购药费。虽然外出购药费是在B医院住院期间外出购药的费用,但原告不能提供外出购药是经院方同意及所购药物用于原告的证据,故该购药费用不应支持。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因病情需要,由两人护理,护理费共计368544元;被告认为只需一人护理,护理费为66000元;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一人护理即可,护理费根据相关规定为114540.48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认为,原告系非农业户口,根据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为80782.56元;被告认为,原告是在起诉后将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农业户口身份计算;法院认为,法院是以查明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中查明原告系城镇户口,且被告对此不再持有异议,故按照城镇居民的身份计算为87836.04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10万元,被告认为1万元即可,因庭审中原告认可后续治疗费需1万元,故法院认为可先判定1万元,今后实际发生的费用超出1万元的部分可另行起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8万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就不应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收入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则包含了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的部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责任分担判定为2万元。

综上,法院认为A医院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医疗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正确认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对于妥善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位美国学者认为,过失侵权已经居于现代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地位。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3种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加合理。

同类推荐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全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为主线,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覆盖面非常广,针对性强,有利于读者对照查找自己所需要的知识。
  • 农民维权一本通

    农民维权一本通

    从历史来看,农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亟须维权。在我国历史上,农民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自身权益长期得不 到有效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们翻身做了主人,改变了以往社会底层的弱势处境。但是,由于我国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以及以 城市为中心的城乡二元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为此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这一时期,他们一方面勒紧裤腰带支持我国工业化建设,几乎把土地 产出的一半拿出来上交国家;另一方面,他们还在国家的动员之下,纷纷离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做产业工人。
  • 家庭法律指南(家庭实用生活百科丛书)

    家庭法律指南(家庭实用生活百科丛书)

    家庭法律指南(家庭实用生活百科丛书)介绍了法律的基本知识与需注意的法律细节。
  • 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

    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

    本书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英美国家的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法律、社会及文化环境下应该有的生命力。本书不仅从理论上探讨信托法的原理,更从实务角度分析了信托的运作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其解决办法,既介绍了英美国家的案例,也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有关信托纠纷的案例,尤其提供了信托文件的文本,并详细分析其重要条款,给信托司法介入提供了便利。本书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生活中的实例分析了民事信托在我国民众生活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其可能实施的广阔空间,鲜明地提出和反复论证了民事信托就是商事信托的基础、商事信托的原则大都是从民事信托原则发展起来的观点。
热门推荐
  • 亿万宠婚:帝少的傲娇萌妻

    亿万宠婚:帝少的傲娇萌妻

    两年前,身价千亿的帝少薄情寡性,在新婚当天把她丢在婚礼现场,独自去了国外。两年后归来,他却明目张胆地说想和她生孩子?“你是不是有病?”她瞪他一眼。以为他会沉下脸,却没想到他猛然将她扑倒,嘴角扬起一抹邪魅的笑:“我觉得我好像得了抑郁症,要不郁医生你帮我治治?”被吃干抹净后,郁医生嘴角微抽:抑郁?那不就是压她?
  • 为君解罗裳:妖女倾天下

    为君解罗裳:妖女倾天下

    这东南国,谁人不知,谁人不晓,这要嫁的王爷,是传说中的暴君,杀人不眨眼,嗜血成狂的一个魔君的?圣旨一下,要千家的女儿嫁给东南国国的这个平南王爷,千家一听,仿佛是立马炸开了锅一样的,你不愿意去,我不愿意去,自然,就是由这个痴儿傻儿嫁过去了?
  • 仙妃乱世之妾本红莲

    仙妃乱世之妾本红莲

    她,本是天上的红莲仙子,容貌娇媚,心如明镜,倾城倾国倾天下,与世无争。但并不是你与世无争,便可得一片安宁的。众仙宴会上,因其他仙女的嫉妒,暗遭陷害,被皇母降回原型,封印在终年积雪的紫云山上,一千年。转世人间,江南萧家嫡长女。本是宁静生活,却卷进了家族的阴谋血腥中,尝尽人间喜怒哀乐生离死别,终是明白,并不是自己踏实本分与世无争,便可得一片安宁!于是,狂风起,左手仙法,右手妖术,碾压世间一切妄想伤害到自己和家人的人!一千年满,天界招位,额间红莲,薄唇微珉:“神仙?老娘我不屑!纵使天界千百好,我仍独恋世间情。”
  • 极度恐慌

    极度恐慌

    “少数派”是个游戏名。顾名思义:少数获胜,多数败亡。在这个游戏中,优胜劣汰的法则被运用到极致,即使在一对一的游戏中,你也要尽力尝试与众不同的思路,即使是看起来很平常的结果,你也最好有充满智慧的理由。表面看来,游戏输赢靠的是运气,但聪明的玩家会知道,每一次选择,每一件道具,每一个动作……都可能暗藏获胜的契机,你的头脑、勇气、心理素质……都会受到严酷的考验。以上简单的定义远不足以表述游戏的复杂,它无限循环,花式多样。场地的改变,人员的调动,道具的更新……都会出现千差万别的变化。是与他人和平共处?还是靠欺诈暴力来谋夺最大利益?你可以做个好人,但你能保证别人心中没有邪恶?性命悠关之时,你能毫无保留地信任他人吗?在这种游戏下,你还能看到人性的光辉吗?欢迎来到“少数派”游戏场,是收获惊喜,还是收获“极度恐慌”,请做出你的抉择……
  • 半妖盲女

    半妖盲女

    她是越国最高贵最美丽最想死也是最不详的公主。天生眼盲,十五年来从未说过话,她不是不会。只是不愿!本文分为四个篇章。妖界,人间,魔界以及结局篇。每一个篇章都有一个男主。虽然有三个男主,但是本文不是一女多男。此文略悲,不喜勿进!
  • 穿军装的爱情

    穿军装的爱情

    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一个金戈铁马的爱情故事,一部网络点击率上百万的军旅爱情小说……
  • 怨灵实录

    怨灵实录

    一桩命案,几件带血的证物,让原本生活安逸循规蹈矩的后勤警谭琛陷入漩涡中:神秘死去的女大学生,意外身亡的同事,行为古怪诡异的证人们……现实和异度空间双重压力,似曾相识的场景,慢慢唤起他记忆深处的惊悚。
  • 惹爱成婚:独宠医家小娇妻

    惹爱成婚:独宠医家小娇妻

    他,众人眼中的无情太子爷,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人前冷漠,背地里却被人叫做不举太子。她,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刚应征上实习医生,是华夏第一医大的校花学霸。这是一个彪悍妞儿走夜路遇见禽兽被压与反压的惊悚故事。这是一个冷漠大爷勾引娇妻不断诱敌深入的故事。
  • 锦宸

    锦宸

    山上梅树凋,山下桃花开。本无意引得动情,终是教人生死相许。比使命更沉重的是什么?比责任更重要的是什么?比命运更难测的是什么?是你。无关生死,天赐孽缘。
  • 母亲河

    母亲河

    这部散文集分《抒情》《记事》《怀人》组成,抒人生感慨,记乡情友情,怀先贤师友。文字清新,情感质朴,蕴意深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