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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商标的取得、续展、转让及许可(4)

9.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典型案例】

姬某毕业于中央美院服装设计专业。毕业后,姬某与朋友合开了一家服装公司。姬某公司设计的服装款式新颖、做工精细,特别是姬某设计的名为"春韵"的一系列服装在投入市场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公司的订单逐渐增加,知名度逐渐扩大,在服装界名气大增。为了防止别的公司假冒姬某公司产品,2009年12月,在姬某和朋友商量之后,以"春韵"为商标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并通过了初步审定。今年3月,姬某取得了"春韵"注册商标,核准使用于姬某公司生产的服装上。随后,甲服装公司慕名而来要求与姬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考虑到公司发展的前景下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由于公司运作的原因没有去商标局备案。甲服装厂在生产一批服装投入市场后,由于质量不过关,遭到了消费者的投诉,姬某公司的信誉也随之受到了影响。姬某公司便打电话给甲公司要求其赔偿姬某公司的信誉损失,甲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专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需说明一点的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43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

第44条第2款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43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

【宣讲要点】

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如果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利害关系人可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商标注册成功;对抢注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则可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另一种情况是,抢注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但没有实际使用的,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最后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对恶意抢注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通过商标异议或争议程序,还是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商标抢注问题,都属于事后的救济手段,由于现行商标立法的不尽完善,事后救济手段在取证和裁定方面均有一定难度。因此,企业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商标被抢注。

首先要强化商标注册先行意识,对已使用的商标尽快申请注册,对即将使用的商标提前申请注册,把"茅坑"先占住;其次,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防他人抢注;再次,企业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商标监测,密切关注《商标公告》或定期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抢注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抢注即可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典型案例】

方某现在北京市A区经营一家从事轻工业品出口贸易的外贸公司,其主要的产品是各类纸制商品,诸如卫生纸、面巾纸等。由于方某比较注意产品的质量,故公司生产的"新雅"牌系列商品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较高,而且还赢得了国际市场定销客户的欢迎。2012年8月,方某公司将"新雅"牌系列纸制品的生产技术转让给福州市B区的某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新雅"牌纸制品是方某公司的主打产品,商标所有权为方某公司所有,对方只享有"新雅"商标的使用权。2013年12月,福州市B区的某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却瞒着方某公司抢先申请注册"新雅"商标。为此方某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要求撤销某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申请注册的"新雅"商标。

【专家评析】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最明智的选择。在此,本案中,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根据方某的请求,对某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申请注册的"新雅"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再加上有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出于各种动机,也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现象。因此,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恶意抢注他人享有的,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且有一定影响的在用商标。为了保护原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另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方某公司使用"新雅"商标在先,而且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较好,在国内外客户心目中有一定的知名度。福州市B区某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违反双方达成的协议,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新雅"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当然会根据方某的请求依法定程序对已申请注册的"新雅"商标裁定撤销。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45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36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11.商标局裁定一个商标由两家共同使用怎么办?

【宣讲要点】

市场上出现两个相似甚至相同的注册商标被两家没有任何关系的厂家同时同地使用的情况有很多,其中的原因很多,我们对此进行总结后,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

(1)历史原因。

比如商标法生效以前,不同厂家已经使用了同一商标。

(2)市场发展。

比如原来只是一个地区性的小商品的商标,后来发展成了全国性的商品,此商品上的商标,便有可能和异地一个相似甚至相同的商标同时同地使用;也可能是该商标原来被用在一个商品上,后来又发展到用在了其他新商品上。

(3)企业变迁。

原来是一家企业,后来经过法定的分立程序,变成了独立的几家厂商,而这几家仍使用原有的同一个商标。

(4)商标局审查失误,或者在先商标权利人没有及时行使异议权,使得不该注册的商标被成功注册等。

另外,我国《商标法》第5条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律规定,共有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他们共同申请注册了同一商标,所以,他们就是同一商标的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如果申请注册他人已经注册享有专用权的商标,而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则不符合可以获得商标权的条件,国家商标局也应不予注册。

【典型案例】

甲厂与乙厂处在同一个地区,生产相同的产品已经几十年了。几年前,甲厂注册了某商标,乙厂则通过与甲厂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该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但是后来,乙厂未经甲厂的授权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该牌商标的联合商标。甲厂认为,乙厂注册的联合商标和本厂在先注册的商标非常近似,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破坏该商标的显著性,所以,其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停止给乙厂注册该商标的联合商标。但是商标局审理后却作出裁定,认为该商标经两家厂商的长期使用,已经使消费者能够对两家的产品包装、厂家地址等其他标志进行区分,因此核准了乙厂对该联合商标的注册申请。甲厂对此裁定表示不服。

【专家评析】

案例中,乙厂在没有与甲厂协商的情况下就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因此,甲厂在得知该情况后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明显表明二者之间根本没有共有商标的意愿,并且乙厂申请注册该商标与甲厂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所以,国家商标局应当进行审查,驳回乙厂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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