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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维护(4)

【专家评析】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准确地理解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的离婚起诉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男方在上述期间内提起离婚诉讼,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对其离婚起诉将不予受理。2011年11月,李某分娩产下一名女婴,于某于2012年4月提起离婚起诉,显然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离婚起诉,对其离婚请求不予受理。

(二)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女方的离婚起诉权不受限制。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本案不是由女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况且女方不同意离婚,所以应当驳回起诉。

(三)在特殊情况下,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男方的离婚起诉权不受限制,对男方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而怀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不予受理,显失公平,而且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如果男方在女方因通奸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早地解除因通奸怀孕而破裂的婚姻关系,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不存在女方因通奸而怀孕的情况,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范围。

在本案中,李某在分娩后,婴儿即被送养,女方不再承担哺育婴儿的责任,男方的离婚起诉不会影响母亲对婴儿的哺育,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男方的离婚起诉?对此,应当看到《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使在哺乳期的婴儿获得正常的哺育,保证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使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身心都比较脆弱的女方的身心健康得到照顾,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故而受到伤害。因此,在本案中,婴儿虽然已被送养,但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事实没有改变,根据法律规定,男方仍然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对于某的离婚起诉应予驳回。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0、丈夫长期精神虐待妻子,女方能否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

【宣讲要点】

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既包括捆绑、殴打、禁闭、冻饿、残害、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身体暴力,也包括侮辱、谩骂、讽刺、不说话、虐待对方等精神暴力。如果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胡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结婚。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胡某的父母、兄弟姊妹同胡某一起对李某进行围攻,当场侮辱、谩骂和讽刺李某,并在邻里间散布谣言、挑拨是非,孤立李某。最后发展到李某周围的人一律不和李某说话,见面即以冷眼相对。胡某及其家人的做法给李某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使李某长期精神压抑,情绪低落,性格变得内向、孤僻,注意力不集中,一度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2011年11月,李某提出离婚。胡某不同意,并与其家人对李某采取限制外出,跟踪盯梢等手段。李某忍受不了胡某及其家人的长期精神虐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在起诉书中称,胡某及其家人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以侮辱、谩骂、冷嘲热讽和不说话等方式对其进行虐待,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评析】

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婚姻法》总则、离婚和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章均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严格禁止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对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构成虐待罪的,可依《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家庭暴力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范围,即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目前还存在不同的意见。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殴打、体罚以及辱骂等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以给被(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看,包括单纯造成精神损害的家庭暴力、单纯造成身体损害的家庭暴力和造成两个方面损害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既包括捆绑、殴打、禁闭、冻饿、残害、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身体暴力,也包括侮辱、谩骂、讽刺、不说话、虐待对方等精神暴力。不论行为人是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还是以其他手段实施家庭暴力,只要给受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就是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列举的主要是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引起诉讼的主要是身体暴力。但从家庭暴力的现状看,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暴力(又称家庭冷暴力)是大量存在的,并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如果法律将这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排除在外,将使受害人,主要是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家庭冷暴力也应当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作为以“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予以禁止和处罚。但必须指出,关于“精神暴力”问题,法律并无规定,所以必须从严掌握。

在本案中,胡某及其家人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以侮辱、谩骂、冷嘲热讽和不说话,挑拨邻里关系,孤立李某等方式,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使李某长期精神压抑,情绪低落,性格变得内向、孤僻,注意力不集中,一度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笔者认为,胡某及其家人的行为造成了伤害后果,可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1、离婚后男方引诱孩子抽烟喝酒,女方能否要求剥夺男方的探望权?

【宣讲要点】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应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被中止探望权的父或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探望权只是中止并不是永久的剥夺,待父或母一方不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事由消失后,应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典型案例】

关某(男)和费某(女)经过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关某某。后费某发现关某平时不思进取,整日混迹于歌厅酒吧之中,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在关某某9岁的时候两人协议离婚,婚后关某某跟着费某生活。两人在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关某每月可以来探望关某某一次。开始的时候执行的较好,费某对关某前来探视也给予协助。但是到了后来,关某经常到学校去找关某某,并带着孩子出入各种娱乐场所玩耍,致使关某某小小年纪就染上了吸烟喝酒的不良嗜好。费某曾多次劝说关某不要把孩子给带坏了,但是关某不听劝告,并认为关某某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自己有看望探视的权利,并称男人就应该会抽烟喝酒否则日后在社会上很难混。在屡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费某忍无可忍,只好将关某告上法院要求剥夺关某的探视权。

【专家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在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的:父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酗酒、吸毒等行为或者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绑架子女的企图等等。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以上不良行为提供条件,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其探望权。在本案中关某的行为显然对关某某的健康成长不利,关某某还是未成年人,就经常出入各种不宜于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耳濡目染学会了抽烟喝酒,常此以往,关某某的世界观和生活观就会发生扭曲,成为有害于社会的人。因此综合本案的情况,法院应当判决中止关某的探望权。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应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中止探望权并不是取消孩子同父或母的父母子女的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探望权的中止而自然终止,被中止探望权的父或母还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探望权只是中止并不是永久的剥夺,待父或母一方不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事由消失后,应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2、离婚后一方带着孩子生活,可否因孩子生病要求增加抚养费?

【宣讲要点】

即便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分担数额,但如果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抚养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做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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