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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3)

【例6-4】马教授是上海某名牌大学的营养学教授,经常在全国各地讲授营养学课程。2010年4月,马教授与哈尔滨一家养生馆签约,双方约定邀请马教授为养生馆的高级营养师,讲授营养学专业课程,时间为4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问题,该养生馆提出两套方案由马教授选定:方案一是甲方(养生馆)支付乙方(马教授)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由乙方自负(共计10.000元人民币);方案二是甲方(养生馆)向乙方(马教授)支付讲课费40.000元人民币,往返飞机票、住宿费等共10.000元人民币全部由甲方负责。从节税的角度,马教授应当选择哪套方案作为合同内容?

解对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甲方(养生馆)支付乙方(马教授)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由乙方自负(共计10.000元人民币)。该方案下,马教授讲课完毕,养生馆财务人员支付马教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马教授的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马教授的净收入=50.000-10.000-10.000=30.000元

方案二:甲方(养生馆)向乙方(马教授)支付讲课费40.000元人民币,往返飞机票、住宿费等共10.000元人民币全部由甲方负责。该方案下,企业的支出总额仍然为50.000元,马教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0×(1-20%)×30%-2.000=7.600元

马教授的净收入=40.000-7.600=32.400元

比方案一增加收入=32.400-30.000=2.400元

通过计算可知,马教授应当选择方案二的内容与养生馆签订劳务合同。

二、增加收入人员,均衡劳务报酬所得

对于多人参加合作承担同一劳务来说,承担劳务方是根据合作者人数或各种工作量来分配报酬的。对于同一项劳务报酬,承担劳务者多寡的,税负的大小就不等,也就有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例6-5】石油大学某教授承接一项石油产品设计项目,在设计过程中,由该教授的三名研究生参与收集资料和绘制图纸的工作。设计项目共取得10.000元人民币,就该笔收入有两种分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是只算做是该教授一人的收入;方案二是将该报酬分配给研究生,即其中一人1.000元,另外两人每人2.000元,该教授5.000元。从节税的角度,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解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只算做是该教授一人的收入。该方案下,该笔劳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方案二:将该报酬分配给研究生,即其中一人1.000元,另外两人每人2.000元,该教授5.000元。该方案下,该笔劳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马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收入1.000元的研究生的个人所得税=(1.000-800)×20%=40元

收入2.000元的两个研究生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80元

方案二下共纳税=800+40+480=1320元

比方案一节税=1.600-1.320=280元

通过计算,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相互转换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由于费用扣除金额、税率、计算方式都不同,因此相同数额的收入,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所得征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其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时,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工资、薪金收入与劳务报酬收入都是劳动所得,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个人是否与接受其劳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了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这就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大的筹划空间。

【例6-6】王某2010年欲到甲私营企业打工负责设备维修,约定月收入为1.200元。王某可选择与甲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而且无论确定何种用工关系,对企业和个人的其他方面均不产生影响。从节税的角度,王某应当作何选择?

解两个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签订劳务合同,确立劳务关系,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800)×20%=80元

王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80×12=960元

方案二:签署雇佣合同,确立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每月收入1.200元,由于未超过免征额2.000元,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比方案一少纳税=960元

通过计算可知,应当选择方案二。

第四节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外,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为配合国家有关制度改革,规定按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专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的一般思路就是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例6-7】某私人企业主资金实力雄厚。每年有40万元左右的闲置资金,他有两套资金投资方案:方案一是每年购入40万元的企业债券,连续20年,假设该债券年单利率为2%;方案二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每年缴纳保险费40万元,共缴20年。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该笔保单保险金额为1.500万元,保险范围包括医疗、养老、意外等。从节税的角度,该私人企业主应当如何选择?

解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每年购入40万元的企业债券,连续20年,假设该债券年单利率为2%。该方案下,该企业主20年中就其利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40×2%×(20+19+…+1)×20%=33.6万元

方案二: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每年缴纳保费40万元,共缴20年。该方案下,该私人企业主未来从保险金中取得的医疗、养老等保险给付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比方案一节税=33.6万元

由此可见,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纳税筹划

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事业、教育事业多作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等爱心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个人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捐赠额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例6-8】李某是某市某大学教授,每月工资薪金收入6.500元。2010年8月李某准备捐赠2.400元给灾区。有三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是直接捐赠2.400元给灾区;方案二是通过国家机关捐赠2.400元给灾区;方案三是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2.400元给灾区。从节税的角度,应当如何决定?

解三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直接捐赠2.400元给灾区。由于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纳税情况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2.000)×15%-125=550元

方案二:通过国家机关捐赠2.400元给灾区。该方案下,由于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6.500-2.000)×30%=1.3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2.000-1.350)×15%-125=347.5元

方案三: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2.400元给灾区。由于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是全额扣除的,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2.000-2.400)×15%-125=190元

比方案一节税=550-190=360元

比方案二节税=347.5-190=157.5元

通过计算可知,方案三最优。

三、解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金的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职工因企业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而同企业解劳动合同的,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如果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6-9】职工于某因其所在的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解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60.000元,该地区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5.000元,于某在该国有企业工作了15年,请问于某是否应就该笔收入纳税?

解某所在国有企业改制而解劳动合同,且其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60.000元在当地上一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故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为8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了所在地区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75.000元),因此其应就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全额纳税。因为于某工作年限为15年,超过12年,应按照12年计算。

应纳税额=〔(80.000÷12-2.000)×15%-125〕×12=6.900元

实际获得净收入=80.000-6.900=73.100元

所以企业在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时,若支付的数额与该地区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相差不大时,应当考虑不要超过该数额,以减少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四、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征收。稿酬所得的计税依据是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扣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可以考虑采用集团创作作品的方式,即由一人完成改为多人共同合作,这样既可以加快完成作品的进度,又能使本来只能享受一次扣除800元费用的优惠,变成享受数次扣除800元费用的优惠,进而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一)费用转移

如果作者在向报刊社、出版社提供作品时,将自己创作作品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转移给报刊社、出版社负担,同时从报刊社、出版社取得的收入中减去这些费用,作者取得的收入数量就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就会降低。一般可以转移的费用可以包括:

(1)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实验费、住宿费、资料印刷费等;

(2)作品基本成熟时支付给他人的整理费、校正费、审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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