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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损害赔偿(10)

【专家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将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及其亲属带来的精神痛苦纳入赔偿范围,在以往处理交通事故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被害人可能承担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因此受害人不能再附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从200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解释》的实施,对因侵权行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引发的精神损害有关的赔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肯定了因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应该列入赔偿考虑范围。该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制造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的,根据民法的相关原理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因此应该适用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也就应该依据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来具体处理。同时该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知,对于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如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具体而言,如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伤残或是死亡,给受害人造成的这种损害属于无法挽回,后果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量赔偿受害人或是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但是,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伤残或是财产受损,这种损害是暂时的,可以挽回的并且后果不是很严重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这种请求。这也说明法律在规定受害人或是死者家属是否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时,给予了人民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事实酌情裁量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人或是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

综上,周某遭遇车祸后确实受到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因为车祸导致其小产,应该说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周某可以就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量。

【法条指引】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20.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大部分。直接损失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比如车辆毁损、财物灭失或者残损、车载动物的死亡等。间接损失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可期待利益的减少。

对于直接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一定的方法确定,比如有购物票据的,以票据为准确定其价值,适当扣除折旧费用。对于没有购物票据的,可以根据同类物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对具有较大价值的,也可以申请专门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对于间接损失的具体数额,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可期待利益确实遭到了损失。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间接损失必须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有关的财产损失,比如因交通事故车辆损害在修理期间运营车辆遭受的停运损失;对于受伤人员因受伤不能工作所受的损失即误工费在本书其他部分有具体叙述,不包括在本题之内。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要求比较严格,如果受害人证据不充分的一般不予以支持。对造成的间接损失如果超出了合理预期,一般对超出部分也不予赔偿。

【典型案例】

2010年11月8日,窦某在工作中驾驶某公司黄河牌大型货运车,行驶途中因天雨路滑导致车辆后轮打滑,车辆失去控制后越过道路中心线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相撞,李某凭借熟练的驾驶技巧使自己没有受到伤害,但是车辆被严重损毁。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窦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李某和窦某对交通事故认定均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窦某某所在公司支付李某为车辆维修而花去的有关费用4500元。李某要求窦某所在公司支付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23000元,养路费3000元,保险费800元。窦某所在公司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于是,李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租用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用以谋生,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每月上缴出租车公司5400元,出租车公司为支付养路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被交警扣留了5天,后李某将其送往某修理厂修理,修理时间为30天。李某所在城市的出租车平均每天收入为260元。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是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对侵权财产损失的赔偿大多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对于具体的财产损失项目未做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该司法解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修复费用,如确实没有修复可能的,则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来折价赔偿。如果因交通事故致使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以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另外,经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采用实物赔偿的方式,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就本案而言,窦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责任,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全部赔偿。由于窦某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即窦某所在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停运纯利润的损失应酌情按每天260元计算,即被告应赔偿给原告的停运损失应为9100元。至于养路费与保险费由于已经包含在运营收入中,不应当再计赔。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7条:“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1.车辆受损的应如何赔偿?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是最为常见的事故损害。但对车辆损坏应当如何进行索赔,却大有讲究。首先,如果车辆能够修复的,应当予以修复,修复车辆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换句话说,受害人不能说我不要旧车了,直接买新车,让责任人承担新车的费用,显然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其次,车辆无法修复,或者已经灭失,责任人不是承担受害人买新车时支付的价款,而是车辆受损时的实际价值。车辆受损时的价值主要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车辆状况等来确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对车辆的赔偿也是严格依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赔偿,并且其有一套严格的审核和鉴定程序。

【典型案例】

2007年2月5日,雷某买了一辆轿车,购车费17万元,附加费3万元,共价值20万元左右。当年3月,雷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25万元,并打印在保险单上,此后每年雷某都按此标准如期交保费。

2013年3月,雷某驾车从南京回杭州老家,途中雷某为避让行驶在其右侧的电动自行车而向左打轮,这时迎面而来的一辆大卡车来不及躲避,和雷某的车相撞。事后卡车司机及时报警,雷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大队对这次交通事故出具认定书:雷某方负事故全部责任。雷某康复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完后赔付给雷某10万元,理由是雷某的车已使用快6年,因此赔偿金额应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

雷某没有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认为他们应按照其之前的保险金额赔付。保险公司坚持说保险合同背面印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上面明确指出全部损失的赔偿处理办法是通过折旧后按车辆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因此他们坚持自己的理赔处理是公平合理的。雷某却认为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就是违约,坚持不接受保险公司的折旧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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