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942200000013

第13章 普通合伙企业(12)

【典型案例】

大华家具厂原系某村委会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韩某某为该企业承租人。2004年6月经韩某某与屯村委会协商,村委会将大华家具厂转让给谷某某经营,并签订转让协议。同日,经村委会与韩某某协商,将大华家具厂的资产以150万元资金转制由韩某某与谷某某、余某某三人合伙共同购买和经营,并由韩某某同谷某某、余某某签订了大华家具厂产权转让内部合伙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由谷某某出资80万元,余某某出资60万元,用于支付大华家具厂转让费;同时同意给韩某某10万元空额投资。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欲转让其投资,应经三合伙人同意后,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权。需转项经营或转让企业,应由合伙人开会统一意见,如果有分歧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一致即可操作。转让所得金额150万元以内的由实际出资人按投资比例分获,150万元以上的由所有出资者按投资比例分获。

协议签订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后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在通知韩某某到厂内议事,而韩某某没到的情况下,谷某某、余某某以150万元价格将大华家具厂的全部资产转让给胡某某,并于2006年12月签订了企业资产转让协议书。韩某某诉称转让资产侵犯其权利要求法院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专家评析】

韩某某与谷某某、余某某的合伙经营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按照合伙经营协议第9条的约定“在合伙经营期间,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实际经营情况,需转项经营或转让企业,应由合伙人开会统一意见,如果有分歧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一致既可操作。转让所得金额150万元以内的由实际出资人按投资比例分获,150万元以上的由所有出资人按投资比例分获。”即在谷某某、余某某意见一致的情况下,韩某某是否同意均不影响企业的转让,因此,认定企业转让无效显然依据不足。

此外,《合伙企业法》虽然规定了合伙人处分企业不动产或转让各自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该规定仅是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合伙人之间行为的约束。而本案涉及当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的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就此,《合伙企业法》第21第2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37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以上规定均体现了合伙企业法关于当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的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首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中谷某某、余某某在与胡某某协商转让企业时,并未告知该企业为三人合伙企业,且被转让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性质亦非合伙企业。胡某某在此情况下与谷某某、余某某签订企业转让协议并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其主观上显然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因此,胡某某实属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且,关于韩某某在主张其有优先购买权一节,谷某某、余某某与胡某某签订的是企业的整体转让协议,并不是出让某个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不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故对韩某某的此项主张也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合伙企业法》

第21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十三、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宣讲要点】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和第39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顺序。

所谓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对他人所负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完全不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所欠的债务,该债权债务关系与合伙企业无关,因此应当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通过这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合伙企业对其到期债务首先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以由合伙人清偿,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只有在合伙企业无法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06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某某酒店一直委托原告某某公司负责其主楼和附楼的消防、电房气体等设施的安装,并针对不同部分先后签订4份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并且主楼于2008年9月经验收合格,附楼于2009年2月经验收合格。2009年6月8日,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酒店对所有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全部工程的工程款合计为1465000元。2012年7月16日,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酒店对已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清算,双方确认自2007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某某酒店共已支付工程款921543元。现被告某某酒店仍欠原告某某公司工程款合计543457元未付,损害了原告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某某酒店为合伙企业,被告王某某、梁某某为其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之规定,被告王某某、梁某某应当就被告某某酒店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8日,被告某某酒店与原告某某公司签订1份《合同书》,约定某某酒店主楼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原告某某公司承建安装,合同约定造价为480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成50%时付168000元,工程完成时付249600元,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46800元,剩余工程价款15600元待保修期满1年后15天内付清。2008年3月18日,被告某某酒店与原告某某公司又签订1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某某公司承建安装某某酒店主楼增加的消防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等,工程价款为400000元,待工程完成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证后1年内付清。同日,被告某某酒店与原告某某公司再签订1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某某公司承建安装某某酒店附楼的消防工程及设施,承包范围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工程价款为500000元,待工程完成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证后1年内付清。2008年4月23日,被告某某酒店与原告某某公司再签订1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某某公司承建安装某某酒店附楼一层发电房配电房安装七氟丙烷系统增加工程;合同造价为85000元,合同签订后3天内付40%,待工程完工后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余20%工程价款在工程完成附楼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证后6天内付清。2008年8月18日,某某酒店主楼的消防工程经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意见。2009年2月13日,某某酒店附楼的消防工程经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意见。2009年6月8日,被告某某酒店与原告某某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结算书》对涉案工程的价款进行结算,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465000元。2012年7月16日,被告某某酒店与原告某某公司对账,双方共同签订《某某酒店与某某消防已结工程款明细表》,确认某某酒店共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21543元。上述明细表记载的内容表明,双方结算后,被告某某酒店多次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其中,2009年11月支付200000元,2010年2月支付200000元,2011年1月支付52103元,2011年9月支付10235元,2012年6月支付79205元。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一、涉案的2008年3月18日的2份《合同书》对被告某某酒店是否有约束力;二、被告某某酒店欠原告某某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三、偿付价款的顺序。

