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四)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经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七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准考证明》原件。
(六)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原件。
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十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90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五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三条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许可的应当向居留许可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许可但持有有效签证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免于考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资料。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二)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七条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一)《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
(四)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办理换证业务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应当核查是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第十九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属于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现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90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二十一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属于申请人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