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930000000008

第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7)

最后,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也没有规定时,关于劳动报酬标准,则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执行;关于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对同种、同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同等对待,支付同等工资;所谓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各行业有关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护等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本条释义】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例如,通过与劳动者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到来之日辞退劳动者,而后又试用他人。这种做法实际是假借试用期名义,剥削、损害劳动者的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试用期,本条对试用期作了规定。本条共四款。

第一款是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草案一审稿以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为标准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很多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以技术含量为标准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这个标准,以劳动合同期限为标准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行规定。最终,本法确立了这个标准。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以及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需要注意一点,不得超过是最高限制、封顶线,如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是指试用期期限可以是一天至一个月内任何一个期限,如七天或十五天或二十天。试用期具体是多长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二款是对试用期约定次数的规定。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对试用期的次数也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与同一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期满不合格再试用,甚至直至试用到合格再录用。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试用期期满后,用人单位要么不录用劳动者,要么录用劳动者。不得继续试用劳动者。

第三款是对不得约定试用期情形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于一些特别工作特别是劳动合同期限短的劳动合同,不宜约定试用期。对此,本条第三款作出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第四款是对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关系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试用期是否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是实践中遇到的需要明确的问题。对此,本条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试用期满被正式录用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时间与录用后的工作时间一起计算,即劳动合同期限自试用期开始之日起计算。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仅仅只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本条第四款同时还规定,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这个劳动合同是没有试用期的,约定作为试用期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本条对试用期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本条释义】

在立法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时,多数意见认为,实践中试用期工资与用人单位同岗位在职员工工资差距较大,甚至有的用人单位仅仅只向劳动者支付一点生活费用,不但不能让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比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要低,建议对试用期工资作出明确规定,并适当提高试用期工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试用期工资偏低的现象,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本条对试用期工资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两个工资标准:第一个不得低于,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即用人单位这一类岗位最低工资档次;或者不得低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式工资为每月一千元,那么试用期工资就不得低于每月八百元。第二个不得低于,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全国各地大都制定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本上每年都有适当调整、提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总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必须提高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使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规定。

【本条释义】

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很多方面反映:由于试用期工资低、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在试用期期满前一天辞退劳动者,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不向劳动者说明原因或理由,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这一规定,这里有两层意思需要明确:第一,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唯一的理由是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不得不作说明、解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理由应当具有正当性,应当有能说明或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事实,而不应当是一些与劳动无关甚至涉及私人权利的事实或原因。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约定服务期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培训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约定服务期:(1)培训内容为专业技术培训,而非一般技能培训或者劳动、安全、卫生、教育;(2)培训费用为用人单位提供,而非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规定这种限制条件的原因,是因为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因而接受此类培训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而非其享受的特殊待遇,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就此要求约定服务期。

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为了强化服务期的约束力,本条第二款允许当事人就服务期约定违约金,同时对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作出了限制:(1)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表明此种违约金只具有赔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2)违约金数额受剩余服务期与原约定服务期之比例的制约。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换言之,在劳动者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已履行服务期在原约定服务期中所占比例,相应减少违约金数额。

三、约定服务期不得影响劳动者报酬的提高

本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换言之,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为用人单位服务,是基于用人单位给予的专业技术培训而作出的承诺,这是劳动者就约定服务期负有的唯一义务,除此以外,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包括其劳动报酬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获得提高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为了保护持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属约定条款,而不属于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协商约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人们从生产实践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研究成果和研究报告、有关某种产品的普遍有效的图表和计算结果、工艺流程、生产数据、产品配方、公式和方案、操作技巧、制造技术、测试方法等。技术信息既可以表现为具有信息载体的技术成果,也可以存在于科技人员的头脑之中;既可以是文件性载体、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情报,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价格、广告宣传计划等。

同类推荐
  • 身份犯研究

    身份犯研究

    本书是作者在对中外身份犯理论研究成果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基本理论,对身份犯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研究的尝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将我国有关身份犯的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从而正确指导身份犯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 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发表的重要谈话,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带动了一场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祖国大地繁花似锦,经济建设热气腾腾。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描绘了宏伟的前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平等竞争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经济越是发展,越要加强法制建设。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应该成为市场经济的“保护神”。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市场经济清障排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们的执法工作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热门推荐
  • 战将之横扫天下

