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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都是美容惹的祸——美容合同的法律纠纷

【案情概述】

2006年6月16日,从昭通来昆明参加同学聚会的黄荣在青年路敷润桥鸿城广场闲逛时,一名20来岁的小伙子将一张名片递过来,并开始滔滔不绝地介绍公司所卖的产品和祛斑美白的美容技术。“他给我看了关于‘雅莉沙’美容产品的宣传单,并说产品曾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还可以现场试用看效果。”黄荣说,听了这番介绍后,原本就对美容很感兴趣的她便随着男子来到了其所称的“现场实验处”,经讨价还价,对方最终承诺以1500元的成本价为黄做一次原本收费8000元的一次性祛斑美白,并签定了协议。

“进行祛斑美白的四十多分钟里,我感到剧烈的疼痛,就像硫酸涂抹在脸上,但他们说只要忍耐一下,两个月后就变成大美人了。”黄荣说,她最终忍痛把祛斑美白治疗做完了,但之后就发现自己的脸开始水肿,一个星期后,脸颊呈现血红色并开始持续凸凹不平的症状。黄荣通过电话向“公司”询问,对方称属于正常现象,只要多吃水果,两个月就会好转。

“我几乎是把番茄当饭吃,不到两个月,吃了上百斤。”黄荣说,到了去年10月,她见脸没有好转的迹象,不得不来昆明做检查,而医院的诊断结论让她大吃一惊:接触性皮肤后遗症,已经不可能再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这个结果让黄荣痛哭流涕,但随后的司法鉴定更是让黄荣“差点选择了死亡”:10月27日,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结论,黄荣的面部损伤状况达到了六级伤残毁容。

“拿到司法鉴定书,我整个人都软了,在宾馆里躺了一天一夜。”黄荣说,在与美容店的负责人侯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因美容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黄在美容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后果,尽管美容店否认与美白服务存在因果关系,但他们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所以不予采信。而就黄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因美容店的过错行为导致黄构成6级伤残,严重影响了黄的容貌,后果较为严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最后,法院结合本案中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判赔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一审判决美容店赔偿总共达121530.9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整形美容是消费合同中比较特殊的合同行为。因为这个合同直接针对的是人的身体健康,故而国家对整形美容都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只有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提供这种服务,而对其从业人员也采取职业许可制。消费者整形美容应当到具备资质的机构去做,并且保存好凭证以备不时之需。美容纠纷产生后,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它是属于哪一种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因为不同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则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这就是说,当整形美容失败,就可能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这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概括起来,也就是合同违约及侵权损害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1.由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美容法律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美容服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在美容服务当中,如果美容机构的行为不是通过约定表现出来的,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是返还医疗费用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在美容机构提供美容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其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民法中所谓的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废的人身损伤。因侵权而产生美容纠纷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在受害人和美容机构之间产生一种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1)首先要有损害事实,是指因提供美容服务一方的行为使接受服务的一方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这种损害包括三种:财产损害:由于美容损害使接受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由于美容使受害人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精神损害:是指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2)要有过错:在美容纠纷中的过错主要是过失行为,一般不会有故意的性质。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因侵权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

总结陈词:有一句歌词说:我承认都是月亮惹的祸。月亮惹祸了,只关乎情感,但是美容惹祸了,就伤及钱财。所以,惹祸非好事,合同需谨慎。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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