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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解(13)

三、按照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一件专利申请只限于一件发明创造。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例外1.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讲,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合并申请。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符合上述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2.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该款规定了可以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项专利申请案提出的情形,即:同一产品和同一类别产品。(1)对同一产品而言,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相似外观设计,或称为“关联外观设计”。换言之,在该情形下允许同一申请人围绕其核心设计对同一产品提出一组彼此略有不同、但又整体相似的外观设计方案。比如一个以青花瓷图案为主体设计的旗袍,其领口或袖口的花纹可能有若干细微差别,可以依法合并提出申请。(2)对同一类别产品而言,则必须是成套出售或者成套使用的。这里讲的“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这里讲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的。比如成套的茶具,就可以依法提出合并申请。

这次修改专利法,在本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情形。如不增加此情形,则无法对于同一产品上的“关联外观设计”予以充分保护。因为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关联外观设计若合并申请则不符合单一性原则,若分开申请则可能导致其中部分申请因彼此相似而丧失新颖性。在增加“关联外观设计”可合并申请的情形后,有利于鼓励设计者的创新,使之在提出专利申请时“穷尽”围绕其核心设计理念的相似设计;同时,也有利于依法全面保护其设计方案,最大范围地阻止他人的非法仿冒,从而维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可以撤回专利申请的规定。

【本条释解】

一、依法提出专利申请,是申请人的民事权利申请人对这一权利有权自行处分。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以后,可能会出于各种考虑而撤回专利申请。比如,申请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因而不会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自己的专利申请的内容没有太多的经济效益,不值得因此缴纳有关费用等,可以撤回申请。撤回专利申请的时间,可以是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撤回专利申请时,对于已经缴纳的申请费和其他费用,专利局不予退还。

二、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情况

本法其他条款还规定了一些视为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情况。如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该国对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督促申请人及时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权的规定。

【本条释解】

一、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以后,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能因多种原因,需要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比如,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些地方写的不清楚,不准确,或者有些数据还需要经过重新测算,更改,等等。因此,法律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里规定的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与本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其专利申请的修改是不同的,这里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按照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比如,可以对原来的文字、图示进行修改,以使得更加清楚、准确;或者可以对原来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补充,以使得更加完善。但是,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

按照本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对申请予以公布的规定。

【本条释解】

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先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者,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予以公开,并在一定期限以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或自行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授予专利权。这一审查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公开发明技术,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使有的申请人因各种原因(如在申请后认为其发明还不成熟,或认为发明已丧失新颖性,或认为发明缺乏经济价值)而不再请求实质性审查,从而减轻专利部门的工作负担,避免申请案的积压。

二、初步审查

根据本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以后,首先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这里讲的“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指专利管理机关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主要审查两个方面:

1.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各项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法对申请文件的要求,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2.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其发明,或者是否属于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或者是否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规定,或者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一件发明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规定,等等。这些审查虽然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但不是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只是审查其是否有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初步审查后的公布时间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申请,应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同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的专利申请文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公布专利申请的方式,各国规定不同。我国采用的是在专利公报上登载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记载的事项和发明的摘要,另外,还出版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单行本,允许公众查阅。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由于该发明还没有经过实质审查,还不能确定其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因此,他人实施早期公开的申请中的发明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不能认为是侵权。但同时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人实行临时保护,即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对于不支付适当费用的使用人,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权授予后,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启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解】

一、实质性审查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采取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审查请求的方式予以启动,专利行政部门一般不主动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也无权要求对他人的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申请人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间,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年以内,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自申请日起满三年,申请人未提出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该申请即被视为自动撤回。法律的这一规定,一是对专利申请人有利。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是要交纳审查费的。如果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认为其发明还不成熟,或者认为其发明已丧失新颖性,或者认为其发明缺乏经济价值时,可以不再请求实质性审查,也不用再缴纳实质审查的费用。二是可以大大减轻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工作负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相当复杂,如果专利行政部门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都要主动进行实质审查,必然造成专利审查工作量过大,不利于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二、主动进行的实质性审查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主动对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如认为某项申请专利的发明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时,不必经专利申请人提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的规定。

【本条释解】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主要是指发明人在完成发明的过程中,为了解决技术上的问题所参考过的现有技术资料,如专利文献、科技书籍和期刊等。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这主要是因为,在当今科技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多,涉及领域广泛,而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人员精力有限,不可能对每一领域的技术状况都十分了解。而申请人作为发明的主体,对其发明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了解和对相关资料的掌握上,相对而言有一定的优势。由其提供相关的资料,可以有利于减轻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缩短专利审批的时间,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最终更有利于对发明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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