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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国家机构(20)

11.人民检察院是怎样产生和组织的?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4)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2.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如何设置?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领导决策机构、检察业务机构、检察管理机构。

一、领导决策机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其中,检察长是检察院的首长,领导检察机关的全面工作。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检察业务机构。

当前,我国各级检察院内设检察业务机构不完全一致,一般设有以下业务部门:

1.控告、申诉检察机构。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事务。

2.反贪污贿赂检察机构,即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机构。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4.侦查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

5.刑事公诉机构。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6.监所检察机构。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机构。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机构。协助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解决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和重大疑难案件等问题。

10.检察技术机构。负责对案件证据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复核等。

三、检察管理机构。

检察管理机构负责人民检察院的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一般包括以下机构:政治人事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财物管理部门。

13.检察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法定机构,是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14.检察官有什么职责、义务和权利?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检察官的职责主要有: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享有的权利有: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参加培训;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辞职。

15.担任检察官需要什么条件?

担任检察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条件

必须为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政治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3)学历条件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适用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4)任职资格条件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5)消极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同时,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16.如何任免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与法院院长的任免不同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以体现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17.哪些情况下检察官应当被免职?

检察官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以及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们分工不同,各司其职,但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是共同的,因此它们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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