关于本案的争议点一。被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可以证明被告曾于2008年11月5日重新雕刻印章,但该重新雕刻的印章是否上述2份《合同书》上所盖的印章不能确定,且在庭审时,被告梁某某的代理人已明确承认上述2份合同有履行,故上述2份《合同书》对被告某某酒店有约束力。关于本案争议点二。三被告对2006年2月8日及2008年4月23日的2份《合同书》没有异议,涉案的4份《合同书》对原告某某公司及被告某某酒店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某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某某酒店应按《合同书》的约定付款。涉案工程的主楼及附楼分别于2008年8月18日及2009年2月13日经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且原告某某公司及被告某某酒店双方已于2009年6月8日结算,被告某某酒店出具《结算书》,确认涉案工程价款为1465000元。此后,被告某某酒店于2009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多次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并于2012年7月16日与原告某某公司对账,双方确认被告某某酒店共付工程价款为921543元。涉案工程价款为1465000元,被告某某酒店已付921543元,被告某某酒店尚欠原告某某公司工程价款54345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法院对原告某某公司关于主张判令被告某某酒店支付工程价款543457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上述工程价款,被告某某酒店应按涉案《合同书》约定的时间支付。被告某某酒店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某某酒店为合伙企业,被告王某某及梁某某为某某酒店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及第3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被告某某酒店的上述债务,应先以被告某某酒店的财产进行清偿,被告某某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被告王某某及梁某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法院对原告关于主张判令被告王某某、梁某某对被告某某酒店上述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指引】

《合伙企业法》

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十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宣讲要点】

由《合伙企业法》第39条可知,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该责任又是一个无限连带责任。下面来具体分析这一无限连带责任的意义:

首先,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这一点上体现了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的不同之处。无限责任具体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并不是以其出资数额或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而是包括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如果合伙人自有的财产也不足以偿付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则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到破产为止。需注意的是,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不得追及合伙人亲属财产或者如果合伙人是公司的话,不得追及到公司股东的财产。

第二,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具体含义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企业所负的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所有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剩余全部债务。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加重的责任方式,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不仅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其责任份额负责清偿,而且还要为其他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作部分或全部的清偿。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本身也是合伙关系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合伙企业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全体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是合伙企业利益的享有者和责任的承担者。即使是因为一个合伙人的行为导致的合伙企业的亏损,也需要全体合伙人承担损失。

同类推荐
  • 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本书选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四大金融市场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及其法院的判决进行介绍,从法律的层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 务工人员权益保护

    务工人员权益保护

    作为一本主要为农民工群体编写的维权工具书,作者本着为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的宗旨,力求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为农民工提供权益保护的有效帮助。希望通过本书的阅读,广大农民工朋友不仅可以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能够学会维护权益的各种方法,在面对各种不法侵害时能够据理力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第五版)》堪为国内物权法教科书的扛鼎之作。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物权法(第五版)》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本次新版,作者既充分汲取《物权法》颁布以来的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又基于新思考对全书章节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内容更趋务实,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
  • 校园安全纠纷法律适用指南

    校园安全纠纷法律适用指南

    《校园安全纠纷法律适用指南》以典型案例评析为重点,依据法学理论一生活实例一法律解读的线索深入细致地展开论述,以中小学校园安全法律热点及案例为阐述重点,同时涉及大学校园安全相关问题,内容涵盖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法律规范。书中具体到单个法律问题或案例时,可能涉及两个以_上的法律部门,因此未对校园安全法律热点问题和案例依据部门法做章节分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诗歌分册

    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诗歌分册

    本册分为“时间与季节”“亲爱的动物们”“花树与果实”“火车与旅行”四个部分,选入穆旦、林徽因、徐志摩、闻一多、戴望舒、海子、顾城、郑敏、孙毓棠、张枣、于坚、柏桦、食指、宋琳等众多名家的优秀诗歌作品。诗歌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提起唐诗、宋词,相信每个人都能背出几句,并说出头头是道的见解。本书则撷取了现当代的优秀诗歌作品分享给读者。并且编者别出心裁,将这些优秀的诗歌作品展示分析的同时,更着重启发读者进行全新的思考,而不拘泥于过往的解读。编者在每首诗歌甚至每节诗歌后,都进行了精练且富有哲思的点评。
  • 梦须还

