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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50)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属于行政责任范畴。但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是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的一般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三是实施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是被处分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而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四是执行不同。行政处分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救济的方式不同。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救济方式为复核和申诉,即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法的规定,在旅游市场中存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二是旅游者;三是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法“法律责任”一章,主要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依法给予处分。因此,本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主要针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关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旅游经营者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多种经营者,而且这些经营者的业务范围不同,在所有制性质也有不同,所以其构成犯罪的行为十分广泛,不宜详细列举。如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构成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因此,应当根据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具体情况,结合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犯罪:一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则

附则是一部法律的附属部分,通常置于法律的最后一部分。附则一般不对实体性内容作出规定,即不对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附则主要是就一部法律的一些用语的含义、施行日期以及原有法律、法规的处理等作出规定。本章共2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本法一些用语的含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一些用语含义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本法中使用的6个用语的含义作了规定。

一、关于对法律用语含义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按照现代汉语的理解,所谓“含义”,也称涵义,是指词句等所包含的意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成文法表达方式,即法律规范主要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予以表达和体现;二是判例法表达方式,即法律规范主要通过法院各种裁判文书的方式予以表达和体现。法律规范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表达和体现,都需要运用相应的字、词、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需要运用不同的字、词、句来表达和体现,相同内容的法律规范,需要运用相同的字、词、句来表达和体现。在长期的立法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特定的法律用语,或者称为法律专门术语。法律用语的特殊性在于,其所表达的意义,涉及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当事人的范围以及当事人权利大小与义务多寡,涉及到法律的正确实施与否等。同时,法律的制定,离不开社会实践,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的字、词、句,也会反映到法律规范中,所以法律中运用的一些用语,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其含义。因此,立法中对一些用语的含义作出规定,是世界各国立法活动的普遍性做法。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已经有许多部法律对该法中的一些用语的含义作了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等5个用语的含义作了规定;其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又如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总则中设立第九章“其他规定”,专门对“侦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6个用语的含义作了规定;如“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等。

对法律用语的含义作出规定,有利于法律条文表达的准确性、明确性、完整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对于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法律,对于相关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本条专门对“旅游经营者”等6个用语的含义作了规定。

二、关于本法中6个用语的含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景区”、“包价旅游合同”、“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6个用语的含义是:

第一,关于“旅游经营者”的含义。“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根据这一规定,本法中的旅游经营者,实际上是指参与旅游业经营活动的所有主体。

第二,关于“景区”的含义。“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景区”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属于旅游经营者中的一种,其业务特点是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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