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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5)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几种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权查验某外国人的相关证件,该人应该配合公安机关的查验。当事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入境证件,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应受到处罚。

2.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这是公安机关对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一种管控措施,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如违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外国婴儿在中国出生的,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这也是法律设定的一项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如违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居留证件的登记事项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事项,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只要居留证件所列的项目有一项发生变化的,就要按照规定及时去办理变更手续。特别是居留事由的变更,会影响到居留证件的期限和类别,影响到正常的出入境管理。如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利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在境内外国人的监管。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冒用,是指持用他人的证件,冒名顶替,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这条的规定要与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情形区别开来,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在出境入境环节上,而本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情形。两者性质一样,只是发生的地点不同。

6.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对外国人进行住宿登记管理是将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便于公安机关对在境内的外国人停留居留活动进行监管。因此,外国人入境后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住宿登记,不按要求进行住宿登记的就要受到相应处罚。

针对这六种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警告和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两种处罚。警告,属于最轻微的一种处罚,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精神上的惩戒,使其以后不再违法。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旅馆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根据本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馆业接待旅客住宿必须为其办理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这是旅馆业人员应尽的义务,是旅馆业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如果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可能会使一些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人员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就会给公安机关的监管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必须强化旅馆业工作人员的责任。所以本条规定了对此类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的,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即在为境外人员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没有对未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规定处罚,因此,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适用要点】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根据当事人违反管理行为的情节后果,对情节较轻并主动改正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较重,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外国机构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或者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对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在境内的活动范围以及设立住所或办公场所进行限制,是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中的重要措施,这项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的,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该条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对外国人活动区域进行限制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考虑。二是,进行限制的对象主要是外国人、外国机构。三是,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进入一些特定区域。四是,对于违反限制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迁离。

本条的处罚主要是针对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设定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区域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进入的,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进入。如我国的军事管理区域,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对于违反规定,进入限制区域的外国人,首先应当责令其立即离开,对情节严重的,本条规定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不听指挥,对立即离开的命令不理会,继续进入限制区域,或者在限制区域内进行拍照、记录等禁止性行为的。另外,本条还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的处罚。

第二,外国人或外国机构违反规定在限定的区域内设立住所或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外国人、外国机构有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行为,首先应责令其限期迁离。对于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强制迁离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这也是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考虑,避免国外一些情报部是门利用设定办公场所为由从事窃取情报的工作。

【适用要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强制迁离措施的执法主体必须是作出限期迁离决定的机关。也就是说,在外国人、外国机构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情况下,只能由作出这个决定的机关对其实施强制迁离,而不能是其他机关。

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非法居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非法居留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条分为二款,第一款是针对成年人的非法居留问题,第二款是针对未成年人的非法居留问题。哪些情形属于非法居留,按照本法的规定,无有效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在华停留居留的,或者超过期限停留居留的,都属于非法居留。本条对非法居留的人员规定了警告和对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未成年人的非法居留行为。实践中,造成未成年人的非法居留的真正原因多数是因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监护人的直接行为所导致的。如有的父母均定居海外,携未成年子女回大陆探亲后,父母按照期限离境,子女留在大陆亲友处,为给其办理居留证件,造成逾期居留的。还有的情况是,未成年人的停留居留证件到期,其监护人未给其办理延期手续,造成未成年人超过了期限停留居留的。

非法居留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应有过错,但考虑到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造成其非法居留的原因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所以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职责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警告,行为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办理了相关手续,就可以不进行罚款的处罚。只有那些通过警告后仍然不履行的,才可以处以罚款的处罚。

【适用要点】

对于监护人的认定可以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帮助其逃避检查、违法提供证件等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行为。非法入境人员是指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入境、未从签证机关指定的口岸入境、未经边防检查机关检查入境等情形的外国人。非法居留人员是指超过签证、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注明的在境内停留居留的期限,而未离境的人员。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其逃避检查。容留、藏匿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人员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场所等,或者协助其躲避执法机关检查的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人员而容留、藏匿或者协助逃避检查,如果不知道是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人员而容留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主要是指以出售、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证件等方式违法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提供出入境证件的。如非法雇佣非法居留人员的雇主,为了使该非法居留人员能够逃避检查,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这些外国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而且还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发现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但是本条规定的违反行为人不但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还帮助其逃避检查,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管理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利的隐患,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帮助其逃避检查、违法提供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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