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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1)

引言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了解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理解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出发点;

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熟悉并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几种主要个人所得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二)技能目标

熟练运用各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进行具体涉及个人所得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案例导入

年终奖发放中的纳税筹划思路

甲和乙两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别去不同的公司任职。春节聚会两人碰面,聊起各自公司的年终奖的情况。甲说自己公司给每个经理助理人员发放年终奖24000元,乙说自己的公司好一点,经理助理人员年终奖发了25000元。甲很羡慕乙所在的公司。

请思考:

(1)假如你是甲,是不是也羡慕乙呢?

(2)你是否了解终奖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甲和乙各自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4)如果计算正确,你还羡慕乙吗?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先后经过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订后,自2008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施行。本章以个人所得税法为基本规范,系统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后,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多方面介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是:分类征收;定额费用扣除与定律费用扣除并用;累计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并用。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断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探亲等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同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三、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个人应税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例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其实质是一种买卖行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个人取得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个人因参加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方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储蓄存款利息自2007年8月15日起,由20%减按为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发布的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费用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规定外,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就如何界定“每次”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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