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列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享受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即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2008年9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通知列举的石化设备、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三、电子信息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电子信息产业的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
1.完善产业体系,确保骨干产业稳定增长,着重增强计算机产业竞争力,加快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推进视听产业数字化转型。
2.立足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着重建立自主可控的集成电路产业体系,突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瓶颈,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
3.以应用带发展,大力推动业务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强化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运用,着重在通信设备、信息服务和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
(1)要落实内需带动,拓展电子信息产品应用和产业发展空间。
(2)要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实施集成电路升级、新型显示和彩电工业转型、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新跨越、数字电视推广、计算机提升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培育六大工程,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电子信息产业。
(3)要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实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4)要促进发展服务外包,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研发、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
(5)要加强政策扶持。加大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力度。落实数字电视产业政策,推进“三网融合”。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录和标准。继续保持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力度,进一步发挥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的支持作用。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试点。
(二)电子信息产业的数据看点
2008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3万亿元,同比增长12.5%;其中规模以上制造业5.1万亿元,增长12.8%;软件业7573亿元,增长29.8%。前11个月,规模以上制造业实现利润1559亿元,同比增长4.1%;实现税金528亿元,增长19.8%。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效应逐步显现,电子信息产业企业亏损面加大,规模以上制造业亏损面达到25%,同比上升2个百分点;部分基础行业困难加大,集成电路、印制电路行业利润分别下降43.5%和10.8%,光电器件行业利润增速同比下降了54个百分点。
(三)电子信息产业的规划亮点
落实内需带动,拓展电子信息产品应用和产业发展空间。
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实施集成电路升级、新型显示和彩电工业转型等六大工程,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电子信息产业。
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实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促进发展服务外包,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研发、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
加大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继续保持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力度,进一步发挥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的支持作用。
(四)电子信息产业的现行税收政策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电子信息产业同样适。
国家对科技含量高的电子信息产业历来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可以享受流转税、所得税等多方面的优惠。
流转税方面,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等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纳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0〕25号等文件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减免税、再投资退税等多项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延续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获得了更大的税收优势。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此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同时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5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值得企业关注。
四、有色金属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有色金属产业的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1.要稳定和扩大国内市场,改善出口环境。调整产品结构,满足电力、交通、建筑、机械、轻工等行业需求。支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产品出口。
2.要严格控制总量,加快淘汰落实产能。
3.要加大技术改造和研发力度,推动技术进步。开发前沿共性技术,提高装备工艺水平和关键材料加工能力。
4.要促进企业重组,优化产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提高产业竞争力。
5.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6.要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会议决定,国家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抓紧建立国家收储机制,调整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
(二)有色金属产业的数据看点
2008年,全国十种有色金属产量为2520万吨,比上年增长8.2%,增幅同比回落16.2个百分点。其中,电解铝产量同比回落26.1个百分点,铜产量同比回落7.8个百分点,铅产量同比提高12.2个百分点,锌产量同比回落13.8个百分点,氧化铝产量同比回落30个百分点。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有色金属价格“高台跳水”,氧化铝、电解铝价格下跌50%左右,铜价最高下跌70%左右。2008年1月-11月,有色金属行业累计实现利润1015亿元,同比下降25.8%。
(三)有色金属产业的规划亮点
稳定和扩大国内市场,改善出口环境。调整产品结构,满足电力、交通、建筑、机械、轻工等行业需求。支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产品出口。
严格控制总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大技术改造和研发力度,推动技术进步,开发前沿共性技术。
促进企业重组,优化产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提高产业竞争力。
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国家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抓紧建立国家收储机制,调整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
(四)有色金属产业的现行税收政策
在有色金属产业的振兴中,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有色金属产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目前,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有色金属发展的头号瓶颈。每年我国要进口大量的铜、铝、铅、锌等矿产品。我国2009年初对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有色金属行业影响巨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将80多种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进出口税收方面,近两年来国家对有色金属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和关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截至2008年7月1日,有关部门一共6次取消和调低部分有色金属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规划提出要调整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望提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提高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的出口退税率。比如铜管(不包括内螺纹的铜管)的出口退税率由先前的5%上调到9%;铝板带的出口退税率由先前的11%上调至13%。有色金属产业是再生资源利用的大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有色金属行业再生资源利用将产生重大影响。该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此次调整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五、船舶工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船舶工业的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2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
1.要稳定船舶企业生产。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和航运企业按期履行造船合同,采取鼓励措施支持购买弃船。指导船舶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保持生产连续性。
2.要扩大船舶市场需求。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单壳油轮淘汰,积极发展远洋渔船、特种船、工程船、工作船等专用船舶。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国际市场份额。
3.要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支持造船企业研究开发新型自升式钻井平台等海洋工程装备,鼓励开发海洋工程动力及传动系统等关键系统和配套设备。
4.要积极发展修船业务。鼓励造船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开展修船业务,增强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修理和改装能力。规范发展拆船业。
5.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动大型船舶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引导中小船舶企业调整业务结构。
6.要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三大主流船型进行优化升级,提升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设计开发能力,支持填补国内空白、节能环保效果显著及产能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配套产品研发。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将现行内销远洋船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延长到2012年;抓紧研究出台鼓励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单壳油轮强制淘汰政策;今后3年暂停现有船舶生产企业新上船坞、船台扩建项目;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支持高技术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重点配套设备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