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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农村治安纠纷(3)

本案中,杨某酒后的行为表现为衣冠不整、辱骂、威胁他人,精神上处于极度兴奋状态,不能自我控制,不听执法人员的劝阻、制止,其行为状态和精神状态完全失去了正常人的状态,失去了正常人的理性,民警足以认定杨某处于醉酒状态。为使其个人和他人的安全不受到威胁,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并无不当。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2.致害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或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4.损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5.损害事实与职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上述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民警对杨某的约束行为并不违法,杨某的赔偿请求不具备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8、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致受害人伤残,受害人可以请求哪些国家赔偿?

【宣讲要点】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取得国家赔偿。

【典型案例】

2002年6月17日至6月24日期间,某市公安局刑侦队在办理一贩毒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舒某违法使用戒具,致其五级伤残。舒某以该市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致其终身残废为由,要求某市公安局进行国家赔偿,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市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致赔偿请求人舒某五级伤残,舒某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对舒某的赔偿应当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具体数额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项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其国家赔偿范围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支付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因诊断治疗而花费的费用。具体包括现场医疗急救费、门诊费、挂号费、急诊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和药品费用等。二是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支付应以国家统计局统计的上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赔标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9、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撤销,当事人能否要求赔偿?

【宣讲要点】

公民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如果公民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受到行政处罚,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且此种经济损失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不能够得到国家赔偿的。

【典型案例】

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15日的治安拘留、罚款4000元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做出这一行政处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程某以该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在处罚程序上,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因此,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判决予以撤销。程某遂以处罚违法,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请求行政赔偿,遭到拒绝。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专家评析】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必须具备五个要件:(1)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3)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已造成了损害后果;(5)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没有损害程某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程某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是基于程某的合法行为,而是基于程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处罚。程某被处治安拘留和罚款,虽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其合法权益所在,而是其因违法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其次,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虽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但这种程序违法与程某因被处罚遭受的经济损失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由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及显失公正的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只要其中某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就会构成违法。但不能由此就认为:凡行政行为违法,就与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是要分析行政行为违法是由哪一个因素造成的,该因素与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有无因果关系。本案中,程某因处罚所受的财产损失,并不是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造成的,而是由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导致的。公安机关在认定程某的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正确。因此,在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中,与程某财产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几个方面(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均未违法。综上所述,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人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0、公安机关以连续传唤方式变相拘禁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民如果被行政机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要求获得赔偿。

【典型案例】

郭某与邢某均为某生产车间管理员,由于二人脾气暴躁且相互妒忌,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由于长时间在一起工作,所以双方积怨较深。某日,二人因生产车间职工调配问题发生激烈争执,继而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郭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对邢某实施连续传唤,限制其人身自由达11天之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确定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将其释放。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以连续传唤的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只要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相对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包括:(1)实施拘禁的主体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2)明知拘禁的对象与刑事犯罪无关;(3)非法拘禁的手段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软禁等。连续传唤事实上就是软禁。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在客观上,连续传唤使受害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因此,连续传唤也就构成了非法拘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安机关如果连续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就构成变相的非法拘禁,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连续传唤的形式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达11天之久,严重侵犯了邢某的人身自由权。因此,邢某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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