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是关于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规定。利用人工的、天然的绿色乔木、灌木及花、草合理覆盖道路两侧边坡、隔离带以及沿线空地等一切可绿化的道路,使纵横交错的公路披上绿装,对于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恢复生态平衡有着重要的作用。道路本身需要绿色植物的平衡和调节,尤其是道路的标准化、美化建设更离不开绿色植物的衬托,绿色植物能够增加道路建筑的艺术效果,丰富景观,使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行人得到美的享受。绿色植物还能给人以安详、和平之感,有利于消除车辆驾驶人的旅途疲劳。
第二款是关于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饮酒。酒后驾驶,是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行人、其他机动车等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着驾驶者本人的人身安全。统计数字表明,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很大比例。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严治酒后驾车作为减少交通事故的措施之一。这里所说的“饮酒”,包括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包括白酒、果酒、啤酒等。机动车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具有酒精反应,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饮酒后驾驶。同时,道路绿化还能巩固路基、保护路面、降低噪声,防治污染,维护公路的良好环境。但是,如果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遮挡了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就会遮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视线,影响交通安全。因此,本款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这就要求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种植,与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能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能遮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视线,不能妨碍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通行。随着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两侧设置了各式各样、琳琅满目的广告牌,同时,由于电力、电信和网络的发展和普及,需要不断安装、更新和改建电力线、电信线、电缆等管线,管线与道路在地上或地下交叉或过于接近,都可能危及道路安全,影响道路的使用质量。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设置广告牌和架设管线时,只图自己的方便和利益,遮挡了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影响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视线,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款规定,道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加强对道路两侧的广告牌以及架设管线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广告法规定,在户外设置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以及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必须及时作出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对交通需求量亦急剧增长,而现有的道路交通供给能力滞后,特别是一些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不完善、路网结构不科学、道路交通设施匮乏、致使城市交通严重堵塞,交通秩序较乱,交通事故不断上升,上述问题不仅使交通运输效益和安全度降低,也加重了环境污染,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实现“平安大道”和“畅通工程”的目标,本款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由于我国道路尤其是城市道路经常出现交通拥堵、出行难等问题,需要缓解交通堵塞,解决交通畅通问题,在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应当考虑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完善路网,以满足交通需求,各地方应当根据本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道路规划。同时,还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交通规划,要改善现有道路网的交通组织与控制,积极疏导交通流量,以保障安全与畅通。如何进行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直接关系到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行。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第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解决道路交通问题,应当着眼于治理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两个方面,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偏废任何一方。目前,有些地方还没有将解决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摆到同等重要位置,只管车行不管车停的陈旧观念还普遍存在,致使“投资修了路、停车占了路、行车难走路”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加强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施规范》规定,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三,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配套设施包括公路配套设施和城市道路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路面缓冲设施、辅助管线、人行过街设施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道路配套设施是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两旁,帮助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正确使用道路,以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有计划地按照道路技术规范进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当道路配套设施规划和设计,出现不合理时,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款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是直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如果交通事故多,人员伤亡严重,经济损失巨大,势必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交通事故给无数受伤者和丧生者及其家属带来不幸和痛苦,由此造成的大量财产损失,使人们的劳动成果付诸东流。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本款规定的就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现交通隐患后必须采取的措施。根据本款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交通隐患应采取两方面的行动:一是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二是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后,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对于应当如何预防和减少事故频发路段的交通事故,以及如何解决和消除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安全存在的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当地人民政府能够及时纠正,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果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不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或者没有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就是一种失职行为。
根据本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了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能久拖不予以解决。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法总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总则的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宏观控制,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关系,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对于出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解决,以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设施出现损毁、灭失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危及交通安全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道路出现损毁或者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的规定。保障道路的使用质量,对提高道路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十分重要的,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整、交通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技术等级标准。但是道路经常会遇有大量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致使交通受阻,无法通行或有通行危险的情况。这些情况发生以后,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有哪些职责,本款作了明确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道路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损坏、承载力不足或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封闭绕行的交通措施,还应当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在对公路进行养护或施工作业时,道路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在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的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还需设置红灯警示信号。
第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交通岗亭等交通设施出现脱落、损坏、丢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修理和恢复,以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对于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养护,发现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款是关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危及交通安全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的规定。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对于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等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设置警示标志,及时修复道路或者道路的交通设施,以保障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