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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8)

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证明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只能由土地主管机关发放,其他机关发放的土地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证书是对特定土地权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土地状况,以一宗土地一个土地证为原则。同时土地使用证只能向特定土地权利人发放,并且土地证书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土地证书遗失后,土地权利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权利,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土地证。可见,土地证书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本案中,郭某对该宗土地权属的确定,应以土地登记所记载的内容为依据。虽然郭某未及时查验换发新证,导致他原有的土地证书被宣布作废,但原土地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被宣布作废,并不意味着他丧失了已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利。相反,原证书中关于该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的记载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互印证,更进一步明确了郭某对该宗土地的权属。故本案审理中应将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依法保护郭某的权利不受侵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27、一户村民能否拥有两处宅基地?

【宣讲要点】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制度,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拥有两处宅基地。

【典型案例】

某村村民陈某与父母在2001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宅。父母去世后,陈某于2011年将父母原住宅拆除盖新居。几个月后,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陈某原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报乡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陈某拥有两处宅基地是违法的,作出处理决定,限陈某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陈某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

【专家评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的“一户一宅”制度。该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诈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本案中,陈某自己有住房,父母去世后,又拆掉他们的旧房建新房,属于两处占有宅基地,是违法的。在追究陈某的法律责任时,如果新建房屋的用地没有经过依法报批,陈某必须拆除新建的房屋,将该处宅基地退还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陈某要保留新房,只要符合规划,又愿意退出旧房的宅基地,可以将旧房卖给本村集体的缺房户或拆除老屋还地给集体经济组织,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照顾,但对新房占地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新建的房屋经过依法审批,则应该责令陈某退出原有的宅基地。如果陈某拒不执行,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陈某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和拆除费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8、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承包?

【宣讲要点】

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既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乡甲村的农民,有一块草地非常适合从事畜牧业生产,他很想承包。但当他找到村委会商量承包事宜时,村委会主任答复说该块土地是国有土地,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张某不能承包。张某不解,向镇政府有关部门咨询此事。

【专家评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此规定,农村土地并不局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指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所有权归集体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规定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农村土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和每一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取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也就是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农村土地,都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生产。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果园、桑园、养殖水面等。

本案中,张某所要承包的土地虽然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张某仍有承包权。当然,张某承包土地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应当和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9、农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应当归谁所有?

【宣讲要点】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只能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不能从事其他活动。

【典型案例】

李某是某乡乙村的农民,2008年承包了村西面的一片荒地用于造林。2012年初,他在植林的过程中,突然发现地下有石油溢出。李某十分兴奋,庆幸自己承包了该片荒地,认为承包地下的石油应当属于自己所有,马上准备办个小型炼油厂进行自主开采。可当他到乡政府办手续时,却被告知石油归国家所有,其无权自行开采。李某非常沮丧,大为不解。

【专家评析】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可见,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只能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不能从事其他活动。

本案中,李某无权享有其承包地下的石油,包括其他一切矿产资源。不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他也不能开采其地下的矿产资源。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0、村民子女尚未成年,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在家庭承包方式下,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说,不论男女老少,承包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土地,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老幼,人人有份。

【典型案例】

赵某是某乡丙村的农民。赵某的儿子赵甲还未成年,在村小学读书,他不懂播种、施肥、耕种等农业活动,赵某也不让赵甲从事农业活动。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村委会认为赵甲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的资格,便没有分给其土地。赵某认为赵甲虽未成年,但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的行为是违法的,便向乡政府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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