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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5)

答:因《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等,凡是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劳动者滥用举证责任分配从而导致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公正的后果。

99.何谓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

《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两审”的模式。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如不对用人单位的“滥诉”行为加以限制,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的问题无法破解,因此《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两类案件适用“一裁终局”,一是为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遏制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劳动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案例137高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纠纷案

高某2009年3月到某生产企业的车间做操作工人。2010年2月,该企业以高某不服从工作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将解除通知张贴到公告栏。高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1万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9000元,且本案属于“一裁终局”。之后,该企业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因高某也起诉至区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最终双方在一审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138杨某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8年9月,在某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近2年的杨小姐,以公司拖欠其2008年7~8月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20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0元。杨小姐月工资5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仲裁庭审理认为,杨小姐要求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裁决支持杨小姐工资12000元和经济补偿金10000元的主张。

仲裁庭在确定本案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时,三名仲裁员产生了意见分歧。仲裁员甲认为,本案应当以杨小姐两项请求数额之和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2000元来确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杨小姐两项请求数额之和为27000元,应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仲裁员乙认为,本案应当以杨小姐两项请求分项计算来确定哪一项请求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其中工资请求12000元,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2000元,因此工资请求属于一裁终局;其中经济补偿金请求15000元,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2000元,因此经济补偿金请求不属于一裁终局。首席仲裁员丙认为,本案应当以杨小姐两项请求分项计算,并以仲裁庭实际支持的数额来确定哪一项请求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其中工资请求裁决支持12000元,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2000元,因此工资请求属于一裁终局;其中经济补偿金请求裁决支持10000元,也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2000元,因此经济补偿金请求也属于一裁终局。

有别于其他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采用 “一裁两审”制,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案件诉诸法律解决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复,耗费时间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等声音一直以来不绝于耳。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正是立法者基于上述现实状况而作出的考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两类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可以看出,这类案件一般金额较小,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无须通过“烦琐”的诉讼程序,通过仲裁程序就可以将纠纷化解。

当然,该法同时对适用“一裁终局”案件的标的数额予以限制,这是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的考量。

“一裁终局”的案件,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有法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者不服裁决可以起诉,而用人单位却不能起诉。

案例137中,由于高某不满意劳动仲裁裁决,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高某的起诉导致该仲裁裁决对被申请人某企业没有了法律效力,这时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就失去意义了。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是指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四种费用分项计算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还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四种费用之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是请求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

案例138中,三个仲裁员的意见,只有首席仲裁员丙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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