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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合同内容(1)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而且,标的名称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品名为大豆,就不够具体,应标明东北大豆,或其他产地的大豆。

第一节数量及质量条款

【案例一】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以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案例二】甲方(工程公司)与乙方(电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其购买电缆,双方对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交付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在质量条款中,约定甲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验收后15日内提出。乙方分三批向甲方交付了货物,甲方支付了第一批货款后,未向乙方支付第二、三批货款,另外以每盘电缆米数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乙方发出通知,提出终止合同。后甲方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乙方不认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以甲方未支付货款为由提起反诉。

一、数量

商品的数量是经济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往往是仅次于品质条款的第二项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尤其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更是如此。当前,全球贸易一体化,我国与国外贸易也日渐频繁,在签订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合同原则也日益增多。因此,在磋商合同数量条款时,应牢记有关国际惯例对于数量条款的规定,避免因条款不严密而产生纠纷。

在外贸合同纠纷中,关于数量条款的违约案例是常见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于卖方交货补足所造成的。但是,在外贸合同纠纷中,超过合同数量同样违约。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卖方交付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款执行;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补交不足部分,但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如,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为100公吨,实际交付90公吨,可以看作是非根本违约;或轻微违约;如果卖方只交付20公吨,可以看作是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但如果卖方所交付货物的数量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也同样以违约论处就很难用常理解释了。若干年前,中国出口欧洲某国的番茄酱罐头合同就曾出现过类似问题,本来按合同规定是每听100克的罐头,但在交货时,由于每听100克的货物库存短缺,于是出口商就擅自决定以每听200克的同类罐头交货。虽然合同总重增加了,但卖方期望,只要能顺利履约就达到目的。出乎卖方意料的是,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提出索赔,理由是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数量不符。此种索赔虽然看上去有悖情理,但按国际惯例解释,实属违约。站在买方的立场上看,任何国家对进口货物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尤其对食品类货物进口大多实行许可证管理。如果进口商在海关申报的数量多于合同数量,轻则被海关认为是逃、漏进口关税,重则被认为是走私,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进口商自然也会把自己的损失转嫁给出口商。

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订立合同时,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为使买卖双方责任分明,防止在履约时发生纠纷,在订立数量条款时,关于计量单位、计算方法以及机动幅度等内容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应当避免使用含义笼统的字眼,在签约和谈判过程中要仔细斟酌,避免在实际交货时由于买方市场发生变化,招致买方的恶意索赔。

(一)数量计算单位

1.单位的确定方法按重量(Weight)计算: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算。公吨(metricton)、长吨(longton)、短吨(shortton)、公斤(kilogram)、克(gram)。

2.量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rol)、令(ream)、罗(gross)、袋(bag)、包(bale)。1罗=12打,1打=12件,1令=480张。

3.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1英尺=12英寸=30.48厘米,1码=3英尺=0.914米,1英寸=2.54厘米。

4.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使用。平方米(squaremeter)、平方英尺(squarefoot)、平方码(squareyard)。按体积(Vol-ume)计算: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立方米(Cubicmeter);立方英尺(Cubicfoot);立方码(Cubicyard)。

5.积(CaPacity)计算:各种谷物和流体货物。蒲式尔(Bushel)、加仑(Galon)、公升(Liter)。1加仑=4.546升(美),1加仑=3.785升(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取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数量重量计算方法

计算重量时,通常计算物品的毛重、净重和公量计算。

毛重(Gross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净重(Net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对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经常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在实务中,此种方法称“以毛作净”。“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适用于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如合同规定蚕豆100公吨,单层新麻袋包装,以毛作净。但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是否要写明以毛作净也是个极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出口农产品合同200公吨,合同规定每25公斤新麻袋包装,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当出口公司凭证装运并办妥结汇手续时,却收到买方来电,称卖方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重量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而多收取的货款。此案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农产品等价值较低的货物出口时,按惯常作法都是以毛作净。但如果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以毛作净,究竟应如何对待呢?关于这个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六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如果价格是按货物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可见,上述案例中,我方虽然认为是“以毛作净”,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落实到文字上,按国际惯例解释,还应以净重计算。因而,我公司应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公量(ConditionedWeight):是指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采用按公量计算方法,及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或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三)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1.掌握成交数量:对出口数量的掌握:注意国内、国外市场供求情况;价格变动情况;国外客户资信及经营能力等。对进口数量的掌握:要看国内实际需要;实际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中国盘锦产大米50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以毛作净”。在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样。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对“约数”可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的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可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如果合同中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或约量条款,也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即使卖方按时备妥货物,装船时由于舱位限制或在装船过程中出现临时突发情况,致使少量货物不能及时装船,也会导致卖方最终承担数量条款的违约责任。注意: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关于分批装运中机动幅度的规定:第一,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第二,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在此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

【案例分析1】上述案例一解决方案“关于增减价条款的做法”:

(1)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二、质量

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无需多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在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内如果没有约定质量标准问题,发生争议时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因此,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对质量标准做出明确约定解释条款。若是合同所涉金额较大或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很高的,合同双方最好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进行明确约定。一份规范的合同,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

在签订合同时,基于产品的性质对质量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特定的衡量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在经济贸易中,往往是按照每种商品的不同特点,选择一定的质量指标来表示不同商品的品质,如:机床以性能、用途、功率、自动化程度等;煤炭以灰分、含水、含硫、发热量、粒度等;服装以面料和辅料、款式、颜色、工艺等指标表示。商品的品质往往是买方最为关心的。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素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商品质量的重要意义在于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实际中,可以通过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估量产品的质量:以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凭说明约定;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签订合同中,品质条款代表了质量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它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标准和商标、牌号等。在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有时还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或相符的说明。在进行标准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所采用的标准及标准版本的年份。它是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规格、等级、标准、商标、牌号等的具体规定。卖方以约定品质交货,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甚至撤销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是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法院解决品质纠纷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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