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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解(8)

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对这些案件都必须通过一个调解程序,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但“可以”调解也不是意味着公安机关想调解就调解,不想调解就不调解。具体是否要调解解决,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判断。只要有调解解决的可能,就应当尽力调解,而不能因为怕麻烦而不加以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对调解的次数加以限制,如果当事人有达成协议的可能,多做调解工作就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对于确实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如双方分歧太大、拒绝调解、违反治安管理人拒绝认错、被侵害人坚决不谅解加害人的等,应当及时处理,不要片面强调调解而久调不决,这样可能更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民事赔偿等问题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虽然经调解达成了协议,但是又因反悔等原因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且告知当事人对民事赔偿等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达成协议后不履行,既包括当事人明确表示反悔,拒绝履行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虽不表示拒绝履行,但也不以实际行动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的情形。同时,对于履行协议确定的部分义务后,拒绝履行剩余义务的,也应属于拒绝履行协议。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这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和可以对外国人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是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这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根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给予的处罚有四种,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警告属于最轻微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情形,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情况。警告具有谴责和训诫两重含义。警告的谴责性体现在,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的处罚,表明了公安机关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和否定性态度。警告的训诫性体现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处罚,不仅是向其指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对其进行谴责,而且要对其进行警示,训诫其不得再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告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罚款是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支付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罚款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得比较多,罚款的作用在于通过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罚款的幅度,有二百元以下,五百元以下,一千元以下等不同的档次,这是根据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罚款处罚的有效性等设定的。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赌博、卖淫、嫖娼等,以及一些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违法活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保留规定了较高的罚款幅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因此,拘留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拘留处罚幅度的规定,一般分为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个档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经取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发放的从事某项与治安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的一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与治安管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事项,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由公安机关依法审核、发放许可证。没有依法取得许可证而从事相关业务和活动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也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从事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活动。对于超越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活动,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享有特许权的,就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收回其已经取得的特许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根据这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也要尊重和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到我国境内从事旅游、经商等活动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对于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如果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认为其不适合继续在我国停留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出境或者将其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就是由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离开我国国(边)境。限期出境属于责令自行离境,但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监督其离开。

驱逐出境就是强迫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离开我国国(边)境,是比限期出境更为严厉的一种手段,需要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押解出境。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这两种手段是比较严厉的,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外的治安案件时,要根据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慎重决定适用。至于是否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等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二、违禁品、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这是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所查获的违禁品、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对于办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办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要一律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等物品。这些违禁品一旦查获,应当一律收缴,不能流失在外继续危害社会。

(二)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非法财物的处理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应当收缴,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赌具、赌资应当按照规定收缴,该销毁的销毁,该上缴的上缴国库;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应收缴后予以销毁。

(三)对于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这里规定的工具不是违禁品,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普通的生产生活工具,如扳手、钳子、水果刀等。法律对收缴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的范围作严格明确的限制,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在执法活动中任意扩大收缴的范围,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一切工具都予以收缴。治安违法行为不同于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将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贵重物品,如赌博所在的房屋、接参赌人员所用的车辆、通讯工具等一律收缴,会影响违法行为人的生活,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本法对于收缴工具作了详细规定:首先,收缴的工具必须是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盗窃所用的钳子、伤人所用的水果刀等。“直接用于”是指对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并直接引起、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其次,收缴的工具必须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如果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工具是从他人处借来或者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将工具退还其合法的所有人,不能予以收缴。再次,对于这些工具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收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四)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因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取得的财物,如盗窃、骗取、哄抢、敲诈勒索所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这些物品又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就是具有独特性和排他性的物品,如某人的字画等;种类物是与同种类的其他物品难以区分的一般物品,如正在流通的货币等。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本条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有被侵害人的,应当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有些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是违法行为人以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取得的,对于这些财物,应当追缴退还被侵害人。这里规定的“追缴”,是指应当收缴,但还没在公安机关实际控制之中的财物。对这类财物,不论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被转移到何处、转手给何人,都应依法追回并收缴。二是对于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对于收缴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便于长期保存的一些容易腐烂、变质的财物,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没有被侵害人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没有特定的被侵害人,如出售淫秽物品所得的财物、赌博活动所得的财物等;第二种情况是虽然有特定的被侵害人,但被侵害人无法查找或者已经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对于这些财物,应当按照规定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绝不允许私自挪用或者自行违法处理。这里规定的登记造册,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按照种类、名称等分别记录,并造册备案存档。对财物要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是要在处理上述财物时依法公开透明,实现财物的最大价值,防止低价变卖、集体私分或者个人从中牟利等情况发生。上缴国库,是指要将所得的款项上缴给国家财政,由国家所有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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