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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途遇2012——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不可抗力

【案情概述】

2005年7月,刘某与吴某跟随旅游团进入某原始峡谷景点旅游。不一会儿,天降小雨,部分旅客到了山上的一个凉亭避雨。这时,刘某下山去给山下的吴某送雨伞。雨越下越大,并暴发了山洪,待被困的游客被营救下山后,旅行社发现刘某失踪了。次日,在该景点一潭内发现刘某溺水死亡。刘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旅行社赔偿刘某死亡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旅行社则称导致刘某溺水是由于山洪突然暴发,这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履行瑕疵,旅行社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消费者参加旅游,旅行社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对其所提供的旅游线路及景点的天气、安全等情况作全面而充分的了解和提前的预见。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2009年获得意想不到的高票房收入的人类灾难片《2012》告诉我们,人类正生活在一个令人感觉十分不安全的环境下,某一天也许灭顶之灾就将人送到上帝那里去了。本案中,刘某本来是开开心心地去旅游,然而却很不幸地在旅游途中遭遇2012的天灾。如果以法律的眼光来检视,这类导致法律纠纷产生的天灾就是民事法律责任上经常会遇到的一个抗辩理由,那就是不可抗力。法律上援引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原因必须是在合同签订当时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是不可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只有具备这三个要素,未能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才能提出免除承担合同未履行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产生的原因在人类社会中是经常可以遇见的,比如洪水呀,1998年的长江洪灾就属于这一种;还比如其他的气象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台风、冰雹等等。电影《2012》里出现的情况可是比这单一的灾害要复杂得多,除了地震、火山爆发等地质灾害之外,还有因此而造成的气象灾害。所以,民法学上另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概念——情势变更也就有出现的余地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前者只适用于合同,而后者则适用于所有民法领域,并且情势变更只是导致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而并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

这个案件中,被告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企图免除违约的法律责任之所以没有实现,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是不可抗力条款的引用有严格的要求,一般的情况很难满足适用这个条款的条件。旅行社并不是完全不能够预见这种经常的并且带有一定地域规律的气候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说,旅行社甚至还可以延迟这类商业活动,但是被告却没有这样做,因为有商业利益在里面,被告并不会轻易放弃这种将得或者既得的眼前利益。因此,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告有条件防止这种悲剧的发生但却因商业利益而没有做到,所以就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企图推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结陈词:当我们决定去享受生活、体验旅游的乐趣的时候,不要忘记了做好一些法律的预防和善后工作,这包括为旅游出行办理保险,当然这个工作旅行社一般会在合同中做的,但我们也可以做自己的那份工作,然后还要注意审查自己的旅行合同是否会有法律的漏洞。一旦不可避免地出现上述案件中的情况时,我们才不会给生存下来的亲人留下更多的法律纠纷和无穷的麻烦。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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