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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现场交锋(8)

在商场里,当钱学君的母亲告诉售货员,这台学习机由于是自己的儿子在一个月前背着家长买的,所以要求退货。但是,售货员指出,保修期内,只有产品是完好无损的,才可以退货。

现在机器的按件已经被严重磨损了,因此,不能退货。

双方由于协商未果,钱学君母亲最后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商场给予退货。

[观众参与]

获奖的钱属不属于孩子?游戏机可以退掉吗?

(观众是学生)

观众1:我觉得这笔钱不属于他。首先,是他妈妈把这个钱交给他去买洗衣粉,这样他才有了这个抽奖的机会;因为他有了抽奖的机会,所以他才中了奖。他妈妈把这个钱收起来让他以后上高中、上大学,哪怕现在是存着,也是对的。

观众2:我觉得这个钱不应该属于这位同学。因为首先他是未成年人,肯定没有很好的心态或者是较强的能力去使用这笔钱。

观众3:我认为这个货没法退。因为已经过了15天的退货期,所以商场肯定是不会同意的。

观众4:我觉得可以退。因为他还没有满18周岁,他才14岁。我觉得他没有这个支配能力,虽然这个钱是他抽奖抽来的,但是这笔钱他是从家里偷出来的,这种行为也是不正当的,所以我觉得可以退。而且都说顾客是上帝,我觉得商场可以通融一下。

观众5:2000块钱是很大的一笔数目,营业员在卖给他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他的岁数,但是她一点都没有问;而且他们买的时候很干脆,几分钟就解决了。我觉得这都不对。

(观众是家长)

观众6:首先我不会考虑到商场去找营业员,而是在家里看一下发票是不是超过保质期,假如超过退换日期的话,我根本就不会到商场去,然后,肯定要和孩子进行沟通,从家里面拿钱也好、偷钱也好,都是不对的,这种事情要和孩子好好沟通。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上海律师周知明 被告方——上海律师夏立群)这笔钱是否属于钱学君?商场是否接受退货?

原告律师:钱学君只有14周岁,一个只满10周岁,但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在本案中钱学君购买的是一个2000元的游戏机,对于一个14岁的少年来说,他单独实施了一个2000元的购买行为,如果家长不同意,这个行为应当无效;同时商店在没有成年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之下,就向这样一个少年出售了2000元的机器,商店是只顾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没有考虑其他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商店应当承担退货的责任。

被告律师:商场出售游戏机时,怎么才能知道钱学君只有14岁?难道说被告在卖任何一样物品的时候,都要核实一下顾客的身份证来确保他的确超过了18周岁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说你能认为一个具备学习和游戏功能的这么一个机器,和一个14岁少年的生活没有联系吗?另外,这笔钱是由钱学君中奖获得的,很显然这笔钱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钱学君。另外原告也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退货。如果这台机器被用了一年、两年甚至是十年,作为我们被告来说是否应该全额退款呢?如果这样,我们的整个市场不就乱套了吗?原告退货时,这台机器已经被反复使用,而且有所磨损。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怀疑她退货的真正的理由,并不是因为钱学君购货的行为无效,而她真正的理由其实在于她真的不想要这台机器。

原告律师:钱学君买了游戏机之后,他妈妈并不知道。但是一旦他妈妈知道这个情况之后呢,就马上带着儿子到商店进行退货,所以并不存在恶意欺诈消费这样一个情况。事实上呢,购买时间的长短对行为的有效性并不产生影响。

被告律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其监护职责。本案中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作为钱学君的母亲,居然没有发现她所监管的财务被丢失,也没有察觉到这个游戏机的存在,很显然原告本身存在着严重的失职,而正因为这种失职才造成了本案的发生。在本案中即便钱学君购货的行为是无效的话,那么造成这么一个无效行为的责任应该由原告母亲来承担,也就是说因退货而使被告产生的损失,这一部分损失完全应当由原告负责。

[专家点评]

未成年人从事超越智力和年龄的交易活动,应得到监护人同意。

主持人:理论上来讲,这笔奖金到底应该是谁的?

王源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的时候起,他就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不管他智力是不是正常、年龄有多大。享有权利就包括享有所有权,就这个2000块钱的收入来说,这个孩子至少有一部分,他享有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享有所有权。所以属于孩子的钱归孩子所有,但是应该由爸爸妈妈代管。他们要从事超过了他们年龄和智力的交易活动的话,应该得到他们父母、家长的同意,这是现行法律的规定。

主持人:本案中的游戏机到底能否退货?

王源扩: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实行交易行为,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我们按照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第一,交易的未成年人是不是理解他交易的性质、意义与后果;第二,金额的大小;第三,与他生活关联的程度;还有这个孩子的身体状况。2000块钱在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地区,显然超出了一个14岁孩子独立交易的能力。显然,商场应该可以退货。

主持人:好,既然超出独立交易能力,这种买卖您认为是无效的,对吗?

