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941200000071

第71章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

一百二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由于淫秽物品包含有低级、下流的色情内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不仅有违良好的社会道德、社会风气,还违反了国家的文化出版管理制度,《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出版物不得含有宣扬淫秽的内容。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之一。(1)制作就是生产、摄制、编写、翻译、绘画、印刷、洗印、刻印等创造淫秽物品的行为。(2)复制就是通过翻印、翻拍、复印、转录等方式对原有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3)出版就是编辑淫秽后通过印刷、翻录等方式向公众发行淫秽物品的行为。(4)贩卖就是批发、零售、倒卖等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5)传播就是通过播放、陈列或互联网网站和网页等方式向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以及通过出借、出租、邮寄、赠送等方式向特定人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多种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牟利目的。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2、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根据情节不同处相应的刑罚:(1)一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如何认定淫秽物品?

《刑法》第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均不视为淫秽物品。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4、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第82条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为: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A)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B)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C)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D)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千至1万元以上的。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B)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C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的;(D)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千次以上的;(E)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100人以上的;(F)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G)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A)项至第(F)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H)造成严重后果的。

(3)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A)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B)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C)造成严重后果的。

【典型案例】

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8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国际互联网上架设名称为"情色六月"、域名为www.dz49.cn、互联网IP地址为72.167.131.55的色情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某采取收费或点击广告获取其网站"影币"的下载方式,利用其网站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文件和图片文件。经电子取证,张某某在其互联网IP地址为72.167.131.55的服务器上提供视频文件共计1024件,图片文件共计2112件。经鉴定,其中淫秽视频文件共计929件,淫秽图片文件共计1677件。其网站上包月会员共计13名,影币会员共计27394人。截至2009年4月20日,其网站上淫秽视频、图片共被下载、浏览73537次,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0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厦门市厦禾路香港广场中环2608室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查获其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路由器各一台及用于收取会员款项的银行卡2张。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提起公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存在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在互联网上故意建立色情网站,吸纳会员,并故意传播淫秽视频文件929件、传播淫秽图片1677个。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既有牟利的目的,同时也有同感建立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犯意。在客观上,被告人张某某也实施了借助互联网转播色情淫秽视频和图片的行为,且传播的色情视频和图片数量较大。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百二十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法规,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包括国家的书号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出版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刊号。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1)提供就是以协作出版、合作出版、自费出版等名义将书号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他人。(2)提供的对象为书号,包括书号、刊号和版号。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出版图书、音像制品、期刊分别需要申领国家标准书号、音像制品编码(版号)和统一刊号。本罪的客观方面,即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向不符合申领条件者提供书号、刊号和版号。(3)从结果上刊,违法向他人提供书号之后将书号需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否则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且主要为国家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并非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

2、对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6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如何区分本罪与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者在客观方面都有出版淫秽物品的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1)客观方面不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仅有提供书号的行为;而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则直接出版了淫秽物品;(2)主观方面不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并知道他人获得书号后会用于出版淫秽物品;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仅在主观上有故意出版的主观心理,还需要有牟利的主观目的。

【典型案例】

黄某某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

1998年5月18日,霍某(另案处理)找某出版社编辑黄某某要其帮忙弄个书号,霍某透露出版印刷淫秽书刊获利丰厚,并告诉黄某某事成之后忘不了其功劳。黄某某考虑再三,答应帮霍某搞书号。经黄某某帮助,5月25曰,霍某拿到书号,霍某给黄某某好处费3000元。霍某以此书号印制了5000册书刊,发行了500册。后霍某被公安机关查获,交代出黄某某为其提供书号的事实。黄某某被逮捕归案,并对自己提供书号的行为供认不讳。山东省新闻出版局鉴定,霍某所出版的书籍属于淫秽书刊。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依法提起公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同类推荐
  • 律师经典案例(第3辑)

    律师经典案例(第3辑)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的发展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只有以专业化为前提和基础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才是律师业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产生1+1>2的效应。
  • 带着法律去旅行

    带着法律去旅行

    出门在外,难免会遇到各种纠纷,本书从读者角度出发,告诉游客在不同的环节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书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即学即用,既有风险预防知识又有纠纷处理技巧,一书在手,旅行无忧。
  • 火星人和金星人的秘密花园

    火星人和金星人的秘密花园

    本书综合了心理学中关于男女因性别不同而在心理上不同的观点,并把男女在交往中的心理以分类的形式对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现代男女在交往、婚恋及夫妻关系上的心理差别,讲述了应如何了解异性心理,如何适应对方等,尽管作者试图用一种调侃的语气来阐释这些差别,尽管这些技巧开始时也许显得有些做作,但最终会变得非常自然。它们只是我们已使用了数百年的社交的语言技巧的延伸。作者并不试图去引导什么,也不试图让读者在看完此书后有什么“理论指导”,但是这本书对提高男女一般交往以及婚恋男女生活的质量,正确处理好青年男女的恋爱等问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是追求真理的过程,求索是实现梦想的有效途径,求索是富有激情的外在表现和物化形式,求索是实现超越的必由之路,求索是开启一切成功的钥匙,求索也是智者的一把利剑。过去的经历证明自己有了求索的精神才有了一个一个的成功,才对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得出了许许多多独特的见解和结论,才能快速把握一些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做起事来事半功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维护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热门推荐
  • 军旅长歌

