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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7)

第四十四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活动区域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一些国家对外国人活动区域范围作了规定。对此,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也作了规定: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同时,该法实施细则规定,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本法在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相关规定作了完善。

一、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本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这一规定包含四层意思:一是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我国奉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国人、外国机构为了在华工作、生活、开展商贸活动而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原则上不能进行限制,只有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才能进行限制。二是有权进行限制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由于制定较早,只规定了公安机关。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维护国家安全。本法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国家安全机关作为有权进行限制的主体。三是限制的对象是外国人、外国机构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的地点,在某些地区限制设立。四是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二、限制外国人进入某些区域

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这一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某些区域是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目前,我国已逐步取消了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只有对一些特定的区域,限制外国人进入。二是外国人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需要经过批准。对于批准的主体,本法未作规定。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三是外国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这些区域。

【适用要点】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第四十五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相关信息报告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对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义务作了规定。

一、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信息报告义务本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该款规定了两个义务主体:一是聘用外国人工作的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二是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即高等院校等学校。用人单位和学校最有条件掌握外国人工作和留学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掌握的信息。这里规定的接受报告的主体是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是否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只要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都有义务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因为公安机关的执法力量是有限的,不可能掌握所有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情形,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这对于打击“三非”,维护我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十分重要。例如北京等地在打击“三非”专项行动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获得了群众提供的大量“三非”外国人线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适用要点】

公安机关是打击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行为的主管机关,但是公安机关自身掌握的信息毕竟是有限的,必须依靠一套健全的信息报告制度和广大群众积极提供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线索。这对打击“三非”十分重要。

第四十六条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难民和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本法根据宪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完善了难民和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规定。

一、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

对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我国政府需要对其难民地位进行甄别。在甄别期间,这些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相应身份证明。为了给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提供便利,本条规定,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

二、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经过对外国人的难民地位进行甄别,被我国政府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就具有了难民地位。根据本条规定,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发给难民身份证件。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居留。

【适用要点】

难民在国际法上是一个有着特定含义的概念。两次世界大战导致了大量难民的出现。为保护难民,国际上先后形成了若干个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联合国分别于1951年和1967年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我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难民,是指基于一种可以证明成立的理由,由于种族、宗教、国籍、身为某一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畏惧遭受迫害并身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这样的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意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一个无国籍的人,并由于上述原因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而不愿意返回该国的人。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取得方面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伟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完善,生产力水平大幅度跃升,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对外国籍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同时,一些外国人要求在中国永久居留并享有更大出入境便利的愿望也更加强烈。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中国服务和投资,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批与外国人出入境和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有关的法律法规。2004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的“绿卡”制度开始与国际通行的居留权制度正式接轨。任何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只要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符合一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取得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资格。永久居留资格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限制的一种资格,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绿卡”。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对于我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首先,外国人申请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是,必须“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由于中国本身已经承受着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压力,所以中国不是移民国家。与移民国家相比,中国的“绿卡”制度比较严格。通常移民国家只要求申请者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这样劳动力缺乏的移民国家,其“绿卡”的批准条件比较宽松。而作为非移民国家的中国,推行永久居留资格制度主要是为了吸引国际高层次人才、资金以及先进的技术,因而必然要求申请者能为中国社会进步作出一定的贡献。在中国能领到“绿卡”的外国人绝非等闲之辈,这和很多非移民国家的情况是一样的,是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和中国实际情况的。在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前提下,任何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都可以申请中国绿卡,具体该如何认定其是否符合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2004年来一直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执行。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资金的吸引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国引资引智的竞争力,促进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均衡协调发展,同时兼顾外籍华人团聚方面的需要,2009年初以来,公安部结合“绿卡”制度实施五年来的工作情况,研究修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拟订了扩大“绿卡”适用对象的意见并呈报给国务院。新形势下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取得条件,在本法通过以后可能很快会有新的具体规定。

其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须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本法从程序上明确了,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起始必须经由本人提出,最终批准必须经由公安部作出。具体如何申请、受理、审核和批准,适用与本法配套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这是由于永久居留资格制度实施以来,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法授权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作出新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本条主旨】

本条对取得永久居留资格者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本条释义】

2004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享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这标志着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制度的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政府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2004年8月15日至2011年9月30日,公安部共批准2568名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证(简称“绿卡”),同时,为《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实施以前批准在中国定居的1989名外国人换发了“绿卡”。本条对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权利,即永久居留证件如何使用作出了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永久居留证件的性质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不受居留期限限制的合法身份证件,类似中国公民的身份证。

二、居留和工作方面的国民待遇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意味着持有中国“绿卡”的外国人在居留和工作方面享受与中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除不享有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在其他方面如就业、就学、住房、出入境、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均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权利;除不用服兵役外,须承担依法纳税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义务。尤其在居留和工作方面会带来很大便利,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不再需要当地的合作伙伴,要缴纳的各种法人税也会减少;在中国的居留期限、居留地等不受限制,不需要一再申请更新居留签证,也不受户籍制度限制;在中国享有就业自由,找工作不再需要工作签证、工作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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