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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农村治安纠纷(8)

【专家评析】

本案中,在色情电子邮件发送过程中,袁某的电脑和市电信局邮件服务器、市电信局邮件服务器和该市新浪服务器的连接是一种实时连接,通信时间极短,整个发送过程计算机之间的通信都是瞬间、实时的,邮件信息包含的主机记录全部由计算机系统解析出来,中间无法人为干预,因此,他人无法把袁某所发的邮件截下进行修改后再发送。其次,市公安局取证的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市公安局接到花某报案后,到达发案现场市电信局数据分局,会同市电信局工作人员花某、沈某以及袁某一起查阅沈某收色情电子邮件的电脑所记录的色情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发送IP地址、机器名和电信局电子邮件服务器记录色情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发送IP地址、机器名,发现两者记录一致,便在沈某的电脑上打印邮件信息记录,再与市电信局的邮件服务器核对无误。其中一份为色情电子邮件的详细信息和色情图片,由花某、沈某二人签名确认并加盖了公章,另一份为色情电子邮件的邮件头信息,由沈某签名确认并加盖了公章。打印时有该局两名办案人员和电信局工作人员花某、沈某以及当事人袁某等五人在场,邮件信息不可能被修改。因此,可以确认市公安局取证的程序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第20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袁某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图片,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指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3、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税务机关能否再行立案?

【宣讲要点】

公民如果因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行政机关对其不应再行立案,更不能在行为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公民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章某因非法出售发票涉嫌犯罪,日被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章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章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市某区税务机关就章某的同一违法事实,于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立案,对章某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章某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为此,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评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三大责任承担方式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最高的强制力,具有优先性。《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刑法》的处罚(罪刑)法定、罚当(刑当)其过的原则,行为人应受的处罚应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刑事处罚已包含了严厉于行政处罚的人身罚、财产罚在内的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对一违法行为虽应受行政处罚,但同时又构成犯罪的,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已明确界定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行政机关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意味着对此类案件无管辖权和实体处理权。本案中,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司法机关已立案查处,某税务机关在司法机关查处中又进行行政立案,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刑法》的原则精神。即使行政机关先行立案查处,一旦发现行为人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亦应无条件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权作出处理。因此,税务机关作出重复处理对行政相对人显属不公,应予撤销。

【法条指引】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损害非直接行政行为相对人财产,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

【宣讲要点】

行政诉讼的原告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也包括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路的建设、养护中存在问题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典型案例】

梁某与程某系邻居,梁某在搞建筑时由于排水问题与梁某发生纠纷,程某认为梁某的建筑为违章建筑,遂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投诉。国土资源局在执行拆除梁某的违章建筑时,不慎将程某的三层楼房震坏,造成阳台断裂、承重墙纵横裂缝、房屋整体倾斜等后果,程某要求国土资源局赔偿房屋修补、加固等费用10万元,因双方交涉未果,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家评析】

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行政管理的直接相对人,但这并非绝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诉讼的原告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还包括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便是最好的注释。同时,作为行政诉讼范畴中的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自然也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针对对象,还应包括权利义务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国土资源局拆除梁某的违章建筑,程某虽非该拆除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但他的房屋与梁某的违章建筑存在相邻关系,当其受到该行为的影响、相邻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土资源局的行为遂与程某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以说,本案中的程某系该拆除行为的间接相对人,故程某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资格和条件。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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