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942400000011

第11章 老年人继承权益维护(5)

最后,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授遗。一般要用当地通用的见证人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陈述,语言要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如果遗嘱人采用了书面或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则不是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针对旁人的提问遗嘱人所作的摇头或者点头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势的形式来表达意思的情况。这种表示是否应认定为口头遗嘱存有争议。如将点头摇头和手势这种表示认定为口头遗嘱,此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原意。因为遗嘱人用点头或者摇头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时,是必须妥借助他人的提问行为才能完成的,这并不完全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极易曲解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使用手势的方式表达意思时,由于不同的人对同一手势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产生歧义。同时,点头、摇头和手势均没有以语言表达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口述的形式。所以,对点头、摇头或手势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对此种情况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当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对于聋哑人以手势方式来表示其意思的,而且是对在场的懂晓哑语的见证人所作的表示,应当认定为口头遗嘱。遗嘱人的口头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必须全面真实地将遗嘱人口头所述的处理其遗产的意思如实地转达给继承人或相关的部门和机关,并尽量将遗嘱人的原话表述出来。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口头遗嘱进行书面记录和录音的要求,极易造成见证人伪造、篡改口头遗嘱的情况发生。所以,见证人伪造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被见证人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案中,立遗嘱人黄林在中风病情好转后,完全有能力用书面或录音的方式设立遗嘱,这就使他在病发时所立口头遗嘱失效。在他没有采用其他有效方式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配遗产。黄平要求以黄林的口头遗嘱来分配遗产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2、病人在病危状态立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宣讲要点】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正机构办理的,即便是病人在病危状态立下,只要其未丧失行为能力,也应认定遗嘱有效。

【典型案例】

王某为某村村民,生有一子王甲。2008年,在妻子去世后,王某与同村刘某结婚。2011年10月5日,王某在病危状态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在与刘某结婚前所建的正房五间及院落归王甲所有;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存款,属于王某的部分归王甲所有。10月6日,王某去世,其与刘某在银行有存款25900元。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为王某办理丧葬的费用均由王甲支付。2012年2月,王甲到法院起诉继母刘某,要求按其父王某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继承王某所遗留的财产。刘某以原告未对其父尽赡养义务,不能享有继承的权利,且王某在立遗嘱时已处于病危状态,遗嘱应属无效为由提出答辩,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遗嘱合法有效,应该按照王某的意思对遗产进行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王甲在王某生病期间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而刘某对王某照顾较多,因此王某的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王某的遗产。

【专家评析】

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定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法定继承中,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原告王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儿子,被告刘某系被继承人王某之妻,他们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他们应当均等地享有法定继承遗产份额的权力。但在本案中涉及被继承人的遗嘱,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遗嘱有效,本案就不能按法定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王某的遗嘱处理遗产。二是遗嘱继承及遗嘱效力问题。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正机构办理的,程序规范性强,其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也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公证遗嘱较高的效力。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立了公证遗嘱,被告要想主张此遗嘱无效,必须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及相关证据。在庭审中,被告主张了两方面,一是提出继承人王甲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二是对王某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对于被告提的第一个问题,《继承法》第7条有明确规定,即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只是提出王甲未赡养王某,不符合《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并且王甲为王某交纳医疗费等行为看,被告的主张不属实,况且王某自愿立遗嘱将遗产留给王甲,说明王甲并没有伤害其与王某的父子感情;对于被告提的第二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立遗嘱时虽在病中,但王某作为成年人,在公证人员面前所立的遗嘱应为其自己意志的真实体现。综上,王某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的。因此,根据该遗嘱,王某的房产应由王甲继承,刘某无权继承。存款因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某的遗产,应归王甲所有。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3、老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宣讲要点】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有偿、互为权利义务的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上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扶养人在履行完扶养义务后有权取得遗赠的遗产,遗赠人的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的遗产。

【典型案例】

原告夏清泉(女)的生父于1991年死亡。同年,夏母与黄绍南结婚,夏清泉随母和继父共同生活。2002年,夏清泉结婚,随丈夫一起生活。黄绍南有祖遗房产四间,木帆船一只,以驾船运输为业。2002年2月,某县组织水上船民成立木帆船运输合作社,黄绍南带船入社。2008年,黄绍南因年老体弱不能再驾船运输,夫妻俩身边没有亲人,生活诸多不便。于是,黄绍南夫妻与木帆船运输合作社商定,由合作社负责黄绍南夫妻的生活费用和日常生活的照料,并负责其死后的安葬;黄绍南夫妻的房屋四间、木帆船一只,在其死后归合作社所有。在此期间,夏清泉虽未负担父母的生活费用,但经常看望父母,帮助料理家务。2010年、2012年黄绍南夫妻相继去世,由木帆船合作社负责安葬。2013年,合作社将黄绍南夫妻的遗产四间房屋出卖给他人,夏清泉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绍南夫妻与木帆船合作社是遗赠扶养协议关系,木帆船合作社在履行扶养义务后可以取得遗产。另一种意见认为,黄绍南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木帆船合作社对其给予了“五保”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木帆船合作社不能取得遗产,黄绍南夫妻的遗产应该由其女儿夏清泉继承。

【专家评析】

“五保”制度是我国农村建立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上的养老制度。“五保户”是我国农村中没有亲属供养而享受社会保险的农户。享受“五保”的人通常都是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近亲属赡养的老弱孤寡病残的农民。对于这些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供养他们,使他们老有所养,生养死葬。对于“五保户”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的精神,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如果死者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继承人要求继承的,在扣还死者生前的“五保”费用和合法债务后,其遗产可以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被扶养人有要求扶养的权利和恪守协议,不得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不利于扶养人的处分等义务,扶养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和扶养的义务。