王源扩:是的。法律明确规定,10岁到18周岁这样一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从事重大交易行为,除了是纯粹获得利益的,比如说亲戚给压岁钱给得比较多,给两千三千,哪怕给一万,这只是未成年人单方面获得利益的,它没有数额限制。

如果是双方对等交易的话,这种交易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四个因素确定的标准,监护人如果不同意也不追认的话,可以主张撤销交易。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商家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的不足、智力的不足,向他们强行推销商品,因此设立了对未成年人重大交易的一种监护人撤销的权利;但是另一方面正是刚才一位律师提出来的,这个家长或者这个未成年人本身,会不会利用法律上的这样一条规定来投机取巧?我觉得就本案来讲,家长没有尽到应该有的监护职责,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另外一方面,我认为厂家有更大的过失,你在销售2000块钱的商品时,不能够急于把它推销出去,不管购买者是哪一个。另外,虽然现在初中生当中有的个子已经很高了,尽管商家不能判断出来,但是对2000块钱这样的商品还是该问一下,你拿2000块钱来买东西,家里知道不知道?但是事实商家没这么做。所以我认为,厂家应该负主要的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撤销。游戏机造成的磨损等损失由家长和商场共同承担,其中商场承担70%的损失,钱学君的母亲承担30%的损失。

主持人:现在许多同学都有了属于自己的钱,但是要知道这些钱怎么花并不是由你们说了算的,要交给家长妥善地保管,在花钱的时候,要在他们的陪同或认可下才能完成。另外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事,不光是我们家庭的事情,更重要的是社会的事情,包括我们整个社会现在已经形成的各种各样的法律体系,都是在尽可能地架构一个让孩子们能有平安幸福的生活空间。

第三者的财产争端

记者:虞国芳

任何一个家庭一旦出现了第三者这样的状况,都会让家庭的几方感到无比困惑和苦恼。

但是我们今天要谈的这个案例,有它奇怪的地方。这妻子不光要分割丈夫的财产,而且还提出来一个要求,要分割第三者的财产。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

点评嘉宾:安徽大学法学院王源扩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夫拈花惹草又出资,妻闹离婚向第三者要财产!

刘锋和妻子王蕾约定生活中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支配。最近一段时间,王蕾发现刘锋晚上回家总是很晚。于是她跟踪刘锋,结果发现刘锋在外面天天和情人吴芳在一起,而且,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还了解到,刘锋还投资了十几万元钱为吴芳开了一家大酒店。为此,夫妻的关系迅速破裂并很快走向了离婚。离婚时,王蕾提出除了要平分家里的所有财产外,还要平分刘锋为吴芳投资的十几万元钱以及吴芳经营酒店的收益。

她认为,这些钱也是属于她和刘锋的共同财产。

吴芳告诉王蕾,刘锋给她投资开酒店的时候写了一个赠与书给她,钱是赠与她的,与王蕾无关。但是,王蕾坚持认为,刘锋不经过她的同意无权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赠与别人。两个人协商未果。王蕾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吴芳告卜了法庭,要求平分刘锋为吴芳投资的酒店资产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观众参与]

妻子能否瓜分第三者的财产?

观众1:他们本来就约好了的,各自的钱各自用嘛。丈夫也可以说他拿自己的私房钱投进去。

所以我觉得他妻子要求分人家的这个酒店有点不太合理。

观众2:我觉得,她丈夫单方面没有权利把这个钱送给别人,应该征得他妻子的同意。那既然没有征得他妻子的同意就拿去投资,投资出来的效益应该是可以分的。

观众3:因为她的丈夫已经写了一张条子给另外那个女人,告诉她他已经送给她了。我觉得这个财产虽然是属于双方的,但是她丈夫也有支配它的权力。既然你已经送给别人了,我觉得这应该是属于别人的财产,而不是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财产了。所以即便获利你也是不能够获得那个财产的。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安徽律师江琦 被告方——安徽律师蒋敏)原告律师:赠与属共同财产,妻子有权瓜分。

被告律师:赠与成立,妻子无权瓜分。

原告律师:代理人认为,被告所获得的这十几万元的股本金,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及这个酒店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从片中我们可以看见,被告这个酒店,它是由原告的丈夫出资了十几万元之后所形成的。这个酒店虽然经过了被告自身的努力扩大了它的相关收益,但是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来看,这个酒店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它的投资人。

当然,在整个片中我们也可以看见被告提出了,这十几万元不是出资,而是一种赠与,是由原告的丈夫赠送给被告的。那么代理人认为这种赠与行为依法不能成立。

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从本片当中大家可以看到。丈夫实际上是隐瞒了妻子,将这十几万元偷偷地送给了本案被告。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的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所以本案的被告人应当返还这十几万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收益。

被告律师:作为被告方的律师来讲,不能够同意原告方律师的说法。得出的结论有以下三点:

第一,他有做出这种决定的能力和法律上的权利;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同时做出了一个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力。如果你处理的不是日常生活中的琐事,而是一些比较重大的决定的话,比如说他处理的是十几万块钱,应该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但是第三方善意取得的不收此限。也就说这个第三者取得这个财产,她是善意的,她并没有知道他的妻子是不同意的,因此显然这个取得行为是有效的。第三者所经营产生的这个收益,是第三者自己经营获得的,而不是他的投资。因此,作为被告方的律师认为不应该返还。

原告律师:作为本案的原告代理人认为,这十几万元的股本金作为赠与行为,它缺乏法律相关依据对它的支持,十几万元的股本金就应当依法返还,由此所产生的收益,我们往往在法律上把它称为孳息,它是由原物所派生出来的一种利益。从权利的来源来看,你占有原物本身就不合法,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孳息,就应当返还给它的投资人和它的出资人。投资入是谁?是原告的丈夫。那么这笔资产属于谁?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原告完全有权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向被告主张返还这十几万元的股本金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收益。

被告律师:所有的公司注册采取的是实收资本的制度。实收资本表明所有的投资人必须是明确的。丈夫不是这个第三者投资的酒店的法定投资人,当然,即使这个赠与行为无效,也不可能派生出来必然返还法定孳息的这个法定义务,因为投资行为和借贷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更何况在本案中所有的证据都表明,它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关系,而不是一种借贷关系。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这种权利,法律上是不应该得到认可的。

[专家点评]

丈夫赠与有效,妻子无权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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