    军旅长歌

    这里没有虚构的兵王,没有夸张的特种兵。这里只有一群实实在在从军人,他们有血有肉有感情,有笑有泪有汗水。说穿了,他们只是一群普通人,训练苦了也会累,受委屈了也会难过,夜半孤单时也会想家,开心快乐时也会笑得没心没肺……由于这本书签给其它网站了,这里只有前半部分,给各位朋友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 圣者事典

    圣者事典

    天将降大任於「四人」也。来自依可露大陆上不同国度、相貌不输F4的美少年们齐聚一堂。他们该怎麽做才能拯救世界?
  • 神裔群侠传

    神裔群侠传

    看——不懂爱的小仙女如何周旋于各界大神之间?读——人魔大战的宏大场面,仙法神功,无与伦比……美丽的蝴蝶,亦能暗藏杀机……阅——真情并蒂的真理!天地爱神、帅气的白雕小生又将如何与你周旋?缘——只有佛才能真正渗透吗,非也……看过此书,便能明白其中真谛。推理成就科学,而科学=神话。那么,你完全有理由去相信发生在上一个文明时代的神仙传。神仙创造了我们,即=我们创造了机器人。那么后来,神却是为何而离我们远去?……天外奇境处,乃生存着一群千年不灭的仙蝶。谷中峰壁之上,嵌着一块琪彩光芒的玉蝴蝶。这些仙蝶为仙界美丽舞者的代表、象征……而此处即乃琪花瑶草之境也!
  • 同人我的青春恋爱物语果然有问题

    同人我的青春恋爱物语果然有问题

    我的青春恋爱物语果然有问题的同人,我眼中他和她的故事。
  • 迷糊女神:仙境游

    迷糊女神:仙境游

    那一世,桃花林中相遇,她语出惊人,脱他长袍,勾起他身上炽热,沉默了许久的某物,居然因为她硬了起来。也就因为那次相遇,一直空着的心,填上了她。那一年,她误认所爱,大闹魔界,定要将那冷若冰霜的魔君,打晕,抬走,洞房。哪怕是千辛万苦,万苦千辛!可后来的后来,才知那魔君,却非是她所倾爱之人。几生几世爱恨纠缠,他情深不渝,寻她千百遍,自始自终痴心不改为的是:只要你还在,只要我还爱
  • 执掌九州

    执掌九州

    上古时期,大能者开天辟地,将大陆化为九州。九州每九万年必要经历一劫,在经历了八劫后的九州大陆即将面临第九劫!在这个劫难起的时代,是黯然泯灭?还是一飞冲天?磨难铸就传奇,时代造就人物。且看我林惊天挥斥方遒!执掌九州!【新书求推荐票和收藏哒,另外喜欢这本书的朋友可以加Q群:182458808】
  • 浑沌灵尊

    浑沌灵尊

    豆腐店里的纯良少年遇见一个不知来历的猥琐大叔,被告知活不过二十岁。为了和隔壁的翠花白头到老,纯良少年跟着猥琐的大叔走上了逆天改命的道路。
  • 栩雪晴仙陌迁

    栩雪晴仙陌迁

    危机四伏的岛国,提心吊胆的国名。重重危机来袭,主角陷入困境。坚持不懈努力修炼魔法的她们能否战胜黑暗势力?地球人与外星人的热恋又会是什么样的呢?
  • 不知爱将至

    不知爱将至

    他在米晴心里,爱情是百分百的纯粹,不妥协也不将就,而她不妥协的下场,就是瞬间从云端跌至尘埃里,在她灰头土脸的时候,偏偏又遇到了毫无同情心的“希望之光”肖顾。在米晴眼里,没有什么困难是她的“人格魅力”解决不了的,如果有,就是她小气的房东。在肖顾眼里,没有什么困难是他的智商解决不了的,如果有,那就是他爱偷吃东西的房客。
  • 四叶约定

    四叶约定

    某天,叶辰万年不变的冰山脸动容了,怒吼道:“我们特么就是想好好追梦,哪来这么多有的没的!!!”另外两个人不断的点着头,表示同意。家族恩怨,朋友背叛,亲人离去,特么的,说好的十年呢?说好的四叶约定呢?还约吗?约吗?吗……某chóu人:“蜀黍,我们不约!”某王妃:“你哭着对我说,童话里的故事都是骗人的!”三人再次发飙:“你们特么给我圆润润的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