应当明确:“五保”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看起来相似,其实二者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性质上有区别,遗产处理上并不一样。本案中,被继承人黄绍南夫妻与被告木帆船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显然是遗赠扶养协议关系,而不是“五保”与被“五保”的关系,木帆船合作社在履行扶养义务后应该取得遗产。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同类推荐
  • 国外公民学

    国外公民学

    本书阐述了公民学的概念、范畴,公民学理论及公民社会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就提高公民素质、强化公民意识、加强公民教育等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 农民经商理财法律案例精讲

    农民经商理财法律案例精讲

    本书主要立足于农民如何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及链接最新法律,介绍相关法律知识,让农民群众从一个个鲜活、真实的法律案例中学懂法、会用法。全书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设立、经营纠纷案例,介绍农民开办公司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是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经营纠纷案例,针对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设立及经营会遇到与公司不同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经商税费纠纷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介绍农民如何避免经商理财过程中的税费纠纷;第四部分是合同纠纷案例,该部分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让农民学会如何签订、履行合同;第五部分是防范投资风险案例,目的是教农民学会防范投资风险。
热门推荐
  • 剪刀·石头·布

    剪刀·石头·布

    作者对一个事件、一种现象的原因与意义的反复追问,可以集束性地敞开一类命题的意义……生活自身的魅力就在于其始终像一个万花筒,发散着无数种让人难以澄清辨析的风景。抓住一个端点,延伸这一条脉络上可能有的N种故事。
  • 沉鱼记

    沉鱼记

    百年春秋,烽火不息。这是一个名士与名将辈出的时代,这是一个刺客与美人的时代,这是一个阴谋与间谍的时代。壮士重然诺,君王轻生死。红颜为祸水,白发长歌行。一笑可倾城,一言可灭国。夫差一朝称霸,转头成空。西施十年忍辱,回首浮云。越女青青为找回阿爹遗物闯入吴宫。剑庐盗剑,吴宫惊魂,青青遇到了孙武传人,也见到了久别的越女西施,身不由己地卷入了吴越之间的明争暗斗,见识了刺客的悲壮,间客的无奈,谋士的无耻,君王的无义……姑苏大城下到底有多少机关?吴越的铸剑术如何会失传?机关术、阴阳术……诸子百家之前,末代春秋,有多少阴谋诡计在十国一百二十六城中不断上演……说春秋,道江湖,传奇之中,莫过一阙:《沉鱼记》
  • 末世重生之苏寒

    末世重生之苏寒

    上一世,你是女主,男人、权利、能力、机缘,什么都是你的!我只是一个女配,我的权利、我的机缘统统都是你的,包括我的命你也要,好!我有尊严,自爆而亡!这一世,你依旧是女主,我依然是女配。我自己过的逍遥,男人、权利统统归你。我倒要看看,这一世没有了我的铺垫,你还会和你的男人们笑傲天下么?看女配如何在玛丽苏光环下活得逍遥!
  • 冥王溺宠:腹黑萌妃很倾城

    冥王溺宠:腹黑萌妃很倾城

    她是素颜女神,也是高级杀手!在别人面前很高冷,而背后却希望有个人可以懂她。她,风云国的将军大小姐,一次高烧让她变得痴傻,更是喜欢犯花痴,从小受人欺淩。当她变成她,整渣男,欺渣妹,更是狂傲无比。他是风云国的三殿下,人称冥王,脾气更是暴躁无比,厌恶女子,所有人不得离他1米近,就连他的手下也不行,否则杀之。刚出生,天上就出现异像,被人说成是风云国的煞星。长大后,他嗤之以鼻。当她出现在他的视线,让他觉着自己的世界不再诙谐。从此宠她入骨,让她习惯自己的存在。对于他的宠爱,她直接回应,因为她在这个时代没有如何势力。当腹黑遇上腹黑,到底会有怎样的故事呢?【本简介纯属虚构】
  • 穿越时空之公主复仇记

    穿越时空之公主复仇记

    我一个生活在二十一世纪高科技时代的米虫竟然因救人而穿越了!我成了天朝王国的公主,哈哈哈!我亲爱的古代,我向往的江湖,我来了。困在这深宫内院怎么能完成我笑傲江湖的梦想?不安分的我开始了出逃计划.在无奈被逼婚时遇到了我的黑马王子。
  • 梵天之境

    梵天之境

    一个普通的打工仔,在一次徒步旅游的一次意外经历。好不容易回来之后,才发现人生从此改变
  • 增修教苑清规

    增修教苑清规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木匠家的小娘子

    木匠家的小娘子

    张木:我觉得我是一个生活白痴,如果有一天我到了古代,要么被当成妖孽弄死,要么就得活活饿死!穿越后我才知道,原来我是一支金光闪闪的潜力股!
  • 武圣战记

    武圣战记

    混在三国,化身武圣、霸道、狡猾、皮厚、面黑、他暴打于毒,和左髭丈八称兄道弟,做起了廖化、周仓的小弟。
  • 花家公子

    花家公子

    公子沈白一笑,千年寒冰都能融化,就连归隐在丘凌山的万祖姥姥都败在了他的笑容之下。花家三小姐花千也是人中凤凰,美貌堪比江湖上顶顶有名的红冉仙子,武功乃是小辈中一等一的高手,却偏偏喜欢青梅竹马的酸秀才江小诀。无奈沈白只能一路跟在花家小姐身后追追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