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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工伤认定(1)

1.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宣讲要点】

工伤认定并非一种诉讼程序,许多劳动者对此并不了解,很可能因此产生纠纷,或不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导致自己的权利受损,对此,我们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一般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

工伤认定的申请人为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时,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期限是1年。

第二,职工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典型案例】

2012年11月22日下午1点多,胡某在某铸造公司车间做支架时,因违规操作,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造成左腕腕骨骨折。胡某认为自己是工伤,但不知道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专家评析】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的规定,发生事故伤害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出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3)医疗诊断证明,必须是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书;(4)外出务工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明,如果属于交通事故,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公共利益的,应有企业或县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他特殊情况,也需要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如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劳动者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可以免去第3项材料。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综上所述,胡某可以通过以上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某除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18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

第4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5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6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宣讲要点】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提出不是工伤的证据。证明属实的,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认定为工伤。

下列事实在仲裁中都可作为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比如,劳动者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住院医疗清单等。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比如,工伤认定书、尸检报告书等。

【典型案例】

张某系某木雕工艺品厂职工,2009年10月9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自述2009年8月19日13时30分左右在工作期间操作电锯时被锯掉手指两节,并提交了同事出具的其在工作时间、从事单位正常工作中受伤的书面证明。但单位认为,张某受伤时间是12时30分,属于午休时间(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且张某当时是在用单位的机器干私活(为自己做木箱子),并提供了厂长、单位主管人员及5名职工签名的书面证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张某的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分别对为张某及单位提供证明的几名职工制作了调查笔录。在询问调查中,该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上签名的5名职工均承认是单位领导让他们签的字,但未告知“证明”什么内容。为张某提供书面证明的职工中,有的人承认张某当时确实是在工作,有的人说当时没有在现场,对具体情况不太了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查阅张某在受伤后治疗医院的住院病历发现,张某8月19日19时入院。病历上记述:工作中手指离断5小时。由此推算,张某的受伤时间大致在14时左右,与张某主张的时间比较接近。最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专家评析】

此案中争议双方对张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均无异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张某受伤时是否是单位正常上班时间,是从事单位的正常工作还是干私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也主要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

通过调查核实:单位让员工签名时并未告知证明什么内容,因而单位提供的证言不能够采信;单位主张张某在干私活也因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同样不能采信。同时,救治医院盼病历记载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张某受伤时是在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张某不是工伤的有效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张某提供的材料认定其是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

第10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11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2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14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15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17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怎么办?

【宣讲要点】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申报工伤,如果拒绝申报,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其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典型案例】

2010年8月22日,高某在工作中被摔下的机器砸中受伤,先后住院治疗28天,某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并承诺等其出院后办理工伤认定,直至2014年2月,某公司才在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同意申报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高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仲裁部门也以高某没有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不受理其仲裁申请。无奈之下,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205.2元。审理中,公司主张高某受伤后未经工伤认定,不应享受工伤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高某没有《工伤认定书》,但其在某公司处工作时受伤属于事实,符合工伤构成要件,该公司理应及时为其申报工伤,因其未履行该义务,故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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