    梦须还

    少女误入梦境,究竟是不小心,还是早有预谋?他处心积虑将她利用,面如谪仙却心狠手辣。苍让说,你不必为了讨好我而费劲心力,我也喜欢你,所以,我适应你就好了。她只是爱上了一个人罢了,为什么要遭受那么多不堪和凌辱。我这辈子最后悔的就是说我爱你的时候,觉得自己那么下贱,可是现在想起来却又觉得是值得的。她面前站的男子依旧着着红袍,依旧妖艳动人,依旧爱她如初。可是,他不是他。虚妄梦境,究竟何为真爱?
  • 生存GAME

    生存GAME

    当所有的一切都只是一场游戏时,结局是什么或许已经不再重要,享受过程带给的刺激与兴奋才会让人回归本能。人类并不是宇宙唯一的主宰,甚至可能只是神所创造的残次品,而地球也只是这场宇宙游戏中一处不起眼的关卡。游戏中的角色是否能冲破规则,所有的秘密都将从这里开始。感谢阅文书评团提供书评支持
  • 霸爱:恋上温柔女总裁

    霸爱:恋上温柔女总裁

    在国外留学的蓝舒娴回国继承家族事业,因为年轻被公司的人瞧不起,她不得不努力学习熟悉公司业务。为了缓解压力,她决定去旅行,遇到了一个叫做夏鸿的男人。爱情有时候就是缘分来决定的,蓝舒娴没想到,意外相遇的两个人,竟然可以走进婚姻的殿堂……
  • 沙陀传

    沙陀传

    他以佛修魔,以肉身抵挡排山倒海。他背叛正道,只为了挽救苍生。他是所有人心中唯一的希望,在玄海星天看来,却只不过是一粒沙尘。但他誓要以一粒沙尘,掀起滔天巨浪,斗转星移!感谢网友爷一世霸气提供本书封面!
  • 龙血武神

    龙血武神

    苍宇无尽,万族林立,沉默的武神世界如同一个蛰伏万古的神兽,最终将开启它的愤怒。平凡的人在不平凡的世界中,终将成为不平凡的强者。武者的世界,武者来制定规则,强者的征途由强者来掌管一切。少年风云,带着神秘的生命武魂,以血染衣,以骨铺路,走向无限巅峰!
  • 暴君怀里正好眠

    暴君怀里正好眠

    简介:软香在怀不知怜,白了发才知悔,愿拱手河山讨卿欢,皆已晚。空垂泪,湿衣衫。(苍穹帝.题)**老天和她开个大玩笑,她竟重生到仇人家门口!为免惨死的命运,她要改变历史。可,跟妻妾成群、足智多谋的他相斗,何其难!**什么?!她被人陷害?“混账!来人,将她乱棍杖毙。”他带着情~欲的冰冷嗓音,淡淡下令。她被揍得快要断气,昏在病榻,美得残害苍生的他,“乖,伤口还疼么?”**他与太子有嫌隙,却真爱太子妹妹。“太子对你有情,你好生对他,劝他将玲珑给我。”她微微一笑:“离开你正是我所想。我与太子一起毁你前程。”她含泪二嫁太子府。嗯?洞房花烛夜,前夫大闹太子府?“喂,看看清楚,我不是太子的妹妹,我是太子妃,你是不是抢错人?”“如果你是柳心妍,那就没错。”**与敌军交战,他红颜知己却被敌军掳走。“妍儿,你对敌王有救命之恩...我需你帮忙...”“杨菱儿被敌军所擒,你让我她?好。算报答你养我几年之恩。从今后,你我一刀两断。”她泣血三嫁作敌王之妻。哈?万里大漠,腥风血浪,铁骑夷平敌国,竟是...前前夫君,万恶的他,二度来抢亲?“爱妃,许久不见?”腹黑宫斗、重生复仇....嗯..欢迎跳坑...**
  • 绝代天下:惊世九皇妃

    绝代天下:惊世九皇妃

    在那漫天绯红的桃花树下,那一双壁人缠绵相拥,站在身后的她,眼角挂着两行清泪,嘴角却痴痴的笑了。她为他倾尽所以,却换来家人的羞辱,朋友的离去,爱人的厌恶与背叛。当一个异世女子无意间的闯入,他们的人生会发生这样的改变,这个世界会因她荡起怎样的风云。。。。
  • 逆天修神:妖孽魔君爱专宠

    逆天修神:妖孽魔君爱专宠

    踏入轮回,究竟为何而来?一世情缘,又是为谁而钟?匡扶正义,却备受阴谋陷害。四面楚歌,谁又将与我患难与共。规则,被我打破!信念,唤我入魔!昔日亲人形同陌路,踏血归来!傲视黄泉!我命由我不由天!若修仙道,必修人道!既然天道不公,我便逆了这天!既然人道无情,我便永不为人!仙又何妨,人又何妨,你一心想要成人!而我,只想成神!!
  • 娶个蛊女做老婆

    娶个蛊女做老婆

    阴差阳错上了女友的闺蜜竟然中蛊了,之后我走向了一条逆袭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