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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零工资的尴尬——反观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

【案情概述】

张某是某大学会计专业的女大学生,已经毕业一个月了,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为了能够先找到一份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张某就到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说明自己可以不要工资来工作,就是“零工资就业”。这是如今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下的大学生的无奈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张某可以先到单位来工作,但不发给其任何工资,要看张某的工作表现,最终决定是否让张某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张某与师姐杨某聊起了就业中的种种困难,从就业一直谈到工资待遇,最后还提到了最低工资。杨某走后,张某感到自己很不公平。后来张某跟一位法律专业的同学谈起自己的这番经历,那位法律专业的仁兄愤愤然地说:“这是违法的!”于是对她说她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后来,张某觉得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要个说法,要求支付最低工资。但是事务所认为张某很多方面还达不到正式会计的要求,不能给工资,并且当初张某也是同意不拿工资来工作的。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那位法律专业同学的帮助下提起劳动仲裁。

【司法判决拟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会计师事务所均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规定,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给张某支付工资报酬。双方关于“零工资就业”的约定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裁决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零工资”是许多刚毕业的求职者的一种就业无奈选择,而用人单位也会从自己的人力资源成本的利益出发乐于接受。但是这种你情我愿的合同虽然符合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但是却违反了国家法律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是一种强弱力量之间不对称的妥协,经济的强势正是利用了这种不对等实施不平等条约,所以国家有职责出面解决这种违反公平的约定,零工资因而也是无效的。

总结陈词:无论在什么领域,有一条法律规则都可放心使用,那就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效。在劳动法领域,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强制性标准,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违反这个规定,即使有劳资双方的协议存在也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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