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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村民委员会(7)

【专家评析】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第12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由此可见,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人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这一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在本案中,赵家庄村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免除了该村部分村民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这一规定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因此是无效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24、村规民约未经村民大会通过,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村规民约是由村民民主决定的、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只有这样才能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村规民约。因此,村规民约如果未经村民大会通过,应当属于无效。

【典型案例】

小刘村是某县的一个农村,地处大山深处,村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每到农闲季节,大家都是聚在一起搓麻、打牌,由此还引发了不少打架斗殴事件。为了整顿社会秩序,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村民委员会几个成员打算在本村制定村规民约。经过几位成员反复商量,自行制定了一部《小刘村村规民约》,并将之下发到各家各户,要求全体村民按照该村规民约的规定执行。

【专家评析】

《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的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由此可见,村规民约是由村民民主决定的、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只有这样才能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村规民约。在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只是由村干部自行制定条文,没有事前征求广大村民意见,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5、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的规定已经过时,是否应当进行修改?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内容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和修改。

【典型案例】

李镇村是河北省的一个农村,人口多,是全县有名的大村。由于该村的土质非常适于棉花的生长,因此棉花成为棉农们致富的主要手段,许多家庭将承包的土地用来种植棉花。李镇村的村民自治活动搞得比较好,很早就在村民会议的讨论下制定了《李镇村村民自治章程》以及《李镇村村规民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的内容有些已经不太适宜了。如自治章程中有一条:“我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这一条是参照当时的《宪法》规定的,但由于《宪法》1999年修正案对该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显然,李镇村村民自治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应该做相应修改。于是经过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将该村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专家评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内容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对于适合时代发展的,要继续坚持;对于不适应的,应该及时修正;对于没有意义的,应该及时删掉;新的内容,应该及时增补。在修改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时还应该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本案中,李镇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中的相关内容已经过时,同宪法及法律的规定不相适应,应该进行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不应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研究就通过,还应该象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时一样,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才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6、出嫁女户口没有迁出,是否同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合法权益?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嫁女们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仍然生活在本村,仍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肖村是广东某市的一个农村,近年来,由于到广东打工人员的不断增多,很多肖村的女孩便嫁给了外地来广打工人员,户口也继续留在了本村,但依据该村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没有权利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因此出嫁女们的土地被村里收回分给了其他村民。随着城镇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村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按照分地人口数平均分给了有土地的农民。这些出嫁女因为没有土地也就没有分得应该属于他们的土地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出嫁女们对村民委员会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他们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是便找到村干部理论,但村干部却说,“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既然已经出嫁了,就不再是本村的人了,当然不能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权利,况且这是村规民约规定了的内容,应该遵照执行。

【专家评析】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争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因此,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论男女都应该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本案中,出嫁女们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仍然生活在本村,仍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集体经济土地。该村村民委员会对出嫁女不分土地、不给补偿金的做法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其“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更是对妇女地位的歧视。该村村规民约的这条相关规定,同《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明显相抵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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