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道路交通领域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情况,面临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变化,不断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现实需要,适时地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两次修改和补充。一是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就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完善;二是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主要是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醉酒驾车、饮酒后驾车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同时,针对实践中假牌、假证等涉车辆号牌违法行为危害突出的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规定也作了相应完善。总体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经过两次修改,法律规定更为科学,更加适应我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学习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是了解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新的变化和精神,我们组织本书的编写者,根据全国作者20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