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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儿童受教育权益保护(2)

【专家评析】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同时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更是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作了详细规定。在我国,不是所有的学校教育都是义务教育,不是任何层次的学校教育都带有义务性和强迫性。根据《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即小学和中学,共9年。由此可知,义务教育就是国家依法强制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给予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对于义务教育而言,接受教育同时体现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义务。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各级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义务使其入学或为其入学创造条件。如果他们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就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因此,在本案中,唐某与蔡某让两个孩子辍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其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为了落实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可见,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无权对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加以限制和剥夺,相反,保证未成年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是依法必须履行的职责。此外,还应在物质条件和学习时间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即使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也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按规定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本案中,唐某与蔡某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决定让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失学,他们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违反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同时也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侵权行为。唐某与蔡某在学校、村支部以及镇政府多次批评教育下,仍不将子女送回学校复学,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处罚。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以家庭困难为由使子女辍学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家庭或家长都不能以贫穷为借口而不履行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父母可以申请减免杂费或申请奖学金。同时,学校、政府、社会都应当帮助因贫困而失学的未成年人,为他们接受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

【法条指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9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义务教育法》

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4、父母离婚后,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

【宣讲要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案例】

李某与郝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两个人举行了婚礼,不久就有了一个漂亮、可爱的小女孩:李某某。随着时间一点点地流逝,两个人才发现生活远远不像恋爱那么简单和浪漫。柴米油盐、锅碗瓢盆代替了谈恋爱时的花前月下、甜言蜜语。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使李某与郝某多少都有些心理失衡。李某与郝某经常因为照顾孩子的事情发生争吵,相互指责对方不顾家,不关心孩子,可怜的小女孩成为了父母相互伤害对方的武器。1993年,索然无味的婚姻生活让李某与郝某都感到疲惫了,两个人同意离婚,但谁也不愿意抚养年幼的李某某。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考虑到李某某尚在哺乳期,人民法院判决郝某抚养李某某,李某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

虽然不情愿,但郝某还是接受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但她在内心里始终将李某某视为自己今后生活的一个沉重包袱。一开始,李某还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时间一长,便越来越不放在心上,最后干脆不支付了。郝某也无心照顾女儿,一下班就去唱歌、跳舞,想借这种方式来摆脱烦恼。可怜的小女孩,还在哑哑学语的阶段就失去了父爱和母爱。1994年元旦前夕,郝某在一个圣诞舞会上认识了新的男友,关系进展迅速。不久,两个人就有了结婚的想法。男友能接受郝某的一切,就是无法接受她与前夫的孩子。本来就把孩子视为包袱的郝某更加坚信自己当初的担忧是正确的,孩子给自己带来了痛苦,会毁了自己的终身幸福。在这种念头的驱使下,郝某决定甩掉这个包袱。一个漆黑的夜晚,郝某把裹好的李某某带到了城郊的公路边上,放下孩子便头也不回地离去了。

小女孩经过了一夜的啼哭,在第二天早上被路人拣到,由于无人认领,她被送到了孤儿院。就这样,本来应该在父母的疼爱下幸福成长的她成了孤儿,失去了自己应当拥有的一切。特殊的经历和成长环境使李某某养成了一种十分叛逆的性格。14岁时,她被送到一所寄宿制的中学读书,但李某某从来就不学习,而是经常偷偷跑到外边去瞎混。老师也管不了她。很快,她结识了一群社会青年,成为了他们中的一员。喝酒、吸烟、唱歌、跳舞、打架、偷东西,成了李某某生活的全部内容。还未成年的她就与多个男人有了性关系。由于李某某的恶劣表现,她被学校开除了。从此,李某某更加堕落,肆无忌惮地过着放荡不羁的生活。公安机关多次将李某某拘留,但只要一放出来,李某某就又回到了原来的生活圈子里。最后,她被送进了工读学校。李某某的母亲终于从别人的那里听说了李某某的遭遇,此时已经有了第二个孩子的她对母爱有了更深的理解,开始为自己当初的行径而悔恨。她找到了李某某就读的学校,希望和李某某母女相认,但当她向李某某讲明了一切时,迎来的却是李某某敌视甚至是仇恨的目光。郝某的心凉了。

【专家评析】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青少年的父母对青少年的抚养教育义务。当我们谈到青少年的受教育权时,往往关注的是青少年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而青少年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却被人们不经意间忽视了。但家庭教育作为父母履行抚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重要内容,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家庭教育是给青少年上的第一课,如果这一课没有上好,或者缺课,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挽回的。李某某正是由于被父母遗弃,自幼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爱、教育,才最终走上了邪路,滑向了堕落的深渊。

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的家庭会给子女的心理带来阴影,造成子女不能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而父母离异、支离破碎的家庭对子女的伤害尤甚。夫妻的离异使得死亡的婚姻得到解除,打翻了架在他们身上的精神枷锁,给了他们的感情生活重生的机会;然而同时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后果,对青少年子女的影响尤为不利。同父母残缺型家庭一样,青少年因此而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父母正常的抚育,形成了巨大的心灵创伤。父母的离异给尚未定型的青少年的个性结构写下了邪恶的一笔。青少年的社会化道路开始转弯,走下坡路。他们为此失去了自信、自尊,开始憎恨社会的不公,开始塑造自己的反社会人格,进而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为了防止因父母离异而使得青少年不能享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父母的义务,以确保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在这里,一方面要全面地理解父母对青少年子女的教育义务。“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重要职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应尊重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二是父母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子女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子女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赌博、吸毒等恶习,使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离异的父母对子女承担教育的义务包括进行家庭教育和保证青少年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因此,双方都要合理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异的,对青少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原则上按照如下方式解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教育;二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子女随何方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对十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子女随父方或随母方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青少年自己的意见。如果青少年在父母离异时是由父或母一方抚养教育,但后来由于这方无力继续抚养教育青少年子女的,或不尽抚养教育义务及虐待青少年子女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的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变更由另一方抚养教育,以确保青少年能得到完整、健康的教育。对离异的夫妻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教育青少年子女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郝某对李某某的遗弃事实上已经构成了犯罪,对此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21条第1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21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5、父母如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法制教育?

【宣讲要点】

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具有基础性的、特殊的、长久的地位和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至关重要的条件,每一个父母都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实施家庭法制教育,努力让家庭成为子女健康成长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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