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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建设用地(2)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发布征地公告是征地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不需要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也不会因为行政相对人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免除公告的义务。当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时,相对人可以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纠正其违法行为。

本案中,县政法以原告胡某已经知道并且认可了土地征收这一事实作为抗辩理由,想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这种做法是违背发布征地公告这一行为的性质的。所以,法院确认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第1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14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4.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宣讲要点】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的依据: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的条件,向社会公告。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即在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

但是,《土地管理法》又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也可以先批准项目用地,后修改规划;二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该计划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三是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典型案例】

乾坤公司与某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国土资源局出让150亩地给乾坤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亩8万元,总额为1200万元。合同还约定,受让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双方因出让金的支付发生纠纷,国土资源分局以有部分土地没有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乾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合同出让的150亩土地原为农业用地,其中只有80亩土地经过省政府的批准转为了建设用地。据此,法院认为,合同中经过政府批准的8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效,未经政府批准的7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无效,其他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对于合同的有效部分,该国土资源分局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专家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乾坤公司因为建设项目的需要,准备通过出让方式从国土资源局那里得到150亩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国土资源局出让的这150亩土地中,只有80亩土地是依法取得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也就是说,国土资源局只能出让这已经确定农用地转批手续的80亩土地,对于余下的70亩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出让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4条和第56条的规定,本案中未经政府批准农转用土地的部分合同无效,但是部分合同无效,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依然有效。所以国土资源局仍然要履行已经生效部分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19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合同法》

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宣讲要点】

一般来说,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支付相应对价,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有偿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2)国有土地租赁。

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这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作价,作为出资或股本投入新设立的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除了上述有偿使用方式外,一些特殊的建设用地,比如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典型案例】

2005年3月,某市城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予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办理征用划拨甲地段建设电视塔及配套设施的用地手续。2005年6月,建设公司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上述地块的土地有偿(划拨)使用与建设用地手续。2006年2月,双方签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公司支付出让金后,国土局经审核,于2006年3月向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载明土地取得方式为协议出让,土地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土地座落甲路。并注明:请凭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在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后,凭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拆迁结案证明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黎某是甲路段一房屋的产权人,因认为市国土局的行政许可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所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法院认为,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在办妥用地的预审等手续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相关资料向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国土局作为本市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查部门,审核该项目属公共建筑用地,经批准同意并在与建设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后向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驳回了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中,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说,应先由用地者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地价,出让年限,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以及土地使用条件,经双方协商达到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是一种缺乏公开竞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但是对于一些垄断行业或者是大型设施用地是很有必要的。电视塔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占用很多的土地,并且是公共建筑,因此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电视塔建设公司是在得到城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上述地块的土地有偿(划拨)使用与建设用地手续。国土局是市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查部门,有权对建设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公司和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按照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事项。在建设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市国土局才所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所以,从程序角度看,市国土局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被撤销。黎某的请求于法无据。

【法条指引】

《物权法》

第137条第1款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土地管理法》

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9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21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6.应该怎样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

【宣讲要点】

建设项目要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使用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如果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必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再申请用地。

(二)建设项目已经批准,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在城市规划圈内还应该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一般包括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用地申请,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归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再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被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包括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发划拨决定书等。

工业、房地产开发用地等按规定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在成交前没有确定的土地使用者,因此也就不存在建设项目审批,这类土地的出让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公开市场出让,建设单位通过投标、竞买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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