    战将之横扫天下

    一将功成万骨枯!面对千军万马,他能一笑置之。面对各国豪强,他能用枪证明。但面对接踵而至的红颜,他还能这般淡定吗?为了替妹妹治病,身怀岳家枪法的他义无反顾的辍学进入《天空》,本只想安静低调的赚钱,可面对这战乱不止、热血激情的世界,真能独善其身?事实证明,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既然低调也不能独善其身,那就让我用枪杀出一条血路,直至登上世界王者宝座。
  • 阳间鬼差

    阳间鬼差

    阳间鬼差,乃是阴间地府选出的阳间工作人员,负责在阳间协助地府抓捕游魂怨鬼。陈潜所在的陈家,从千年之前开始,便一直作为阳间鬼差为地府工作,然而在陈潜18岁的时候,却因为已经逝去的爷爷留下的一封信,而来到了远离家乡的江海市,作为江海市新任的阳间鬼差,卷进了一次次的风波中……
  • 小丫鬟我爱你

    小丫鬟我爱你

    一个是集万身宠爱却又身患重病的富家大少爷,一个是出身贫寒自小卖身的小丫鬟,从她第一眼见到他就喜欢上他,却眼睁睁的看着他成亲,受人侮辱遭人陷害;妻子的背叛令他心痛万分,机缘巧合让他知道这个一直陪伴在身边的小丫头却深爱着自己,他能否放下身份和她相爱并厮守一生吗?
  • 魔女乱世录

    魔女乱世录

    娇小玲珑,一双大眼充满了慧光的转校生杨环,彻底改写都门高中高三(四班)全体同学即将颓废的人生,杨环就像是一种魔力洒满教室每一个角落。漫步大千世界,开启一条乱世之路。星光璀璨,杨环妩媚一笑,漫步苍穹,一滴泪珠在脸颊溅落,倾洒于翠绿的茫茫河山…
  • 蚀毒王妃

    蚀毒王妃

    穿越而来,姨娘姐妹尽辱之,今生自当百倍奉还,誓为报仇,惩恶殆尽。誓为一人起,一人终之。以身相许,重报深情。人情险恶,协手共进不留余地斩杀仇人。铁血王爷不过也只为心尖人儿一笑,便已满足。
  • 太古铭尊

    太古铭尊

    铭,是储藏神仙的灵力和能量的法器,张宁晏得到了孙大圣的神铭,法力无边......作为孙大圣在凡间的代理人,张宁晏表示日子过得不要太好!神挡杀神,佛挡杀佛!
  • 灵界惘生

    灵界惘生

    少年凌枫从天之骄子一夜之间沦为囚徒,谁带他逃离无尽的牢?爱人的背叛,家族的覆灭,人生的颠覆……但是莫欺少年穷,总有一天,他会站在灵界的巅峰
  • 大乘宝云经

    大乘宝云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俏皮公主的爱之恋

    俏皮公主的爱之恋

    她,是一位公主;她,是一个杀手;她,有着几个不同的身份;她,时而俏皮,时而冷漠。他,是注定的王子;他,冷漠不代表没感情;他,原本的‘冰山王子’的外号,被她起的‘恶魔’所代替。他们的相遇会给他们带来怎样故事?
  • 卫辉府的传说

    卫辉府的传说

    朱翊镠明朝隆庆皇帝朱载垕之子,万历皇帝朱翊钧的同母弟,生于1568年,四岁即册封为潞王,1589年就藩卫辉府至死。这个昏王藩居卫辉几十年里,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仗势豪夺、野蛮盘剥,兼并土地四万余顷,遍布九府二十多县。他勾结地方官府横行乡里,肆无忌惮地欺男霸女、杀人害命,给黎民百姓造成了数不清的苦难灾祸。潞王陵中,断碑残竭记满了潞王的污德秽行;殿宇楼台浸透了百姓的辛酸血泪;衰草荒冢、枯骨干骸,昔日的封建王侯早已腐臭于历史的垃圾堆;斗转星移、岁月流逝,永存于人民心中的是善恶爱憎。至今,卫辉流传着多少委婉凄凉、悲壮惨烈的民间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