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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村民委员会(11)

【典型案例】

何某原是某乡小萍村的农民。2010年嫁入邻村大莲村,与该村农民胡某结婚。2010年10月,大莲村进行新一轮土地承包。该村村委会在与胡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与胡某约定,如果何某与胡某离婚,何某的土地将被收回。何某知道后,十分不解。

【专家评析】

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容易引发纠纷。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收回村民的承包的土地,这些特定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芫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即,当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做出这样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城市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城市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承包方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两头获利,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会有一部分新增人口无地可种,又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结果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承包方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三)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换言之,当妇女结婚后在婆家娘家两地都取得了承包地时,不论是娘家村委会还是婆家村委会都有权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义务退回一份承包地,但可以自己选择退回哪份承包地。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法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法律之所以要求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实际上是为了防止村委会“强奸民意”违法强行收地。

(五)承包户发生“绝户”的。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因为迁出、死亡等原因导致户中没有成员时,实际上就是“绝户”,此况下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然后另行发包。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等情形外,村委会基于其他因素收地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

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历来高度重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文)。通知要求,要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生产关系。如果农民因为离婚而失去土地,这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相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违反它。此外,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大莲村不得在与胡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此种条款,即使约定,该条款也将不产生效力。但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6、进城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发包方是否有权收回?

【宣讲要点】

承包期内,进城务工人员对承包的土地只要没有发生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情形,发包方就无权收回承包地。

【典型案例】

鲁某是某乡潜江村的农民。2011年,由于鲁某的女儿考上大学,需要大笔的支出,鲁某不得已只好进城打工。由于勤劳吃苦,鲁某挣了不少钱,除了能资助女儿上学外,还积攒了一些储蓄,置办了一些家用电器,并且让他爱人在承包土地上只作一般劳作,因此导致土地利用率降低。村里有人向村委会建议,既然鲁某在城里已经有了不错的工作,并且土地利用率不高,因此应当收回他承包的土地,让其他农户承包,提高土地利用率。村委会遂决定收回鲁某承包的土地。

【专家评析】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二三产业仍不够发达。很多农民难以完全实现非农就业,对土地的依赖性比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是就能否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具体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承包期内,只有存在“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承包户发生‘绝户’”等情形时,发包方才有权收回承包地。换言之,在承包期内,除了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如承包方家庭中一人或者数人死亡,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生产,进城务工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并继续进行农业经营,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本案中,某乡潜江村村委会无权收回在外务工人员鲁某承包的土地,应当及时改正错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7、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能否对全部土地进行调整?

【宣讲要点】

承包期内,遇到人口变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小调整,但不能进行普遍调整。

【典型案例】

某乡龙江村2003土地重新承包过一次。近年来,龙江村许多农民外出务工,成年男子先后娶了媳妇,同时也有不少女子嫁到外村,龙江村人口变动很大。有的农户人多地少,有的农户人少地多,土地荒置的也有。加之该村在2009年夏天遇到洪涝灾害,许多耕地被淹没,村内一些农民因此而没有了耕地。由于村内已经没有其他富余的土地,只能调整已经承包的土地,但究竟调整谁的土地呢?村委会感到很为难。经过村委会会议讨论,为防止少数人有意见,村委会决定对全村土地进行普遍调整。

【专家评析】

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同时中央也多次强调以家庭生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但由于一些地方对承包土地的调整比较频繁,破坏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也破坏了土地的生产力。因此,1993年,党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的通知曾指出,承包土地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做好“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土地。我国《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的调整也只是对个别土地的小调整,而不是普遍调整。

应当用哪些土地来解决需要依法进行的个别调整(或“小调整”)和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了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应当用下列土地解决个别调整或人地矛盾问题:一是机动地。为解决承包期内出现的突出的人地矛盾,中央允许预留一定的机动地。但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一些地方为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为此,1997年,中央明确提出,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没留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不应留机动地;已留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二是依法开垦的新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开垦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并依法获得批准。同时不得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不得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三是承包方依法交回的土地。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后依法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二是根据第29条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根据家庭人口变化,就业情况和收入的稳定性综合考虑后,自愿将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存有以上三种土地,则可以用于补充缺地农户的土地。

本案中,民胜村委会不得普遍调整承包土地,只能针对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进行调整。村委会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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