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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7)

二、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1.关于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通常来讲,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是家庭中的弱势成员,如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长期患病者或者残疾人。有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情况比较严重。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所以需要在法律层面禁止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说“不”。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几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对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因为长期患病,给所在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所以极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本款明确规定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对其扶养义务的,就构成了遗弃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该法还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扶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侵犯精神障碍患者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等行为,会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所以为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本款明确规定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本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给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构成对精神障碍患者遗弃行为的主体是法律上负有对该患者扶养义务的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适用要点】

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精神障碍患者都需要有监护人,病情比较轻微,自身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不需要设置监护人;病情比较重,自身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则需要设置监护人。

第十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残联、村(居)委会、工青妇等团体开展精神卫生相关工作的规定。

【本条释义】

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和家庭承担应有的扶助义务,还需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其中,残联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与群众密切联系,贴近基层生活,在服务特定人群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也负有相应职责,应当充分发挥好这些团体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作用。

一、各级残联组织的作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并按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内,设有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精神残疾属于残疾的范畴。患有精神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达到残疾标准的,就可评定为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

残联作为残疾人的正式组织,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发挥好作为精神残疾人的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在现阶段,按照卫生部等联合发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规定,残联要着力做好有关精神残疾的康复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维权、协助救助和宣传工作。具体而言,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协调推动“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推动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促进精神残疾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精神健康意识。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我国开展精神卫生工作,非常重视基层作用,确立了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治疗主要由市、县医院负责,康复主要由残联等设立的康复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因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除了发挥了解熟悉村民、居民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和反映有关情况的作用外,还应当配合协助所在地政府和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包括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活动,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还有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支持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等。

三、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工人、青年和妇女的桥梁和纽带。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依法发挥相关作用,重点在预防精神障碍和做好维权等工作。在现阶段,按照卫生部等联合发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规定,各级工会组织针对不同类别职工、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切实维护患有精神障碍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精神卫生状况调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提供有效服务,帮助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品质,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精神卫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推动实施,开展面向妇女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的咨询和维权服务。另外,应当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开展精神卫生相关工作。如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精神卫生方面的捐赠、救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的基础研究工作,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和支持各级老龄组织研究开展老年精神卫生工作的措施,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工作,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障碍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等。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精神卫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的规定。

【本条释义】

精神障碍是在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因此精神卫生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工作对象的,无论是精神障碍预防教育、治疗干预和康复,都需要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人才和技术是基础,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近年来,我国在积极推进各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服务、逐步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精神卫生作为一个全球性难题,在我国也存在,这不仅体现在硬件设施、体制机制的不足,更体现在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滞后。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近两万名精神科医师,与实际需求有很大差距,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这支队伍还存在人员流失严重等突出问题。因此,根据实践需求和工作需要,本法将精神卫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在总则中专门作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加强人才培养的规定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第二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增加的,可见这越来越成为大家的共识。

一、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人才是各项事业的基础,要做好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强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对此国家应当予以鼓励,给予必要支持,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队伍建设。针对专业人才缺乏现状,本法第64条对人才培养作了具体规定,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医学院校抓好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学历教育工作,落实相关教育课程安排,使培养出的人才能够尽快适应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本部门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培训,增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能力。国家鼓励和支持卫生部门会同人事等部门有计划地加强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的能力,积极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常见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和处理能力,积极开展相关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等的能力培训。重视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二、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

精神卫生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工作对象的,无论是精神障碍预防教育、治疗干预和康复,都需要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诊治精神障碍比其他疾病更需要技术和人文相结合的复杂专业技术。要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妥善处理好精神卫生突出问题,还需要加快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切实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各个环节的科学技术水平。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我国传统医学”源于宪法规定,包括中医学和其他各民族的传统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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