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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行政复议(12)

需要指出的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决提起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亦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决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

2006年6月,证监会以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为由,决定对某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原董事长顾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顾某对该决定不服,于2006年8月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0月,证监会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顾某仍不服,于2006年11月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007年4月,国务院裁决维持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证监会属于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因此,顾某不服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是正确的。对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顾某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也是正确的。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顾某必须履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第二款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3.不服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以下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谁提出?

【宣讲要点】

除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其他的行政机关、组织以外,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外,还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被撤销的情形。对这些行政机关、组织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根据主体的不同、具体情形的不同,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管辖。

那么,我国法律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以外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以外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有以下5种:

第一种是由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种是由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种是由对作出具体行为的组织直接管理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管辖。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种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这些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种是由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情形下,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上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典型案例】

2010年7月,某市工商局、公安局、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某生产资料市场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赵某所经营的商店存在消防隐患并有超范围经营行为,遂共同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赵某对该处罚不服,向其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的第5日,将其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知了赵某。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赵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不意味着县人民政府对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可以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案的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因此,对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辖,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将其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知赵某,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该怎么处理?

【宣讲要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行政纠纷的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救济,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必须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那么,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处理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不服,依法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之间进行自由选择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了申请行政复议,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则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情况是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下,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行政复议期限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进行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种是已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典型案例】

某县A村民组与B村民组交界处有个“馒头山”,林业“三定”时,A村民组和B村民组分别将该山填入本村民组的《山界林权审批表》上报,并均得到当时所在的大队、公社逐级审批同意。县人民政府发现后,没有给A村村民组和B村村民组发放《山界林权证》。2005年6月1日。A村民组以信访形式要求县人民政府处理。县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后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将“馒头山”一分为二,界的北面山场划归B村民组集体所有,界的南面山场划归A村民组集体所有。处理决定书送达后,A村民组于10月30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A村民组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A村民组的起诉不予受理。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关于“馒头山”的行政处理决定,是确认山林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本案县人民政府关于“馒头山”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A村民组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正确的。《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1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A村民组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是10月30日,到11月23日时仍在行政复议的期限内,而行政复议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A村民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裁定对A村民组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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