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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对话当事人(12)

观众3:我认为这个遗产应该上缴国库。第一个原因是他没有法定继承人;第二个他也没有遗嘱。如果李文志老先生能证明遗嘱(协议)是确实的,可以继承;现在又没确定,所以我认为任何人都没有继承权,只有上交国库。至于说王秀英(一家),有时候资助李瑛一些钱,那毕竟是资助,没法继承。

[专家点评]

9户家庭均不符合继承条件。

刘俊海:在这个案子里头可发现,围绕这个遗产陆续登场的当事人,都是李瑛老师的亲戚。而且多达9家之众,但是谁能分得这个遗产呢?关键在于他们是不是李瑛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不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还是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现在看来,没有一个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人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刘俊海:按照《继承法》还有几种可能。一种即生前李瑛先生和其中的某个人是不是签订了一个遗赠协议?尽管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如果手执一纸遗赠协议,也可以获得遗产。

第二种可能,有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好李瑛先生生前由某一个亲戚来负责他的生活、赡养,死后负责他的安葬事宜,如果有这个遗赠抚养协议,也可以适当分得财产。

第三,如果既不是受遗赠人,也不是遗赠协议当中的一方当事人,他是不是在李瑛生前对他扶养较多的人?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是在生前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刘俊海:但是很遗憾的是,我们还没有看到,他们能够向法院出示一个真实性、关联性都受到法院认可的证据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受遗赠人,遗赠抚养协议当中的受遗赠人,或者是已经对李瑛生前尽了扶养较多的义务的人。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李瑛生前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又有组织安排了固定的生活场所。

正因为他有这个能力和条件,才与原告以及第三人有亲戚往来关系。在往来过程当中。各方举证仅能够反映对被继承人的热情招待和安排,并不能证明对李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三人李文志虽然有协议一份,但是协议残缺不全,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驳回五原告以及四位第三人要求11万余元以及若干幅字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第三人李文志不服,提出了上诉。

2003年10月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9个家庭都没得到遗产,这笔遗产该如何处置?

刘俊海:如果说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成员的,这个遗产应当归他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包括村委会或者城镇里面的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归国家。本案中的李瑛先生,他实际上是芜湖八中的一个教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的遗产)只能归国家所有。

[记者手记]

面对天降财富

这是一群普通人在一大笔财富面前的真实反应。

11万元,对于现在的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够大的财富。而有一天,有人突然意外地发现:它有可能属于自己。

在这个案子中,有两个最为活跃的人,一个是第三人李文志,一个是原告之一的王秀英。

李文志所在的乐亭县不仅是李大钊的故乡,更有“中国桃花之乡”的美誉。在他的村庄,我看到了很多很破旧甚至称得上古老的青砖房子。李瑛老师曾经租住过的一间小屋里,地上也是铺着潮湿的青砖。李文志的家在当地可能并不算差,他有3间新盖的平房,其中有两问出租给别人做了种子商店。

我和摄影师搭乘的采访车到达李文志的家时,他和几位家人已经远远地等候在那里。面前的李文志让我难以将争夺遗产的当事人联系在一起:一个近花甲之年的老人,穿着满是灰尘的蓝布衣服,脸上布满了冷风吹出的红斑。

但是随着采访的深入,我明显察觉到了他所说的话有些遮遮掩掩,并存在着矛盾。我让他回忆一下当初李瑛老师在他的宅基地上盖房子的情形,他却连年头都讲不清楚,在家人的多次提示下,他说出了经过:1999年盖好房之后,四叔每年都来住两三个月,生活料理也是他和家人照顾。但是后来其他村民却告诉我,其实这几年李瑛仍然租房居住,在新房子里住的时间前后不到两个月。我又问到了那份残缺的协议,我看到的是两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是“残缺的协议”,一份复印件是“完整的协议”。那份“缺损的协议”缺得很奇怪,缺的正是最关键的一句:“房权和使用权归……”,恰好是“归”后面没有了。而“完整的协议”让人读起来也不顺口:“房权和使用权归李文志所有含我家全部家产”。其中,“含我家全部家产”几个字多少让人觉得有画蛇添足的味道,凭李瑛老师的文笔,对于这么重要的内容会如此惜墨如金吗?

