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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3)

2.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3%。假定某工业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B,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B。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A×17%-AB×17%;如果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17%-AB×17%=A×3%。因此,B=82.4%。

也就是说,当企业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82.4%时,两者的税负完全相同,没有区别。如果比重大于82.4%,则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比重小于82.4%,则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X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Y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且两者均为同期数字。

可见,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80%时,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80%时,则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小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80%时,则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大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企业设立时,可以根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其自身所负担的增值税,并根据对所有因素的综合考虑,进行合理纳税筹划。由于这种纳税筹划发生在企业成立之前,各种情况可能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小型企业可以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属于本企业的各项指标和数据,然后再进行纳税筹划,其准确度就比较高了。

【例2-1】某生产型工业企业年不含税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是,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仅占销项税额的10%。该企业现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继续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

方案二:分立两个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存在。

从节税的角度,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请对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解依照增值率判别法,该企业的增值率=(100-100×10%)/100=90%,远远高于平衡点17.6%。则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方案一:继续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该方案下,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进项税额=17×10%=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7-1.7=15.3万元

方案二:分立两个企业,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可以将该企业分立为甲和乙两个企业,各自作为独立单位,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两个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均为50万元,并且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条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税。在该方案下,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1)甲企业应纳增值税=50×3%=1.5万元。

(2)乙企业应纳增值税=50×3%=1.5万元。

(3)两个企业合计应纳税额为1.5+1.5=3万元。

(4)比方案一节税15.3-3=12.3万元。

总之,该企业应选择方案二。由于方案二充分利用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纳税方法,从而达到了节税效果。

(二)采购原材料种类和途径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全部购进项目金额或可抵扣项目金额都可以按照17%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是不太可能的。例如: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原材料,即使能够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也只能按照含税价格的3%计算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只能按农产品价格的13%抵扣进项税额,而运费部分只能按价格的7%计算进项税额;企业购入的天然气、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多种商品只能按照购入不含税价格的13%计算进项税额。另外,一般情况下,从其他一般纳税人处购货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的价格更高。所以,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就要充分考虑进项税额能否全部抵扣的情况,作出原材料采购决策。

1.一般纳税人选择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在选择购货对象时,可以选择不同纳税身份的购货对象。概括起来共有三种类型: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并可索取到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只能索取到普通发票。若购货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则可以采用净利润法,比较不同购货对象下的净利润的大小,进而选择净利润最大的方案。

【例2-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购入原材料时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购买,每千克含税价格为12.000元,乙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千克含税价格为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丁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千克含税价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千克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税费3.000元假定甲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解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购买,其净利润为: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其净利润为: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丁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其净利润为:

净利润=〔20.000-9.000-3.000-20.000×17%×(1+10%)〕×(1-25%)=3195元

通过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方案一的净利润最大,所以选择方案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涉及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采购货物涉及的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能够索取税率为17%的专用发票时,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大,则应纳税额最小;能够索取普通发票时,应纳税额次之;只能索取3%的专用发票时,应纳税额最大。同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的增减而增减。至于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税前利润有关。不能索取17%的专业发票时,由于多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税前可扣除的税费增加,企业所得税会相应减少。

2.小规模纳税人对购货对象的选择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选择购货对象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购进原材料等货物的价格高低,只要选择购进货物价格最低的购货对象就可以了。

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我国税法对货物和劳务设置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两个税种平行征收,征税范围互不交叉。但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企业的日常经营项目既可能涉及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又可能涉及营业税的项目。为了便于税收的征税与管理,税法确定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概念及相应的计税方法。对于同一项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是不同的。这样普通纳税人就有选择不同税种纳税的筹划空间,即有选择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的空间。

(一)混合销售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说明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同一批货物而发生的,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一般来说,混合销售行为不容易做到分别核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和方法,新的条例和细则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除了上述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可见,混合销售行为的应纳税种,是由行为主体的身份确定的。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如果是,就应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可以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应注意企业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税务机关的认定。同时,纳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也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不能擅自决定。

(2)如果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不能低于年销售额和营业额的50%,可以采取将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业务拆分的方式(如成立全资子公司)将销售行为和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进行核算,进而降低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

(3)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率比较低,如果提高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使其超过年销售额和营业额的50%,就可以只缴纳营业税,最终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若按照增值税纳税,企业的税负更低,则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就要控制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能使其超过年销售额和营业额的50%,从而缴纳增值税,降低企业税负。

【例2-3】某木质品公司生产销售木质地板砖,并代为客户施工。该公司2009年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0万元,施工收入为500万元,地板砖所用原材料含税价格为3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该公司2010年生产经营状况与2009年大致相同,该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维持2009年的状态。

方案二:将施工收入增加到600万元,地板砖的销售收入降低到500万元。

从节税角度出发,该公司应选择哪套方案?

解方案一:维持2009年的现状。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该公司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增值税销售收入大于施工收入,故全部收入应当合并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在该方案下,纳税情况如下:

销项税额=1100÷(1+17%)×17%=159.8万元

进项税额=300÷(1+17%)×17%=43.6万元

应纳增值税=159.8-43.6=116.2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6.2×(7%+3%)=11.62万元

累计缴纳税额=116.2+11.62=127.82万元

方案二:将施工收入增加到600万元,地板砖的销售收入降低到500万元。

根据现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营业税营业收入大于增值税销售收入,故全部收入应当合并缴纳营业税。在该方案下,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营业税=1.100×3%=33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3×(7%+3%)=3.3万元

累计缴纳税额=33+3.3=36.3万元

比方案一节税:127.82-36.3=91.52万元

通过计算可知,该公司应选择方案二。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就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这样就可以不缴纳增值税,而只缴纳营业税。当然,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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