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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财产继承(7)

在本案中,经法医鉴定,张某先于孙某死亡。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某的遗产应当由孙某继承;孙某死亡后,其遗产应当由孙某的父母继承。张某的哥哥作为张某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张某先于孙某死亡的事实,认为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按照两人同时死亡对待,相互不发生继承关系,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显然是错误的。同时,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6、母亲先于外祖父母去世的,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宣讲要点】

处理好遗产继承关系,要区别好几个概念,确定好继承人的地位。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的一种继承形式。转继承又称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在以上概念中,取得继承权的人分别称为(普通)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

当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先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时,未成年人可以代替已去世的父亲、母亲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亦即代位继承。

【典型案例】

杨某夫妇生有两个孩子,儿子杨甲和女儿杨乙。女儿杨乙早已出嫁,生有一子,在外地工作;杨甲在本地工作,也生有一子。2008年5月,杨乙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杨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忧郁成疾,于2009年3月离世。杨某夫妇共有财产36万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杨某留下18万元遗产。在分割遗产时,杨甲提出父亲的这笔财产应由他和母亲平分。而杨乙的丈夫认为尽管杨乙已不在人世,但杨乙在世时父亲特别喜欢她,按父亲的意愿他一定愿意将遗产中的一部分分给女儿,所以认为他们的儿子有权代替他的母亲继承外祖父的遗产。因出现分歧,于是暂时未对杨某的遗产进行继承。2010年7月,杨甲又在实验室工作中意外身亡。此时关于杨某遗产继承的问题又提了出来,双方由此诉讼到了法院。

【专家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此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先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未成年人可以代替已死亡的父亲、母亲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生:(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这里所指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代位继承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这里所说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数限制,但如果不同辈数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时存在的,则应按照“亲等近者排斥亲等远者”的原则决定代位继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应得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只能继承其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无权与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当然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也可以考虑多分;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人之所以能够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在于他本人对被继承人有继承权,而是在于其是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应得份额,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就失去了前提和依据。(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补充,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到代为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无一不是法律具体规定的,由此决定了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而在遗嘱继承中,由于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才实际享有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此时尚未取得继承权,自然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此,遗嘱继承方式中不发生代位继承。但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依法定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

具体到本案,应当明确以下几点:第一,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本案中,杨某死后,本应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杨某的配偶、儿子杨甲、女儿杨乙,以及杨某的父母。杨某的父母早已死亡,自然不再对杨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子女中,女儿先于杨某死亡,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女儿杨乙的儿子享有代位继承权。而杨某的儿子杨甲后于杨某死亡,所以他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有权继承杨某18万元财产的人是:杨某的妻子、杨甲和杨乙的儿子。第二,应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的“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以及第13条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杨某的配偶、儿子杨甲以及外孙都没有特殊情况,所以他们应各继承杨某财产的三分之一,即每人6万元。第三,应明确杨某的儿子杨甲对其应继承的6万元在杨某死亡时就已经转归他所有了。因为在我国,“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且,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也就是说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直接继承,继承人若要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原有的权利义务即归由继承人,两者之间没有间隔。所以,本案中,杨某死后,尽管遗产没有分割,但杨某的配偶、儿子杨甲、外孙子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杨某的18万元财产已经当然直接转归他们三人共有,其他人对此没有继承权。第四,正因为杨甲在父亲杨某死亡时就已取得了6万元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杨甲所继承的6万元财产应是夫妻共有财产。第五,杨甲死后,在他和他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又发生一次继承程序,即出现转继承问题。杨甲继承的6万元财产中有3万元是其配偶的个人财产,另3万元才是杨甲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继承。”

综上所述,本案应分两步走:第一步,杨某的遗产18万元由其配偶、儿子杨甲、外孙各继承三分之一;第二步,杨甲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分出一半归妻子,剩下的一半由法定继承人妻子、儿子和母亲转继承。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7、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应当适用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

【宣讲要点】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即转继承。转继承实际上是“连续继承”、“二次继承”、“再继承”。

【典型案例】

唐家夫妇早年双亡,留下三个儿子唐江、唐涛、唐涌。三兄弟都自立门户。唐江与妻子离了婚,有一个儿子叫唐仁。唐涛独身未娶妻,因病亡故,留有与兄弟共同继承的父母的遗产——房屋三间、存款一万元和家具杂物等。唐涛死后不久,唐江也因车祸死亡。唐涌认为三兄弟,两个已死亡,只剩他一个人了,二个兄长的遗产应有他一人继承。唐江的儿子却说:“我父亲的遗产应有我和我母亲继承,与唐涌无关,唐涛的遗产我也有份,我以我父亲的身份进行代位继承。”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唐仁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唐仁是唐江的儿子,唐江死了以后,他有权代位继承唐涛的遗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唐仁有继承唐涛的遗产的权利,但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专家评析】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从形式上讲很相似,例如,二者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他们又有较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即首先是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是由再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人又直接取得原应由已亡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可见。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而代位继承则是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的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2)发生的条件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继承人尚生存,就可能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必转归他人继承。而代位继承则是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发生的。(3)主体不同。在转继承的情况下,享有转继承权的人不仅仅局限于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还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都是转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且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因为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而此时无论是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都已经实际上取得了遗产继承权。由此决定了继承人死亡时,原应由他取得的遗产既可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由其生前指定的遗嘱继承人继承。但代位继承却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是用遗嘱继承。因为,在遗嘱生效前,指定的被代位继承人已经死亡,尚未取得实际的遗产继承权,自然,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无法代其取得遗嘱中的指定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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