王秀英是秦皇岛市的一位退休干部,一提起这场官司,她明显表现出对李文志的不满和抱怨。她说,那份“完整的协议”其实是李文志从李瑛的信中一个字一个字贴上去复印而成的,但我问她说这话的根据时,她很快岔开了话题。她带我看了两栋居民楼,她介绍说,这是她家为李瑛生前安排的住所,“里面配备了各种电器”。王秀英的律师丁宜江向我出示了一叠资料,里面详细列举了王秀英的整个大家庭与李瑛确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王家发起这场诉讼说明,他们对这场官司其实是很有信心的。然而在法庭上却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李文志使出了一件杀手锏:李瑛老师生前写给他哥哥的一封信,信中用很激烈的言辞说王家的不是,这是对王家的一种极大的否定。所以在一审中,法院判决王家没有继承权,王家分文未得。

与此同时,李文志的那份协议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他不服提出上诉。“我坐车不方便,晕车。”但是即便如此,他还是跑到北京,花了数千元对李瑛的协议进行了鉴定。正当他很有信心地走上法庭时,又一个意外发生了:王家也拿出了一份李瑛生前的书信,里面对老李家的人进行了全面的否定,李文志自然也难逃其中。而且,他的那份经过鉴定的协议被法庭认为:协议是李瑛所写,除此之外并不能说明别的问题。

案子到这里,显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后来有知情的人告诉我,如果本案的双方不是在法庭上互相攻击,或许法院有可能依据他们对李瑛生前生活上的照顾予以一定的补偿,尽管是数目不大。也有人说,官司出现这样的结局,跟李瑛老师一生未婚,性格上与众不同有关,正因为性格上的原因,他才会对本案的几方当事人都进行了否定。但我想,如果老人晚年真的得到了温暖,他还会不会对很多人心存抱怨呢?

27.如厕走上不归路

记者:吴 卓

请客吃饭本来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但是,有人却会吃出一场灾难来。两年前,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老师吴书建,就是在接受学生家长请客吃饭的过程当中上厕所,不幸意外身亡的。那么是否有人要为他的死承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当事人:吴卓峰喻天明张建设

案发地:安徽省濉溪县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请客吃饭,不料上厕所竟一去不返。

吴卓峰是安徽省濉溪县城集乡三和村的农民,原本有一个四口人的幸福家庭。可是两年前,这个家中惟一的儿子,在当地中学当老师的吴书建在接受学生家长吃饭时,上厕所意外死亡。

事情发生在2002年11月一个周五的晚上,吴书建应同村饭店老板张建设邀请,和三和中学的校领导以及部分老师,到张建设开的家庭饭店吃饭。因为张建设的小孩在那个班级成绩相当不错,所以他希望找几个老师坐坐,对小孩多关心些。吴书建老师虽然不教他孩子的课,但因为都是熟人,所以也一起过来了。

当时应张建设邀请吃饭的共有十人,其中九人都是三和中学的老师。据当时一起就餐的李老师介绍,席间大家一共喝了三斤白酒。

吴老师那天比平时喝得少,只喝了三两酒。酒过三巡之后,年长的喻老师提出上厕所,由于出入不是很方便,吴书建提出陪同。据了解,为了方便顾客,张建设在建饭店的同时,临时在后院搭了个简易的厕所。厕所位于饭店的后院子,垂直搭建在离水面1.6米高的沟堤上,水沟约深1到2米左右。从吃饭的房间到后院只有几米远,从后院出来,有一条不到1米宽、没有护栏的水泥板通往厕所,但水泥板两旁没有警示标志以及照明设施。

喻老师和吴老师方便完后,返回酒席。可是没过多久,喻老师又提出上厕所,于是吴老师又一次陪同。

那时天黑看不见,两位老师就靠这后院的门方便,喻老师靠右边,吴老师靠左边,喻老师方便完了就退后一点等吴老师。后来,他突然听到下面水响,马上意识到是吴老师掉进沟里了,于是转身就喊吴书建掉沟里了。前后有五六个人下去救他,喻老师也下去了。

不幸的事还是发生了,当吴书建被饭店老板以及其他老师送到附近的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身亡。随后吴书建的父母将饭店老板张建设、喻天明老师以及三和中学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因吴书建死亡而引起的各种经济损失86802元。

[当事人访谈]

原告认为喻老师呼救不及时,喻老师据理反驳,饭店老板承认自己有责任。

主持人:今天演播室请来案件当事人吴书建的父亲吴卓峰、喻老师以及饭店老板张建设。我想先问问喻老师,当时吴书建老师摔下去的时候,只有你本人在场。他掉到水沟里的时候,你看见了吗?

喻老师:看不见,因为天太黑。我只是听水中有声音,才感觉到他是掉下去了。当时我的第一反应是我要是下去救他,只能连自己也掉进去,喊人是最好的办法。

主持人:你去喊人的时候,是怎么跟他们说的?

喻老师:我就说吴书建掉沟里去了。我第一个就喊张建设,因为他是老板,他熟悉家里的情况,至少能找到灯。

张老板:喻老师跟我讲,吴书建掉下面去了。我并不是多着急,因为他并没有说抓紧时间、抓紧时间,他掉下去了。我只是想如果他掉下去,把他拉上来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在喻老师呼救的时候,我并没有意识到吴书建老师是掉到水沟里去了。如果他说掉到水里,我就直接下水里去了,我不会在上面找。我到后面去的时候,那个水沟一点浪花都没有,那只能瞎摸,那时天也冷,大概只有10来度。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你们这个饭店其实是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小饭馆。

张老板:对,是家庭饭店。那个厕所不安全,是我临时搭建的,马上就拆。那天上午我找人准备重盖,哪想到晚上就出事了。

主持人:那我想问问吴老先生,您是什么时候知道儿子遇到不幸的?

吴卓峰:8点到9点的时候,我弟弟开个三轮车来,把我带到医院去了。那时候已经晚了,已经停止呼吸了。没办法了,当时我大脑就不行了,他妈妈也不行了。那个时候根本控制不了,老年丧子啊!哎,他们刚才讲的有的是事实,也有的不是事实。比如说我儿子掉到沟里后,在千钧一发的时刻,喻老师没有能够及时呼救。

主持人:喻老师,当天晚上大家都喝了点酒,你觉得当时你有没有喝多?

喻老师:我当时觉得比较清醒。你看我救他的时候,喊人我是清醒的;我还下去救他,我感觉是比较清醒的。

吴卓峰:你喻老师自己本身也没失去理智,你很清醒的,刚才不是讲了嘛,你就应该一边喊人一边去救人,一边叫人一边去救人,可是你没这么做。

喻老师:我发现后只停了几秒钟,听到声音就回来叫了人,也没感觉到他就死了,所以喊的声音不太大是真的。我就认为呼救是比较及时的。

吴卓峰:如果及时呼救的话,在场的人怎么会想吴书建是不是逃酒了?不会这样吧。如果他及时呼救的话,我儿子不会死的。我五次去和解,找学校,找张建设。村干部出的面,我弟弟出面,结果都没人回答。如果有回答的话,这场官司我不可能打的。我儿子都死了,我还告什么?

主持人:你提出一个什么和解意见?

吴卓峰:和解人说,叫他们出3万块钱。结果他们都不愿意出。

主持人:张先生,你当时为什么没能够接受这么一个和解意见?

张老板:后来我说,你别起诉我。这件事我也不能推脱责任,我出1万块钱,没我什么事。这顿饭毕竟是我请的,我推脱不了责任。当时我要出这1万,可校方没有回应,包括喻老师也没有回应。那么这3万块钱,我张建设个人怎么出呢?始终就在那搁着。

主持人:喻老师,当时为什么没有答应和解意见?

喻老师:出事当天晚上我就跟校长说了。我和吴老师是一路出去上厕所的,我讲愿意出2000块钱,我只是跟我们校长说了。吴卓峰他坚持要3万块钱,就是饭店老板出1万,在场喝酒的那十位老师每人愿意出200元,我愿意出2000元。这样一来,与他要求的3万的数字还相差很远。

主持人:你们打算的这样一个解决方法没有去跟吴老师家里人说,中间没有再去协商吗?

喻老师:这中间他一直没跟我谈,都是跟学校交涉,没找我。

[观众参与]

饭店老板、喻老师、学校这三方,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观众1:我觉得饭店老板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因是饭店没有经过工商注册,而且他的厕所没有警示牌,让大家注意有危险。

观众2:饭店老板的责任不是特别大。因为毕竟他这顿饭不是属于营业性质,是私人请客。他只是在道义上有一定的补偿,但并不是说他一定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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